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治区建筑市场信⽤评价管理办法(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治区建筑市场
信⽤评价管理办法(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市场信⽤体系建设,推进“放管服”改⾰,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信⽤监管机制,提⾼监管能⼒和⽔平,我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治区建筑市场信⽤评价管理办法(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新疆维吾尔⾃治区建筑市场信⽤评价管理办法(试⾏)
⾃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24⽇
新疆维吾尔⾃治区建筑市场信⽤
评价管理办法(试⾏)
第⼀章  总则
第⼀条为加强建筑市场信⽤体系建设,构建以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放管服”改⾰,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体系建设构建以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管理暂⾏办法》(建市〔2017〕2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信⽤监督警⽰和惩戒机制建设分⼯⽅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国家发展改⾰委办公厅关于进⼀步完善“信⽤中国”⽹站及地⽅信⽤门户⽹站⾏政处罚信息信⽤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2019〕52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治区⾏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主体信⽤信息的采集、记录、发布和使⽤,以及建筑市场各⽅主体信⽤评价及监督管理,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主体,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项⽬的建设单位和从事项⽬建设活动以及承担中介服务的勘察、设计、施⼯、监理、质量检测等企业及其企业法定代表⼈、项⽬负责⼈、总监理⼯程师、技术负责⼈、安全总监、注册执业⼈员等。
第三条 ⾃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建筑市场各⽅主体信⽤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区统
⼀的建筑市场各⽅主体信⽤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指导建筑市场各⽅主体信⽤评价⼯作,依托⾃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业信⽤信息管理平台建⽴建筑市场信⽤信息管理模块,汇总和发布全区建筑市场各⽅主体信⽤信息,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全国信⽤信息共享平台(新疆)推送信⽤信息。构建与发展改⾰、⼈⼒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利、通信管理、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应急保障、司法、信访、⾦融机构等部门的信⽤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联合激励和惩戒。
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评价管理⼯作,对所辖县(市、区)建筑市场信⽤评价管理⼯作进⾏监督指导,将信⽤评价结果审核后推送⾄⾃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业信⽤信息管理平台。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建筑市场各⽅主体的从业⾏为进⾏监管,负责采集、记录、上传各⽅主体的信⽤信息。
田文镜第四条 建筑市场信⽤信息采集、记录、发布、使⽤和对信⽤信息进⾏管理、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和完善建筑市场和⼯程项⽬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对建筑市场各⽅主体在⼯程建设活动中形成的信⽤信息及时整理,录⼊住房城乡建设⾏业信⽤信息管理平台,为建筑市场监管和信⽤评价提供依据。
第⼆章 信⽤信息构成
第六条  建筑市场各⽅主体信⽤信息由基本信⽤信息、良好信⽤信息和不良信⽤信息构成。
第七条  基本信⽤信息是建筑市场各⽅主体在从事建筑活动中的初始信息和动态信息,主要包括:
(⼀)企业名称、统⼀社会信⽤代码;
(⼆)企业法定代表⼈、主要负责⼈、项⽬负责⼈、总监理⼯程师、技术负责⼈、安全总监;
(三)企业住所地、联系⽅式;
(四)企业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有效期限;
(五)从业⼈员姓名、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类别、注册执业单位、岗位证书;
(六)企业资质核查及市场⾏为检查达标情况;
(七)评价周期内企业及从业⼈员的业绩信息;
(⼋)变更情况记录: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
(九)合同履约、纳税申报信息;
(⼗)其他基本信息。
第⼋条  良好信⽤信息是建筑市场各⽅主体在⼯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表彰(奖励)、获得专利、编制标准、从事公益活动等信息,主要包括:
(⼀)获得地(州、市)级以上⾏政机关、团组织的表彰、奖励;
(⼆)企业取得的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法和编制的标准、定额等;
(三)企业助⼒脱贫攻坚、抗震救灾、吸纳就业、公益事业等;
(四)其他依法应当评定为良好⾏为的信息。
第九条  不良信⽤信息是建筑市场各⽅主体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业主管部门的⾏政制裁,或者受到司法机关法律制裁,主要包括: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受到⾏政制裁的;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履⾏审批告知承诺内容,或者以欺骗⼿段取得⾏政许可的;
(三)拖⽋⼯程款或农民⼯⼯资,以及因合同违约等,经仲裁机关裁决、⼈民法院判决或有关机关认定,承担侵权责任、受到民事制裁的;
(四)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经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受到刑事制裁的;
(六)发⽣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违法⾏为。
第⼗条 按照失信⾏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不良信⽤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为和⼀般失信⾏为。
第⼗条 按照失信⾏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不良信⽤信息分为严重失信⾏为和⼀般失信⾏为。
