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业中专【公布日期】1955.11.09
【文 号】
【施行日期】1955.11.09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效力等级】法律 秒差距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ded*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它统一地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逐步地把这些生产资料公有化;它组织社员进行共同的劳动,统一地分配社员的共同劳动的成果。
  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目的,是要逐步地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克服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发展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这就是说,要逐步地用生产资料的劳动众集体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逐步地用大规模的、机
械化的生产代替小生产,使农业高度地发展起来,使全体农民共同富裕起来,使社会对于农产品的不断增长的需要得到满足。
  第二条 农业合作化是使劳动农民永远摆脱贫穷和剥削的唯一的光明道路,因此,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逐步地吸收全体劳动农民入社,使社会主义在农村中得到完全的胜利。农业生产合作社要达到这个目的,决不能用强迫的方法,应该用劝说的方法,并且作出榜样,使没有入社的农民认识到入社只有好处,不会吃亏,因而自愿地入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是劳动农民互相有利的联合,特别是贫农和中农互相有利的联合。只有在互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农民自愿地走合作化的道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原则是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不损害任何贫农的利益,也不损害任何中农的利益。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高级阶段,主要生产资料已经公有化,农民已经共同富裕起来,那时候将没有贫农和中农的区别。
  第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发展,分做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
  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个阶段,合作社已经有一部分公有的生产
资料;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在一定的期间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且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土地逐步地取消报酬;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别的生产资料,按照本身的需要,得到社员的同意,用付给代价的办法或者别的互利的办法,陆续地转为会社公有,也就是全体社员集体所有。这样,合作社就由初级阶段逐步地过渡到高级阶段。
  高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完全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种合作社里,社员的土地和合作社所需要的别的生产资料,都已经公有化了。
  无论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或者高级阶段,社员所有的生活资料和小块园地、零星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都不实行公有化。
  第四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不断地发展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的水平,提高社员的劳动效率和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要有计划。合作社的生产计划和产品销售计划要根据本身的具体条
件,同时要适应国家的生产计划和收购计划。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统一使用土地和共同劳动的基础上,要尽可能地使用进步的农业生产工具,不断地改进农业技术,逐步地在国家和工人阶级的帮助下,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数字图像相关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办法,充分地发挥有组织的共同劳动的优越性,开展劳动竞赛,鼓励和要求每一个社员积极地劳动,努力地创造公共的和归社员个人所得的财富。
  第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劳动的报酬,实行“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许进行任何剥削,不许雇佣长工、出租土地、放债取利、进行商业剥削,也不许社员带雇工入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雇请技术人员;在生产紧急需要的时候,也可以雇请少数短工帮忙。农业生产合作社要给被雇请的人以合理的待遇。
  第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处理社内一切经济问题的时候,应该遵守公私兼顾的原则,使国家的利益、全社的利益和社员个人的利益得到正确的结合。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模范地尽它对国家的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间交纳农业税,按照国家的统购计划交售农产品,按照同国家采购机关所订的预购合同出卖农产品。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分配劳动成果的时候,应该给全社留下为发展生产和发展公共文化福利事业所必需的资金,同时使每个社员得到应得的报酬。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地提高社员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第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内部生活,应该遵守民主的原则、团结的原则和不断进步的原则。
  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一切工作人员应该同社员密切结合,遇事充分协商,依靠众办好合作社,不得滥用职权,压制民主。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不断地加强社内的团结,发展社员之间的同志的友爱。任何社员都不许歧视少数民族社员、外来户社员、新社员和女社员。
文振富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法,不断地提高社员的政治觉悟,在社员中间经常地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思想教育,保证社员遵守国家的法律,响应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号召,领导社员向社会主义社会前进。
  第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同别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密切的联系,并且要同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和农村里的国营经济机关建立密切的联系,以便互相协助来实现各自的经济计划,共同努力来实现国家的经济计划。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努力团结社外的劳动农民(包括加入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农民和单干的农民),积极地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和走上合作化的道路。
  第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开展对于富农和别的剥削分子的斗争,使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剥削受到限制,逐步消灭。
第二章 社员
  第十一条 凡是年满十六岁的男女劳动农民,或者能够参加合作社劳动的别的劳动者(例如手工业劳动者和会计人员),自愿申请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过社员大会通过,就
成为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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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生产   社员   农业   劳动   农民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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