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
上海市公安局长落网记∙【公布日期】2009.09.24
【字 号】新测行[2009]42号
【施行日期】2009.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测绘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新测行[2009]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测绘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办法》已经2009年7月27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自治区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测绘局负责全区测绘资质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测绘局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审批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自治区测绘局委托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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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自治区测绘局和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者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期限。
  第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采用测绘资质管理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第六条 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等进行考核并出具认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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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原则上从最低的资质等级申请。
  申请测绘资质单位弄虚作假的,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第八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者扫描件):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测绘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册、任职资格证书、任命(聘任)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五)单位在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职称、职务、学历、毕业学校及时间、专业、身份证号码、备注等);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测绘仪器设备统计表、测绘仪器检定证书、购或者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七)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材料;
  (八)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材料;cam7
  (九)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十)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十一)反映本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后测绘产品质量定期检验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十二)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1、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调动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
  3、企业章程、股东会议纪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单位,除应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可以反映本单位专业水平的测绘项目合同、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验收报告、用户反馈意见、获奖证明、测绘成果汇交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dppe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免文件等;
  (五)变更住所地址的,应当提交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六)变更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测绘业务范围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第十条(一)、(四)、(五)、(六)、(十二)规定的材料;
  (三)按要求汇交测绘成果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测绘资质申请表》由自治区测绘局增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一栏。
  第十三条辟谣百科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的,应持单位补证申请文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到自治区测绘局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四条 需要对测绘资质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校验和核实的,自治区测绘局或者地、州、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校验核实。负责校验核实的工作人员应当向委派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署名提交校验核实报告。
  第十五条 自治区各测绘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1 日至2月28日按照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的地
区(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材料。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测绘资质升级、变更业务范围未满6个月的测绘单位,可以不参加年度注册。
  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址的单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缓期注册。
  第十六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测绘资质审查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廉洁从政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自治区测绘局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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