严重失信⾏为主要包括: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为被处以⾏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能⼒但拒不履⾏、逃避执⾏,且情节严重的⾏为被处以⾏政处罚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经⾏政处罚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为。
⼀般失信⾏为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的违法失信⾏为,按简易程序做出的⾏政处罚确定为⼀般失信⾏为。
第三章 信⽤信息采集和记录
第⼗⼀条  建筑市场各⽅主体基本信⽤信息实⾏“谁许可、谁采集,谁登记、谁采集”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通过住房城乡建设⾏业信⽤信息管理平台获取;不能通过平台获取的,由企业⽹上填报,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
第⼗⼆条  建筑市场各⽅主体良好信⽤信息实⾏“谁批准、谁采集”的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由作出决定的部门进⾏采集、记录;市场主体主动申报的,通过⽹上填报,上传表彰奖励决定等证明⽂件,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采集、记录;
(⼆)其他⾏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或者获得的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法和编制的标准、定额,由市场主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信⽤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信息,应当主动予以采集、记录;
(三)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上主动申报其助⼒脱贫攻坚、抗震救灾、吸纳就业、从事社会公益等良好信⽤信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
第五届cctv舞蹈大赛良好信⽤信息应当记录信息内容、授予部门和时间。
市场主体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信⽤承诺。
第⼗三条 不良信⽤信息实⾏“谁处理、谁采集”的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政处罚或⾏政处理决定,由作出决定的部门在7个⼯作⽇内予以采集、记录;区外企业的不良⾏为记录由⾃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该企业⼯商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函告信⽤情况;
(⼆)其他⾏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政处理决定,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信⽤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记录,或者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联合惩戒⽂件,在收到记录或⽂件7个⼯作⽇内予以采集、记录;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区外住房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对在我区注册的市场主体作出的不良⾏为记录,由⾃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书⾯函告,或者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的相关信息后7个⼯作⽇内予以采集、记录;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作出的认定市场主体违法⾏为等判决、裁定,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判决、裁定或者司法机关协助执⾏通知予以采集、记录;
(五)相关利害关系⼈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市场主体的有关处理⽂件,要求记⼊不良信息记
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
不良信⽤信息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政处罚或者⾏政处理机关、⽂号、违法⾏为内容、作出决定时间,⼈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效法律⽂书⽂号和内容、法律⽂书⽣效时间。
⾏政处罚或⾏政处理决定、司法判决或裁定被撤销的,信⽤信息记录部门应当及时撤销不良⾏为记录。
第⼗四条  建筑市场各⽅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信⽤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良好信⽤信息和不良信⽤信息采集、记录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认定:  (⼀)良好信⽤信息认定标准:表彰、奖励⽂件,获得的专利技术及科研成果证书,经
当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认定:  (⼀)良好信⽤信息认定标准:表彰、奖励⽂件,获得的专利技术及科研成果证书,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法、标准、定额,助⼒脱贫攻坚、抗震救灾、吸纳就业、从事社会公益等有关材料;  (⼆)不良信⽤信息认定标准:⾏政处罚决定书、通报批评及其他⾏政处理⽂件,已⽣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第⼗五条建设⼯程项⽬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落实建筑材料进场复检制度,对建设单位、施⼯企业、监理单位执⾏建筑材料进场复检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使⽤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举报投
诉及时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对⽣产、供应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产企业、供应企业,通过⾃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业信⽤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发布⽣产企业、供应企业名录和不合格建材的批次、型号等,加⼤对不合格建材⽣产、供应企业的曝光和通报⼒度,建⽴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进⼀步规范建材市场秩序。
第⼗六条 建筑市场各⽅主体信⽤信息,经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由⾃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统⼀录⼊⾃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业信⽤信息管理平台,形成建筑市场各⽅主体的信⽤档案。⾃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维护,保证住房城乡建设⾏业信⽤信息管理平台运⾏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负责信⽤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以及信⽤档案管理。采集、记录、审核⼈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记录标准,通过⾃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业信⽤信息管理平台录⼊建筑市场信⽤信息模块,不得对有关信息进⾏歪曲、篡改。
