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2.14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
【施行日期】2020.0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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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07年9月17日公布 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2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麦大成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该部分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但应当接受竞价结果;
并应当明确在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认购数量及价格确定原则。
  第九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三十五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夜尿停
第三章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氯铂酸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顿悟成佛>酵母表达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十四条 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第十五条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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