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全文

新修订《新疆维吾尔⾃治区去极端化条例》全⽂
新疆维吾尔⾃治区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治区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特此公告。
2018年10⽉9⽇
新疆维吾尔⾃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2017年3⽉29⽇由新疆维吾尔⾃治区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新疆维吾尔⾃治区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录
第⼀章总则
第⼆章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三章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第四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五章社会各⽅⾯应当履⾏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中华⼈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治区⾏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预正常⽣产、⽣活的⾔论和⾏为。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吹暴⼒等的主张和⾏为。
⾃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
第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作基本⽅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白喉杆菌
第五条去极端化⼯作实⾏领导责任制和年度⽬标责任考核制。
第六条⾃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去极端化领导⼩组,负责本⾏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履⾏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应当⾃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
第⼋条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给予表彰、奖励。
第⼆章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九条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论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
(⼀)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
(⼆)⼲涉他⼈宗教信仰⾃由,强迫他⼈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三)⼲涉他⼈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四)⼲涉他⼈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员离开居住地的;
(五)⼲预正常⽂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到清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预他⼈世俗⽣活的;
(七)⾃⼰或强迫他⼈穿戴蒙⾯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
(⼋)以⾮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
(九)不履⾏法律⼿续以宗教⽅式结婚或者离婚的;
(⼗)不允许⼦⼥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恐吓、诱导他⼈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份证、户⼝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民币的;
(⼗⼆)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
(⼗三)出版、印刷、发⾏、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章、出版物、⾳视频的;
(⼗四)蓄意⼲涉或破坏计划⽣育政策实施的;
(⼗五)其他极端化⾔论和⾏为。
第三章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第⼗条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为的界限,区分性
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多数,孤⽴打击极少数。
美术馆旁边的动物园第⼗⼀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教育培训、改善民⽣、关爱帮扶、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实现相互促进。
第⼗⼆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争,禁⽌利⽤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任何机构和个⼈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
宣扬极端化。
第⼗三条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宣讲、⼤学习、⼤讨论,⽤现代科学⽂化知识教育众崇尚科学、⽂明,⽤法律知识教育众学法遵法,⽤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众确⽴正信正⾏,⾃觉抵制极端化。
第⼗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作,实⾏个别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理辅导、⾏为矫正与学习国家通⽤语⾔⽂字、学习法律、学习技能相结合,教育转化与⼈⽂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实效。
第⼗五条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服务管理,发挥社区、⾏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做好流动⼈
⼝去极端化⼯作。
第四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职责,做好去极端化⼯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可以设⽴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等教育转化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受极端主义影响⼈员进⾏教育转化,做好去极端化⼯作。
第⼗⼋条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员做好讲经解经⼯作,引导正信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法宗教活动、⾮法宗教宣传品、⾮法宗教⽹络传播。
第⼗九条司法⾏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作,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各族众尊法、学法、守法、⽤法意识。加强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作。
第⼆⼗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宗教活动、⾮法宗教宣传品、⾮法宗教⽹络传播的综合治理⼯作。防范打击利⽤互联⽹、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
法犯罪活动、极端势⼒渗透破坏活动、⾮法出⼊境活动,加强对重点⼈员的管控。
第⼆⼗⼀条教育转化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等教育转化机构做好安全管理、教育教学、就业帮扶、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和指导监督等⼯作,推动教育转化⼯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条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进⾏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
第⼆⼗三条⽂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倡导进步、开放、包容、⽂明、科学的理念,创新⽂化活动,引领⽂明风尚。加强基层⽂化设施建设,丰富⽂化产品,提⾼公共⽂化服务效能。加强⽂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法宗教宣传品。
第⼆⼗四条新闻出版⼴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出版物、⼴播影视节⽬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的审核,加强正⾯引导,增强各族众⾃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业管理,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
第⼆⼗六条卫⽣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育政策实施和在医
疗卫⽣场所传播。
华硕易pc第⼆⼗七条⽹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加强对⽹站、论坛、微博、QQ、等⾃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停⽌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即执⾏,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调查。
第⼆⼗⼋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频、留⾔、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即停⽌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互联⽹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依法处理。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
第三⼗条⼯商⾏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
第三⼗⼀条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法宗教活动、⾮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法治化⽔平,建⽴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作。
第五章社会各⽅⾯应当履⾏的责任
第三⼗⼆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作。各族众应当学法守法,树⽴对伟⼤祖国、中华民族、中华⽂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社会主义核⼼价值观,⾃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
第三⼗三条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中⼼等教育转化机构应当开展国家通⽤语⾔⽂字、法律法规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作,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思想教育、⼼理矫治、⾏为矫正,促进受教育培训⼈员思想转化,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第三⼗四条⼯会应当在⼯会组织、会员中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会会员中传播。
第三⼗五条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化、适应现代⽣活。
第三⼗六条妇联应当对妇⼥进⾏先进⽂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现代⽂明社会,⾃觉抵制⾮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
第三⼗七条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众崇尚科学、健康、⽂明的⽣产⽣活⽅式,提⾼科学认知能⼒,⾃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三⼗⼋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作中的作⽤,引导信教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
第三⼗九条⼯商联、⽂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作。
卫星通信论文第四⼗条学校应当对师⽣员⼯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教育学⽣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利⽤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论。
第四⼗⼀条各级党校、⾏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
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
第四⼗⼆条⾼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
第四⼗三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向,认真履⾏培养培训宗教教职⼈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
第四⼗四条⼤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
第四⼗五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员、公共交通⼯具、车站、机场等的⼯作⼈员,应当劝阻穿戴蒙⾯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员进⼊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六条企业应当履⾏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论和⾏为。
第四⼗七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影响⼦⼥,教育⼦⼥崇尚科学,追求⽂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四⼗⼋条宗教教职⼈员应当向信教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众树⽴正信正⾏,抵御极端化的渗透。
第六章法律责任
效益最大化第四⼗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治区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条去极端化⼯作领导⼩组、部门、单位及其⼯作⼈员在去极端化⼯作中未履⾏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条⾃治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去极端化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第五⼗⼆条本条例⾃公布之⽇起施⾏。
>氧化锌油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0:35: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1488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极端化   应当   宗教   教育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