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9.28
【字 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施行日期】2022.12.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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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三号 
  《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8日
 
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2022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姚海星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三章 规范与管理
  第四章 扶持与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比表面积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管理、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扶持政策措施,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并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指导和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提供支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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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商务、文化和旅游、林业草原、市场监督管理、乡村振兴、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强化科技支撑,提高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生产能力,推行绿生产方式,培育优势特农畜产品产业,打造绿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七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经住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和成员构成比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到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一)具有农村牧区居民身份的;
  (二)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或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
  (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ppy第九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由参加设立大会的全体设立人
一致通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分类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章程可以对受委托代为投票的人数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依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等出资的,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草原承包经营权等的剩余期限,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同一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所对应的资产,不得重复出资用于设立或者加入不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设立会计账簿,建立会计档案。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或者聘任兼职会计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年终盈余分配前,应当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账户除记载法律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
  (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
  (三)从本社获得的盈余返还份额。
  荒诞主义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终止的,该成员账户内记载的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者他人捐赠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予分配,并在会计年度终了时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现有成员。章程对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份额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在清偿债务后,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应当优先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划转至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涉及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划转的,清算组应当将划转情况反映在清算方案中,并将清算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社务公开制度,每年定期向成员公布下列事项:
  (一)重大经营决策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情况;
  (三)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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