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工作指引(试行)

河南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工作指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10.23
【字 号】
【施行日期】2012.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河南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工作指引(试行)
(2012年10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领导者的作用  第一条 为规范辅导、验收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提高辅导、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从源头上提高辖区上市公司质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证监会令第61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证监会令第63号)等规定,结合河南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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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辅导机构对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拟发行人”)的辅导工作,以及河南证监局对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辅导监管”)。
  第三条 辅导、验收目的是督促辅导机构协助拟发行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的会计行为、有效的内控制度;督促拟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规则,树立诚信意识、规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进而提高拟上市公司
发行申请工作质量,提高辅导、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源头上提高河南辖区上市公司质量。
  第四条 辅导监管的重点是辅导机构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辅导职责。辅导监管不对拟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进行实质性判断。
奥尼音箱第二章 辅导备案
  第五条 辅导机构和拟发行人应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辅导协议,协议应具备河南证监局要求的必备条款(见附件一)。
  第六条 辅导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前须书面告知拟发行人:拟发行人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拟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始终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充分和完整的资料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运行机制是其应尽的义务,以及违背该义务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拟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关系以及其他条件,要求或协助拟发行人编制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七条 建立辅导备案制度。辅导机构与拟发行人签订辅导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河南证
监局进行辅导备案(辅导备案材料清单见附件二)。材料齐备的,河南证监局出具《辅导备案材料接收表》,备案即生效,即日进入辅导期。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向河南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456gan
  (一)辅导期内,辅导机构发生变更;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未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拟再次上报申报材料。
  第九条 辅导备案生效后,河南证监局将辅导备案情况在我局网站(http://v/pub/henan/)公示。
  辅导机构应当同时在我局网站披露辅导基本情况,披露格式见附件。
  保荐机构应在其同步披露相关内容。
  第十条 为保证辅导工作质量,辅导期不少于三个月。
第三章 辅导过程
  第十一条 辅导机构应为辅导项目配备至少两名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相关人员应具备完成辅导工作所必要的技能和执业经验。
  保荐代表人应全程参与对拟发行人的尽职调查和招股说明书的撰写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签字律师参与招股说明书的撰写工作。
  第十二条 辅导期内,辅导机构每两个月应向河南证监局报送一期辅导工作报告,辅导工作完成后报送辅导工作总结。辅导工作总结可与最后一期辅导工作报告合并报送。
  辅导工作报告应包括本阶段尽职调查和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辅导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辅导工作总结应包括辅导过程、内容及效果等内容。
  辅导工作报告应当自月度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送;辅导工作总结自辅导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
  河南证监局自收到上述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在我局网站公布。
  保荐机构应在其同步披露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swot模型 辅导机构在辅导过程中应通过河南证监局查询拟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
  第十四条 辅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的,辅导机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河南证监局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及工作交接情况。两名保荐代表人均发生变更的,需重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章 辅导监管
  第十五条 辅导备案后十个工作日内,河南证监局将组织召开首次见面会,并向保荐代表人送达《辅导工作告知书》(见附件三)。首次见面会重点了解辅导机构初步尽职调查情况、拟发行人基本情况等,明确监管要求。参会人员包括项目保荐代表人以及拟发行人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
  第十六条 河南证监局对辅导工作实行监管责任制,每个备案项目指定两名监管责任人负责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 河南证监局通过政策咨询和答疑、审查辅导工作报告、抽查辅导机构工作底稿
、电话问询、约见谈话、现场检查、组织考试等形式,监管辅导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辅导工作质量。暗浜
  第十八条 拟发行人受到媒体质疑、信访投诉或举报,河南证监局将督促辅导机构核查,必要时直接进行核查。
第五章 辅导验收
  第十九条 辅导机构完成辅导工作并取得内核意见后,可向河南证监局提交辅导验收申请(辅导验收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四)。
  河南证监局自收到辅导验收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齐备后,进行辅导验收。
  第二十条 辅导验收重点关注辅导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履行情况,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保荐业务工作底稿和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的完整性,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以及辅导机构对拟发行人的独立性、同业竞争情况、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治理、财务制度基础等发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辅导验收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由至少两名监管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独立第三方的会计师、律师协助。
  现场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组织拟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授权代表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书面闭卷考试。考试内容为发行上市、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考试采取百分制,拟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以七十分为及格线,其他人员以六十分为及格线,考试不及格的需要补考。考试通过率不足70%的,需继续履行辅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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