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即首次公开募股流程简介

IPO即首次公开募股流程简介
IPO工作周期
exco一、预备期西山剿匪
1.为达企业整合、改制、发行上市目标及顺利进行相关工作,公司须选定具丰富专业经验之财务顾
2.依据企业实际状况及资本市场发展形势,确定自身整体运作规划方向
3.依据企业业务经营状况及未来拓展空间,确立自身发展策略
4.综合考量与企业相关之各方风险,如中国资本市场对外资开放程度及市场发展速度;中国宏观政策对各产业可能造成之影响等会计师、财务顾问约 2星期月
二、整合改制期
1.选定主办辅导券商
2.接触各专业服务机构,选定中介机构
3.企业发行上市整体方案规划与研讨
4.企业重组方案修改
5.财务重新调整规划,如整帐
6.依中国政府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股份申报、设立
7.股份化后企业内部组织之重整及建立相关制度主办辅导券商、会计师、财务顾问、律师约 3 ~ 6个月
三、辅导期
1.至中国证监会在当地派驻机构办理上市辅导登记
2.辅导券商于辅导期内进行相关辅导工作
3.按期递交辅导所须文件,并获确认主办辅导券商、会计师、财务顾问、律师约 1年
四、申请期
1.由各中介机构参与,主办券商及财务顾问整体协调,制作完成各项申报发行文件
2.取得中国证监会派驻机构所出具之辅导证明
3.取得所需政府部门批覆函件
4.向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提交发行申请资料
5.依审核意见补充、修改相关文件主办辅导券商、会计师、财务顾问、律师约 3 ~ 5个月
五、挂牌交易期
青岛11中
1.取得中国证监会之核准发行上市批文
2.确定发行方案,进行路演配售
3.安排挂牌交易相关事宜,提报发行上市汇报文件
证监会审核流程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
参与角
张之洞路
公司及其董事:准备及修订盈利和现金流量预测、批准招股书、签署承销协议、路演
保荐人:安排时间表、协调顾问工作、准备招股书草稿和上市申请、建议股票定价
申报会计师:完成审计业务、准备会计师报告、复核盈利及营运资金预测
公司律师:安排公司重组、复核相关法律确认书、确定承销协议
保荐人律师:考虑公司组织结构、审核招股书、编制承销协议
证券交易所:审核上市申请和招股说明书、举行听证会
股票过户登记处:拟制股票和还款支票、大量印制股票
印刷者和翻译者:起草和翻译上市材料、大量印刷上市文件
发行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从简过程创业企业应当如何准备创业板上市呢?拟上市的创业企业有必要制定一份上市计划,从组织、财务、经营等各个方面进行上市安排。企业应当成立上市筹备领导小组并选择中介机构,合理计划安排上市日程,设计并实施企业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方案,并最终确定上市的具体方案。
具体而言,成立上市筹备领导小组是整个上市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市筹备领导小组应当是一个可以统筹全局的机构,负责有关上市准备的各种决策事项,以保证企业在上市准备期皆以上市为目标展开各项工作。因此,上市筹备领导小组应当由公司董事长牵头,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参与协调,并具体落实专门工作人员,成立上市办公室。
对于新三板市场扩容问题,“现在千军万马挤在IPO,说明中小企业非常需要这样一个(新三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扩大试点是一项重要工作,已经具备了基本条件。”
公司上市条件基本上只有两个法律给出详细条件,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其他另需参考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
主板及中小板发行条件(取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一节主体资格
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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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节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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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5:36: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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