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独立性操作实务

IPO独立性操作实务
一、企业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的独立性主要是考察公司是否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控制,是否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独立性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应当有自己的资产并且该资产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配套。
(2)公司的人员独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公司任职;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员工。
(3)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要有自己的财务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4)公司的业务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公司业务不依赖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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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通过上市辅导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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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上市辅导过程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辅导机构的指导下,采取措施提高独立性。企业的“五分开”主要是相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下同)来说的,一般包括以下要求:
(1)人员独立。企业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股东单位领取薪水;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
(2)资产完整。企业应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企业改制时,主要由企业使用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发行上市主体。企业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企业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不受控股股东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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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构独立。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企业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企业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属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具备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
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存在同业竞争。
三、同业竞争等独立性问题处理规则落定,券商先行赔付机制建立
1、2016年1月1日,IPO新政正式实施,众多市场关注问题落定;
2、《首发办法》删除对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独立性问题的法定要求;
3、将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独立性要求改为披露应达到的事项,并明确应达到的标准;
4、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机制。
1IPO首发办法等新政正式实施
2015年12月30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一并发布,自2016年1月
1日起施行。
1、删除独立性的法定要求,改为应披露达到的要求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10年土耳其世锦赛1)删除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二节独立性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
2)删除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五节募集资金运用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
3)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1)删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2)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3、发行人应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
“发行人应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
(一)资产完整方面。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相关资产;
(二)人员独立方面。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财务独立方面。发行人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四)机构独立方面。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方面。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对前款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4、明确对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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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五十二条对相同或近似业务的要求是: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对关联交易的要求是:
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
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的结算情况、交易产生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
扬州大学职前教育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意见。
发行人应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5、建立券商先行赔付制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要求:
招股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及承诺: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这意味着券商现行赔付制度建立。
2016年1月22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对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机制,如何赔付、赔付的计算公式等相关细则何时出台,保荐机构需要遵循什么原则或规范进行赔付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1月份开始实施的IPO新政中,《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二章第十八条指出,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请问,关于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机制,如何赔付、赔付的计算公式等相关细则何时出台?保荐机构需要遵循什么原则或规范进行赔付?
答:2015年11月重启新股发行时,证监会对新股发行制度进行了完善,简化了发行条件,突出了审核重点,同时对保荐机构自行承诺先行赔付作了安排,目的在于有效落实中介机构责任,遏制欺诈发行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
先行赔付本质上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对于投资者因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承担保荐责任的保荐机构基于其事先的自律承诺先行赔付投资者,并相应取得向发行人依法追偿的权利。这一制度安排,有万福生科等案例行
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可以借鉴,是基于我国市场目前的法治和诚信环境,有效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益探索。
下一步,将基于先行赔付的自律措施定位,按程序由证券业协会制定专门的制度规则,明确先行赔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则。
四、利润过2亿的IPO企业因独立性被否,IPO规则取消独立性条款白高兴了
2015年11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修订说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修订说明。根据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IPO规则在独立性要求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取消禁止同业竞争的要求;取消禁止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的要求;取消其他独立性方面的要求。根据上述改革措施,注册制关于上市的门槛好像大幅降低,令人头疼不已的同业竞争、独立性、关联交易竟然不做要求了,据说许多排队上市的大老板高兴地睡不着觉了。《投行业务资讯》发表文章“发行制度改革,上市条件松了,别高兴太早,苦日子来临”,认为对于独立性、同业竞争来说,一直是一个禁止性条款,也是个雷区,审
核理念不会改变。结果,11月25日的发审会就应征了上述论断。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4:27: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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