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如何判定?“同业竞争”又如何处理?

“同业”如何判定?“同业竞争”⼜如何处理?
⼀直以来证监会对于企业IPO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主营业务发⽣重⼤变化的问题上,给予了较⼤的关注,且已经成为企业IPO能否成功的关键性问题。
⽽在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主营业务是否发⽣重⼤变化的问题上,⽆定量化标准,存在主观判断因素。因此,对于具体项⽬在该⽅⾯的理解,在实践中存在着⼀定争议。
本⽂试图结合相关⽂件的规定,以及2017年最新过会的IPO企业案例,对同业竞争以及主营业务不能发⽣重⼤变化中的“同⼀种业务”问题进⾏研究与总结。
同时,对于同业竞争的解决办法,尤其是对于通过将存在“同业”的企业转让给⽆关联第三⽅的解决⽅案,结合最新的案例进⾏重点分析。
⼀、关于同业竞争中“同业”问题
1、何谓同业竞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界定。
最常见的表述是,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根据《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 年修订)》:
第五⼗⼆条、五⼗三条规定,发⾏⼈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并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那么到底什么属于相同或相似业务,尤其对于相似业务如何进⾏界定,在实践中存在⼀定的难度。
那么我们⾸先了解⼀下,对于同业竞争的审核理念:
不允许存在同业竞争,就是为了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或其他能够影响与控制公司运营的机构与⼈员,利⽤公司已有的技术、资产、采购与销售渠道等相关资源,投资或经营其他类似的公司。
该类公司的存在,则势必将会影响到上市主体的市场份额、采购与销售渠道、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也存在这潜在利益输送的可能性,从⽽⽆不利于保护未来上市主体中⼩公众股东的利益。
2、通过查询历年来的保代培训材料,同时结合相关案例,证监会对于同业竞争还是较为严格的审核理念。
可以总结以下三个⽅⾯:
(1)存在相同或具有替代性产品或服务的主体(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等相关机构或⼈员控制)是不允许存在的。
例如,钢笔与碳素笔虽然产品不相同,但在功能及满⾜客户需求的⽅⾯,具有替代性,形成⼀定的市场竞争。
淮安pm2.5(2)在⽣产、技术、研发、设备、销售或采购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是否具有重叠之处。
(3)不能以细分⾏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的不同,⽽主张不存在“同业”。
在2017年8⽉29⽇通过主板发审委会议的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港科技”),主要从事包装印刷产品的研发、⽣产、销售;
⽽其实际控制⼈董建军控制的另外⼀家企业优俐派(上海)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俐派”),主要从事化妆品塑料瓶盖的⽣产、销售。
其在招股说明书中,分别从所属⾏业、业务资质、技术、资产、⼈员、采购渠道、销售渠道等⾓度,论证主要产品存在实质性的差异,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当然我们⽆法客观准确的判断,这两家企业所⽣产的产品到底是否存在相似与替代性。但恰恰这两家企业在销售客户上存在⼀定的重合。
在报告期内,两家重合的客户实现的收⼊占优俐派收⼊的⽐例在66%-80%期间,占翔港科技收⼊的3%-5%,那么这两家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就存在着很⼤的质疑。
