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87
颁布时间:2010-8-2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ttl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的方针政策,鼓励吸引股权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发展,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壮大,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势力范围
聚甲基丙烯酸丁酯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史学月刊
  股权投资企业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注册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其中,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地应当为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五条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成长性企业的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 工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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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第十条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名称中应使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已经注册设立运营的股权投资型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可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变更为合伙制企业,并在变更后向自治区金融办申请备案。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备案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向自治区金融办申请备案。
  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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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四)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已设立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或其拟任者)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工商注册设立的由拟任者签字。
  第十六条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确认申请文件齐全的,应于当日决定受理。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及时向其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备案企业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结业以及重大投资(商业秘密可以省略)的,应及时报备。
  第十八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股权投资资产安全,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委托经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货币资产。
  未投资于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和
申购新股,不得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
  第四章 税收政策和政府鼓励
  第十九条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收益,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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