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办法

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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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01
【字 号】
【施行日期】201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办法
 (2011年5月20日本办法以庆阳市政府2011年第99号文件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保障信息收集、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和报送,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对于决策机关及时掌握情况,作出科学决策,有效开展应对工作,关系重大。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工作。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工作,确定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负有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义务。
  第八条 严禁编造、传播虚假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袁行霈
我不喜欢有风的日子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
  (一)自然灾害类信息,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信息,地震灾害信息,大风、沙尘暴、浓雾、冰雪、暴雨、雷电天气等气象灾害信息;
  (二)事故灾难类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建筑工地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道路交通、道路桥梁事故、火灾事故、煤矿事故、燃气事故、供排水事故、供热供电事故、通信线路及设施事故、地下管线事故、人防工程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信息;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信息,包括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感等重大传
染病疫情信息,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信息,体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信息;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信息,包括校园安全(体性)事件、重大体性上访事件、公共场所滋事事件、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体性事件、重大恐怖事件和刑事案件以及涉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十条 编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原因、事件类别、损失情况、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措施等要素。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Ш级)和一般(IV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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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参照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标准进行信息研判。
  Ⅳ级以上事件(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报至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对周边市、县(区)造成影响的,由市政府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向周边地区通报。
  第十三条 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进行,紧急情况下可以用电话、网络等方式报送,随后补报书面材料。
  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逐级报送,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抄报超越的机关。
  第十五条 对于敏感时间、敏感地点发生的突发事件和性质敏感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实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每日零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对于上级要求核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收集、报送单位要认真调查、核
对,及时报告。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考核工作,定期通报考核情况。
  第十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及时、准确,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于单位或者个人在非常态情况下及时报送信息,使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给予五万元以上奖励。
  第二十条目录搜索引擎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报送不及时、不准确,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对上级交办和要求核查的事项不按时办理或者反馈情况的,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全后汉文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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