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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做好医疗、生育保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10.18
∙【字 号】新社险[医]字[2012]23号
∙【施行日期】2012.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自治区本级参保单位做好医疗、生育保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社险(医)字〔2012〕23号)
自治区本级医疗、生育保险参保单位:
为认真做好年末岁初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管理等工作,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一)参保单位缴费业务
各参保单位务必于2012年12月15日之前办理完毕当月的缴费业务。
(二)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以用人单位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
资按照《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社险稽字〔2007〕1号)的规定计算。请各参保单位于2012年12月15日前持“U盘”到自治区医保中心17、19号窗口接收本单位参保人员档案,并按软件要求更改录入参保人员201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新基数电子资料和根据医保软件打印的单位缴费基数申报表(需加盖单位印章)请于2013年1月22日前报自治区医保中心17、19号窗口。
参保单位经办人2013年1月缴费时需携带本单位2012年《工资基金手册》,以备审核。
湿度 (三)接收本单位参保人员当期个人帐户余额
2013年3-4月,参保单位经办人持“U盘”到医保中心17、19号窗口接收本单位参保人员当期个人帐户余额资料。参保单位要按规定,对参保人员当期个人帐户余额进行公布。
(四)核对待遇信息
参保单位经办人应认真核对参保职工在职转退休、公务员职级变更,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级别变更等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待遇信息,如发现待遇信息有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交自治区医保中心17、1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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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报异地安置人员情况
参保单位经办人认真核对本单位异地人员基本情况及是否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并将本单位已办理异地安置及新增办理异地安置人员名单填写《异地人员个人账户变现申报表》(见附件1)、《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变更登记表》(附件2),于2013年1月份缴费时交医保中心17、19号窗口,异地安置人员名单要注明安置地详细住址和,加盖上报单位公章,同时上报Excl电子表格。
(二)办理异地安置及转本地手续
2013年2月开展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及异地安置人员转回本地手续办理工作,由参保单位经办人携带《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变更登记表》(附件2)到自治区医保中心17、19号窗口办理。异地安置人员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登记簿》和医疗保险IC
卡应交单位经办人保管。
(三)办理异地安置人员选择医院备案手续
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参保人员(一至六级伤残革命军人)和离休人员,应在当地选择5家定点医疗机构并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登记表》(见附件3)报自治区医保中心5、6号窗口登记备案。
异地安置人员变更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应重新填写登记表,由参保单位经办人报自治区医保中心5、6号窗口登记备案,此项业务仅在年初的1-2月份办理。
报销异地医疗费用时须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人员登记表》复印件,不按规定选定点医疗机构或在所选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外就医的相关费用将不予审核支付。
(四)异地安置人员个人账户变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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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办理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变现业务。由参保
单位经办人携带《异地人员个人账户变现申报表》(见附件1)到自治区医保中心17、19号窗口办理。异地安置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变现后由参保单位集中领取发放给异地安置人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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