因此,在2017年7⽉董建军将持有优俐派股份转让给了其他⽆关联的第三⽅,从⽽此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我们可以看出,以上转让的时间恰恰是在发审委会议之前完成的。因此,我们可以猜测,是否是在与证监会的沟通过程中,该种情况与解释不能被接受,⽽进⼀步采取的措施。
其在招股说明书是这样的论述:“发⾏⼈与优俐派在资产与⼈员、业务和技术、采购与客户渠道等⽅⾯进⾏了严格区分,独⽴运营,保证了⾃⾝良好的独⽴性;两者之间的主要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不具备可替代性,公司与优俐派不存在同业竞争”。
“通过股权转让,发⾏⼈的独⽴性进⼀步加强,避免了潜在的利益输送可能性”。
也就是说,翔港科技与优俐派从产品与业务的⾓度,从表⾯上虽不构成同业竞争,但是客户存在重合性。
那么未来是否会进⼀步的将发⾏⼈的客户逐步导流到优俐派、未来两个企业的产品是否存在替代性、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就存在⼀定的风险与可能性。
因此,该种情况必须得到妥善的解决。另外,从该案例得到⼀个启⽰,就是对于同业竞争的问题,必须秉持谨慎及彻底解决的态度,否者将会存在很⼤的风险性。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我们需要全⾯结合公司的独⽴性、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保护上市主体的中⼩公众股东的利益的⼤⾓度去考虑这个问题,⽽不能单单就同业竞争的问题考虑同业竞争,否则将忽略同业竞争问题的出发点和本质。
⼆、关于主营业务不发⽣重⼤变更中的“同业”问题
根据《⾸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最近3 年内主营业务不能发⽣重⼤变化;
根据《⾸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发⾏⼈最近2年主营业务不能发⽣重⼤变化。同时,规定发⾏⼈应当主要经营⼀种业务(其较主板与中⼩板多出的要求)。
根据2010年的保代培训,创业板主要经营⼀种业务,是指同⼀类别或相关联、相似的集成业务。
例如,源于同⼀技术、原材料、供应商、客户。⼀种业务之外有其他不相关业务的,近两年其他业务收⼊、利润占收⼊总额、利润总额不超过⼀定⽐例(30%)。
该要求的主要出发点,是防⽌发⾏⼈为了提升公司的业绩,⽽通过并购或从事其他业务种类的⽅式,来凑拼业务提⾼公司净利润,但该种情况并不具有持续性,反⽽存在不确定性与风险性。
但如果是由于公司⾃然发展⽽形成的,在合理的技术与产品范围内发⽣的业务变化,是不被视为主营业务发⽣了重⼤变化。
三、对于同业竞争解决办法
对于同业竞争的问题,必须彻底、⼲净的消除,不许留下遗患。实践中,主要采取以下解决⽅法:
在实践中,证监会⽐较接受以上的第⼀种与第⼆种,⽽第三种往往由于其转让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或难以合理解释,⽽不被接受。
东北吉林小伟CHINESE但本⽂结合2017年最新过会的两个案例,试图研究⼀下第三种情况,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被接受。
1、翔港科技
(1)转让的基本情况
2014年由董建军、陈中阳、王星、张宇、谢颖共同出资设⽴了优俐派,其中董建军为第⼀⼤股东,持股⽐例为
61.33%,第⼆⼤股东为陈中阳持有股份为35.00%,其余均在5%以下。
在2017年7⽉之前,优俐派的股权结构为董建军持股61.67%,第⼆⼤股东为陈中阳持股⽐例为33.33%,袁凤鹏持股⽐例为3.33%(袁凤鹏于2016年3⽉通过受让开始持有公司的股份)、张宇持股⽐例为1.67%。
2017年7⽉董建军将持有优俐派的全部股份全部转让给了袁凤鹏(优俐派原有股东之⼀)、景成连(新引⼊的股东,但在2017年开始为优俐派的副总经理)。该次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2)转让真实性的论述
①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截⾄2016年12⽉31⽇,优俐派的账⾯净资产为1,832.31万元。截⾄2017年6⽉30⽇,优俐派的账⾯净资产为1,562.84万元。经转让⽅与受让⽅的协商,本次董建军的61.67%股权转让价格最终确定为1,23
