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4.25
【字 号】新国税办[2006]222号
【施行日期】2006.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长会口大桥
(新国税办〔2006〕2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国税系统网上申报方式的推广应用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庄启传各地国税机关应按《自治区国税局推广应用数据电文多元化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方式工作方案》(新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推广应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应用实施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推广应用工作应坚持纳税人自愿选择的原则,不得强行推广,力争使用网上申报等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呈现逐月递增的态势。
  二、黑龙江卫生信息网鉴于目前我局使用的网上申报的业务流程与总局《通知》的新要求不相适应,在网上
申报系统未修改前,暂按以下要求办理网上申报事项。
  对于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应先由纳税人携带记录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的税控IC卡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报税工作,然后纳税人方可通过网络提交增值税主、附申报表信息,申报缴纳税款。网上申报系统将自动按“一窗式”管理的要求,与防伪税控系统中已存贮的数据进行比对,比对通过后受理申报,完成税款的划缴。比对如有异常,系统将提示数据比对不符,申报不予受理,纳税人可自行审核、调整申报表内容重新申报,如仍不能通过比对的,可持纸质申报表、税控IC卡至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异常情况处理岗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属合理异常的,解除异常,受理申报;确属数据不符的,按照“一窗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级国税机关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应指定专人按日通过“纳税服务平台-网站管理中心”查询模块,及时监控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的缴款情况,及时与合作银行沟通,提醒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存足款项,保证划扣税款成功。
  四、农民频道自娱自乐针对目前基层国税机关的操作人员对网上申报等多元化申报工作流程不熟,误操作现象较多的情况,各地应进一步做好对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多元化
纳税申报工作流程、操作方法、操作要求等,确保操作人员能够规范、准确地掌握多元化纳税申报的要领。
  五、为简化纳税手续,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各地在推广应用网上申报与网上认证系统时应同步推进。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认证或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认证专用发票的方式,基层国税机关应积极引导纳税人逐步使用网上认证系统。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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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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