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31
【字 号】新政办发[2013]155号
【施行日期】2013.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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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3〕1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制度(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法制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坚持普遍排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部门排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行动相结合、排查检查与隐患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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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
山东行政学院邱丽莉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在每年上半年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每年12月底前开展综合性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工作。分析评估的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农村,对消防安全重点区域,可开展区域性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
  分析评估的内容要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火灾形势、火灾防范工作、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灭火救援能力等。分析评估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评估报告专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住建、质监、教育、民政、文化、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院、易燃易爆单位及公共娱乐场所等的消防安全检查;其他各行
业系统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系统实际,制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计划,督促行业、系统内部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落实多警联动机制,组织治安、消防、法制、督察等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至少一次消防监督抽查,并增加对火灾高危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查频次,公安派出所每年对重点监管单位进行至少一次消防监督抽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针对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韩国四季歌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建立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错时检查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时间为工作日8小时以外以及其他休假日、双休日、国家法定休假日。错时检查要将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为重点,主要检查消防安全职责履行、建筑消防设施完好及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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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半索动物门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消防安全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年度检查考核评比等内容,加强对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重点检查系统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检查工作机制,乡镇、街道要将辖区内所有单位、场所纳入“网格化”监管范围,每年开展至少一次检查;对行政村、社区消防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开展至少一次检查指导;对辖区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要开展经常性检查。
  第十一条 行政村、社区每半年要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居民小区(楼院)、村(居)民小组消防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开展至少一次检查指导。
  第十二条 居民小区(楼院)、村(居)民小组每月对居民楼栋、村民大院开展至少一次逐层、入户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各社会单位要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DB65/T3119-2013),确保完整好用。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火灾隐患联合整治和常态化隐患整治信息通报制度,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排查、社会单位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按照法定职责分类督促整改消除。
  (一)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在督促整改的同时抄告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并按规定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社会单位提出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技术服务要求的,要及时派人指导服务,协助单位整改。
  (二)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社会单位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由消防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方案,并将有关情况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要自行停止生产、经营或工作,立即进行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检查或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指定专人落实整改。对本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住建、文化、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整改本行
业系统单位火灾隐患。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要加强对消防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定期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动态、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等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社会单位要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其中各地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要制定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并纳入城市改、扩建计划,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隐患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加以整改;对下辖县(市、区)隐患督改不力、整治成效不明显的,要通过约谈领导、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责任落实。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州、市要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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