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咨询电力建设项目环保方面有关政策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咨询电力建设项目环保方面有关政策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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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安亭事件【公布日期】2017.06.06
【字 号】新环函〔2017〕832号
岭南空间【施行日期】2017.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咨询电力建设项目环保方面有关政策的复函
 
新环函〔2017〕832号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舒马赫  非常感谢贵办对新疆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关于咨询电力建设项目环保方面有关政策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建设单位名称不一致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中“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6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
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 其中明确了《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和《火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清单》从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明确了如何界定建设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建设项目如不涉及上述重大变动,仅仅是名称变更,我厅对已经批复的环评和验收文件依然认可,不要求企业做相应变更,只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二、关于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验收文件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中“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原则上遵循同级审批同级验收原则;属于我厅审批权限但因工作需要委托验收的,我厅会依法依规发函委托相关地(州、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次委托;属于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亦应遵循同级审批同级验收原则,如需委托县级环保部门验收的,也应依法依规发函委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环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2014年12月,我厅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新环评价发〔2012〕363号)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下放至建设项目所在地(州、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我厅原则上不再受理此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涉及核与辐射类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按照《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和《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执行。因此,来函中提及的木垒县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权属昌吉州环保局,并向昌吉州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若昌吉州环保局委托木垒县环保局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向木垒县环保局出具正式委托函。
  三、关于电力行业环境保护审批、验收权限下放等有关政策文件问题
  目前,涉及电力行业环境保护审批、验收权限下放等有关政策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
莎叶兰〕52号)、《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环办〔2015〕11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2009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新环评价发〔2012〕363号)、《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新环发〔2014〕483号)、《关于明确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新环发〔2016〕380号)等,上述文件在环境保护部和自治区环保厅上均可下载。如有修订,将及时更新。
 
硝酸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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