3万元。
新冠感染人数如何预估
可以看出,转让价格与账⾯净资产的份额不较⼤的出⼊,转让价格存在合理性。网络采集
②受让资⾦来源具有真实性
2017年7⽉12⽇,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袁凤鹏、景成连向董建军分别⽀付了316.5万元、300万元的⾸期股权转让款,剩余的股权转让款将于⼯商登记变更完成之后的10⽇内⽀付完毕。
③受让⽅具有相关⾏业多年经验
根据袁凤鹏的简历介绍,可以看出该⼈出⽣于1963年(该年龄具有⼀定资⾦实⼒的可能性),从1982年⾄今⼀直从事印刷、塑料包装等相关⾏业。同时,从2014年⾄今担任优俐派的总经理,为优俐派原股东之⼀。
根据景成连的简历介绍,其出⽣于1977年,主要具有包装、开关、定量阀等相关⾏业的从业经验。同时,在2017年⾄今担任优俐派的副总经理。
从以上可以看出,受让⽅袁凤鹏、景成连在任职于优俐派之前,均从事相关⾏业多年,在⾏业内拥有较为丰富的管理及运营经验,且优俐派的⽇常经营管理主要由上述两⼈负责。同时,两⼈与发⾏⼈及董建军之间不存在管理关系。因此,该转让⾏为具有合理性。
综上,从以上⼏⽅⾯来看,该转让⾏为具有合理与真实性,符合商业的逻辑性,其最终也被证监会所接受。
2、⼴东骏亚
对二甲苯(1)转让的基本情况
⼴东骏亚主要从事印刷电路板的研发、⽣产和销售,其控股股东骏亚企业及其关联⽅万基隆实业,控制的企业万基隆电⼦为发⾏⼈的同⾏业公司。
骏亚企业及万基隆实业于2015年9⽉1⽇,将各⾃持有的57.17%、42.83%的股权转让给了⽆关联的第三⽅深圳市鑫茂隆电路有限公司。
(2)转让真实性的论述
①转让价格的合理性
截⾄2015年8⽉31⽇,万基隆电⼦经⼤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账⾯净资产的⾦额为1,149.55万元,其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②受让资⾦来源具有真实性
根据骏亚企业与深圳市鑫茂隆电路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款的⽀付凭证,深圳市鑫茂隆电路有限公司已于2015 年9 ⽉将股权转让款⼈民币5,716,666 元⽀付给骏亚企业;
并于2015 年9 ⽉1 ⽇办理完毕万基隆电⼦本次股权变更登记⼿续,万基隆电⼦本次股权转让真实、有效,亦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安排。
③未将纳⼊发⾏⼈主体的原因
A:万基隆电⼦环评批复的排⽔量规模较⼩,不符合骏亚电⼦从事⼤规模线路板领域的长期发展规划;
B:骏亚电⼦计划⼤⼒发展江西基地,合并万基隆电⼦的必要性不⾼;
中国发展的根本目的C:万基隆电⼦相关资源是⽀持江西基地前期迅速发展的关键因素;
D:深圳地区PCB 企业运营成本较⾼,⼤批量板制造优势较低;
④受让⽅取得万基隆电⼦股份的原因
A:深圳鑫茂隆从事⼩批量线路板制造领域,具有积累多年的⼩批量线路板市场资源以及管理系统
在相同的批复产能下,深圳鑫茂隆可以实现更⾼的收⼊规模及更好的盈利⽔平。
PCB 同⾏业公司中,明阳电路(在会审核企业)、崇达技术(股票代码:002815)主要从事⼩批量板的⽣产与销售,其销售单价情况如下:
其销售单价情况如下:
可见,⼩批量板的销售价格⾼于⼤批量板的价格,在同等废⽔处理量下能够较⼤批量板⽣产企业实现更⾼的销售收⼊。B:深圳鑫茂隆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复的废⽔处理指标,原有条件严重限制了其进⼀步发展。
C:万基隆电⼦的环保批复、⼚房⾯积等条件与深圳鑫茂隆的发展需求基本吻合。
资本公积可以⽤来弥补亏损吗?
IPO关联交易的论证要点及思路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4:16: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1240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存在   竞争   转让   企业   业务   公司   是否   控制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