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农业农村部2020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湖南科技学院图书馆
(试行)
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内
容,或……部分为补充性内容。
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成员大会通过。
〔年月日成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条总则
唐朝女子用的铜镜能照清楚人吗(一)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二)本社名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三)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四)本社集体资产包括:
1. 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2. 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3. 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4. 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5. 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截至年月日,本社集体土地【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为
亩,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经营性资产总额为元。
太仓市实验小学>探秘古墓(五)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六)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
1. 保护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
2. 经营管理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预警等级
3. 管护运营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4. 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
5. 依法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
6. 其他业务:。
(七)本社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社重大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举、罢免以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程序决策、报批和实施。
第二条成员
(八)本社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为年月日。
本社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共确认成员人(名单见本章程所附成员名册)。
基准日以后,本社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九)户籍在本社所在地且长期在本社所在地生产生活,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经书面申请,由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取得本社成员身份:
1.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社成员的;
2. 与本社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
3. 本社成员依法收养的;
4.                ;
……
(十)下列人员丧失本社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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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 已取得与本社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3. 自愿书面申请放弃本社成员身份的;
4.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5.                ;
6.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丧失成员身份的。
(十一)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参加成员大会,并选举和被选举为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2. 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3. 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4. 依法依规承包经营土地等集体资产、使用宅基地及享有其他集体资源性资产权益;
5. 依法依规享有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
6. 享有本社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的权利;
7.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担集体资产对外招标项目的优先权;
8. 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 关心和参与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3. 依法依约开展集体资产承包经营;
4. 积极参加本社公益活动;
5. 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组织机构
(十三)本社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十四)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十五)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
2. 审议、修改本社各项规章制度;
3. 审议、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事项;
4. 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5. 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6. 审议、批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任期;
7. 审议、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
8. 审议、批准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9. 审议、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
10. 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作出决议;
11. 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为选择性内容,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集体经济组织须在章程中写明相关条款。】
(十七)〔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以户为单位选出成员代表人【注: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成员在五百人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不得少于三十人】。〔除以户为单位选出的成员代表外,本社另选妇女成员代表人。〕
成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本章程第十五条除第一项以外的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成员大会职权。
(十八)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至少公示五个工作日。〕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1. 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成员提议;
2. 理事会提议;
3. 监事会提议;
4.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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