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2.03.19
三打白骨精教学设计
【字 号】新交工程[2012]22号
【施行日期】2012.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安晋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
(新交工程〔2012〕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实施条例》对如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实体和程序上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对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培训,积极营造认真学习、自觉执行《实施条例》的氛围,要结合学习培训认真总结招投标工作的实践经验,准确查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
  二、认真清理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各单位要对照《实施条例》,加快清理有关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各类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与《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招投标审批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规定,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备案招标文件的核查工作,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确保招标文件合法有效。
  对列入交通运输厅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遗和评标报告上报交通运输厅备案。符合《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招标工作。
  四、匹配滤波器严格落实招标公告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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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及时、便捷地获取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信息,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应当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应在交通运输厅(v)新疆交通工程招标投标中心(http://v/ztbzx/default.aspx)网站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在交通运输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评标结果、举报受理方式等。
  五、严格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和有关范本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写交通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标段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切实提高编制质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交通建设项目,二级及以上的公路工程,其招标文件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根据国家发改委
等九部委近期印发的《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近期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并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在使用上述标准招标文件或范本时,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并按交通运输厅有关文件要求,编制招标项目专用文件,与招标文件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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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规范对从业单位业绩的核定
  在招标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全国和新疆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投标单位业绩、人员等相关信息真实性的核定。凡在新疆从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了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在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未记录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等信息,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必须出示原件。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布虚假信息的从业单位有权举报,交通运输厅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照相关评价规则进行处理。
  七、充分发挥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在招标工作中的应用
  招标工作要充分利用交通运输部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和交通运输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对AA、A级信用企业在资格预审申请数量、投标标段数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及评标加分等方面加大鼓励和优惠幅度。招标人应按照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新交工程〔2010〕24号)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具体约定数量、额度和加分值,引导参建企业珍惜信誉,实现公路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原则上以自行招标为主,要组建机构、培训人员,建立规章制度。对于重大复杂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但要切实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人员资格、履约信誉及招投标信息保密等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形成诚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有效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与合同诚信及履约意识。鼓励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对工作质量不高、不讲诚信的招标代理机构,要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代理项目招标。
  九、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依法必须招标的重要农村公路和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各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办法》规定,从厅设立的农村公路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公路局应完善农村公路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管理系统,强化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建立评标专家准入、诫勉、清退制度,健全对评标专家的评价机制,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加大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力度,加强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十、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实施条例》规定了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并作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要认真核查、比对和认定,发现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否决其投标。要鼓励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有效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对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单位,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实施条例》规定进行查处。
  十一、统一规范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交通运输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新疆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搭建了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场所和服务。各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的通知》(新交党发〔2009〕34号)规定,凡涉及公路基本建设、养护工程、审计中介、工程咨询、检测以及科研课题、软件开发等的招投标工作应纳入新疆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规范管理、统一交易,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各单位要重视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研究推行电子招标,不断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节约招标投标成本,加强招投标监督。
  各单位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不断完善招标投标规章制度,狠抓制度落实,切实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略)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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