第⼗⼋条 建筑市场各⽅主体对记录的信⽤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信⽤信息记录部门或者上⼀级信⽤信息审核部门提出书⾯核查申请。信息记录或审核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之⽇起 5个⼯作⽇内进⾏核查,核查结果书⾯告知申请⼈。经核查信⽤信息记录存在错误的,应当⽴即更正。
第四章 信⽤评价
第⼗九条  建筑市场各⽅主体信⽤评价实⾏量化评分制,信⽤得分=基本信⽤分(70分)+良好信⽤分-不良信⽤分,根据市场主体年度内在信⽤信息平台记录的信⽤信息,依据⾃治区建筑市场各⽅主体信⽤评价计分标准进⾏计分,通过⾃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业信⽤信息管理平台⾃动评价。
同⼀项⽬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最⾼分值予以计算,不予累加。
良好信⽤信息加分项和不良信⽤信息扣分项,在信⽤评价年度内予以加分或扣分,在下⼀评价年度不重复计算。
第⼆⼗条 建筑市场各⽅主体的信⽤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
信⽤等级评价分值信⽤表现
AAA≥120分信⽤优良
AA120—90分(含90)信⽤良好
A90—70分(含70)信⽤⼀般
B70—60分(含60)信⽤风险⼤
牛顿冷却定律
C<60分信⽤风险极⼤
企业同时拥有勘察、设计、施⼯、监理、质量检测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的,其信⽤等级分别评定。企业在勘察、设计、施⼯、监理资质中分别拥有两个以上专业资质的,信⽤等级合并评定。如同时拥有施⼯总承包和市政公⽤⼯程施⼯总承包两类专业资质,信⽤等级合并评定为施⼯类信⽤等级;如两个以上专业信⽤等级均在B级以上的,按照较⾼的信⽤等级评定;如任⼀个专业信⽤等级为C级的,按照C级予以评定。
第⼆⼗⼀条  企业有以下所列情形之⼀的,视为严重失信⾏为,信⽤评价为C级:
(⼀)利⽤虚假材料、以欺骗⼿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碳酸锂缓释片(⼀)利⽤虚假材料、以欺骗⼿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企业法定代表⼈、主要负责⼈、项⽬负责⼈、总监理⼯程师、技术负责⼈、安全总监以及其聘⽤的注册执业⼈员,在建设⼯程活动中因重⼤违法⾏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肢解⼯程、围标串标,受到⾏政处罚的;
(四)违法发包、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涂改、伪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式允许他⼈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程等,受到⾏政处罚的;
(五)混凝⼟⽣产企业购买不合格原材料进⾏混凝⼟预制,或者产品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经复检仍不合格,以及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建设⼯程质量事故;
(六)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七)申报信⽤信息时,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以不正当⼿段影响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
(⼋)发⽣较⼤及以上⼯程质量安全事故或消防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2次及以上⼀般⼯程质量安全事故或消防事故;
(九)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程款和农民⼯⼯资,且拒不履⾏⽣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的;
(⼗)被司法机关纳⼊失信被执⾏⼈名单的;
上海电视节20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为的。
区外企业有上述⾏为的,由⾃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不良信⽤信息反馈企业⼯商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呜莎测试
第⼆⼗⼆条 从业⼈员有以下⾏为之⼀的,视为严重失信⾏为,信⽤评价为C级: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资格⾏政处罚,或者出借、转让、出卖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受到⾏政处罚的;
(⼆)勘察、设计、施⼯、监理从业⼈员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件,受到⾏政处罚的;
(三)勘察、设计从业⼈员未按照⼯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出具成果⽂件的,受到⾏政处罚的;
(四)项⽬负责⼈、技术负责⼈、安全总监、总监理⼯程师因未依法履⾏安全⽣产管理职责或者未执⾏法律法规、⼯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产事故或消防事故的;
(五)质量检测⼈员篡改、伪造检测试验数据,出具虚假检测试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或者超出检测⼈员检测能⼒范围进⾏检查、签署检测报告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失信被执⾏⼈名单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为的。
第⼆⼗三条 新申办的企业、当年办理进疆信息报送的区外企业,不参加当年的信⽤评价, 按A级管理,当年认定的信⽤信息⼀并作为次年进⾏信⽤等级评定的依据。符合申请信⽤评价⽽连续两年未申请参加信⽤评价的按B级管理,列⼊异常机构名录管理。
第⼆⼗四条 建筑市场各⽅主体信⽤评价采取年度评价的⽅式,评价周期为每年1⽉1⽇⾄12⽉31⽇,本年度11⽉起⾄次年1⽉完成组织评价⼯作。
第⼆⼗五条  每年1⽉31⽇前,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审核的市场主体信⽤评价情况,上传⾄⾃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业信⽤信息管理平台,⾃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在⾃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业信⽤信息管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0:28: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1488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信息   住房   建筑   市场   主管部门   企业   评价   记录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