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新疆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新疆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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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3.01.15
【字 号】新政办发[2003]6号
【施行日期】2003.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形意拳谱
 自治区公安厅新疆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消防是关系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工作,对于自治区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区消防工作在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成效显著。为促进消防工作与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公安厅拟定的《新疆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纲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三年一月十五日
            新疆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纲要
          (自治区公安厅 二〇○三年一月八日)
  “九五”期间,我区消防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为保卫人民生命和社会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区消防工作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社会预防大灾的整体能力依然较低,突出表现为: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够落实;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亟待加强;人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消防警力不足。消防装备落后,与日益繁重的消防监督和社会抢险任务不相适应。
  “十五”期间,自治区经济发展将以富民强区为目标,实施以市场为导向的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继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壮大支柱产业,发展特经济,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必将得到全面发展。为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提高社会防御大灾的整体能力,结合新疆当前消防工作的实际,本着全面发展、务实创新的原则,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依据,制定新疆消防工作“十五”计划纲要。
剖腹自杀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防火、灭火和社会救援的客观规律,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为主线,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死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以改革创新、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动力,全面加强消防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我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战略目标和发展原则战略目标
  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努力减少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最大限度的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加强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消防工作现代化水平。加快消防工作信息化进程,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共享能力,为部队快速反应、协同作战、指挥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加强基础性训练设施建设,改进训练方法和手段,完善车辆装备结构,提高消防专业部队灭火救援能力。
宜黄高速  进一步推进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的普及教育,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消防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以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补充,大力加强社会消防救援力量建设。
  将消防工作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疆消防工作的协调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加快发展,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服务。
  深入贯彻《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依法加强消防事业的 各项工作建设。
  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将消防工作通过有效的机制纳入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开发社会潜能,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参与消防工作。
  贯彻“讲求实效、打好基础”的原则,保证消防工作的各项建设不冒进、不滞后,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开拓创新,既要有统一目标,又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发展,起带头示范作用。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贯彻《消防法》,全面推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1.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建立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规划、消防宣传。
  消防队伍建设、火灾扑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重、特大火灾事故查处等工作中存在的重
大问题,通过签订责任书,奖惩兑现等有效的方式将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
  2.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建设、规划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中,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等内容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2)计划、财政部门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的配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立稳定、平衡、足额、通畅的财政供应渠道;
  (3)公安、检察、法院、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刑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各类纵火案件、失火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严惩责任人,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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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六合  (5)工商、文化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经营许可证审核范围;
  (6)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知识;
  (7)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消防监督、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业务工作,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和部队正规化建设;
  (8)城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之中。通过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公布消防安全公约和开展防火宣传、组织防火检查等有效形式,提高社区的防灾能力。从2003年起,认真抓好社区消防建设试点工作。2005年在全疆所有城镇全面推行社区消防建设工作。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面落实法定消防工作职责,严格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4.人大、政协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将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完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纳入审议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监督检查、消防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实施督导。
  (二)认真组织制定实施城镇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扩充公安消防机构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抓紧城市(镇)消防规划的制(修)订,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同步组织实施。已制定消防规划的城市(镇),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同城市建设同步实施,仍未制定或完善的,应加紧制定、修订。2002年底前乌鲁木齐、克拉玛依两地必须完成;2003年底前州、市、地政府所在市、2004年底县级市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如沙湾、库车、轮台、鄯善等)编制完成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全疆其他有城镇总体规划的县也应制定消防规划,保证消防安全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此外,开发新城区、改造旧城区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
  按照城镇消防规划中消火栓建设标准的要求,各地通过新建道路配套落实,旧城改造增设和住宅小区统一规划等措施,每年增加20%应增加市政消火栓的数量,加快城市消火栓建设的步伐,到2005年底力争基本达到国家标准。
  各地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快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的建设,尽快配齐配足消防装备。淘汰更新超期服役的执勤车辆和装备,引进新型消防主战车和具备登高、照
明、排烟、防化、洗消、抢险救援功能的特种消防车,优化装备结构。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建设小型消防站,包括社区微型站。
  2.扩充基层公安消防机构,结合行业公安陆续转入地方公安序列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客观实际,根据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陆续在国家级开发区公安局、吐哈公安局、塔里木公安局、准噶尔公安局、塔西南公安局、吉木萨尔县、裕民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巩留县、尼勒克县、察布查尔县、吉木乃县、哈巴河县、尉犁县、若羌县、且末县、新和县、温宿县、洛浦县、麦盖提县、疏勒县等地公安局和乌鲁木齐钢城、达坂城区公安分局增设公安消防机构,保证全疆县市公安消防机构的设置率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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