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黄冈日报电子版
二零一零年五月
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路亚中国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10日092042号《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针对《反馈意见》提出的补充问题,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乐视网”)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魁蒿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受发行人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09年12月18日出具了《关于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已于2010年1月28日出具了《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于2010年3月26日出具了《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于2010年4月21日出具
了《关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已经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对于修改补充部分以下划线和加粗字体的形式体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发行人\乐视网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乐视传媒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乐视星空北京乐视星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之原名
乐视广告北京乐视流媒体广告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山西西贝尔山西西贝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黄如论中学北京西伯尔北京西伯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西伯尔联合西伯尔联合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乐视娱乐乐视娱乐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乐视镇伟浙江乐视镇伟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乐视完美乐视完美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天天乐视北京天天乐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香港佳怡香港佳怡企业有限公司
FORD FIELD FORD FIELD INTERNATIONAL LIMITED
Xbell CTL Xbell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LIMITED
SINOTEL SINOTEL
TECHNOLOGIES
LTD. OCEAN PILOT OCEAN PILOT HOLDINGS LIMITED
FAR UNION FAR UNION TECHNOLOGY LIMITED GROWING PROPERTY GROWING PROPERTY TECHNOLOGY LIMITED SHARP LUCK SHARP LUCK TECHNOLOGY LIMITED
新传媒控股LETV NEW MEDIA HOLDINGS LIMITED(乐视新传媒控股有限公司)
新传媒信息乐视新传媒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UGC 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创造内容)的缩写,是互联网领域特有的模式,即用户创造出内容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或供其他用户分享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影集团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央视国际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新画面影业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下属公司
华谊兄弟
网络游戏缩写为Online Game,又称“在线游戏”,简称“网游”。指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以游戏运营商服务器和用户计算机为处理终端,以游戏客户端软件为信息交互窗口的旨在实现娱乐、休闲、交流和取得虚拟成就的具有相当可持续性的个体性多人在线游戏。
封测\封闭测试游戏开发方完成游戏的50%主体功能,提供给限定的测试人员进行测试,并修正发现的错误
内测\内部测试在游戏或软件开发完成的初期,由游戏公司或软件公司发送限定数量的激活码或账号给玩家,由少量玩家测试并向游戏开发公司反馈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促进游戏的进一步完善
公测\公开测试游戏开发方完成游戏80%的规划功能,将游戏全面公开给用户让其自愿免费地进行测试,旨在测试游戏、客户端软件、服务器软件和/或其它软硬件条件,使游戏、广告、营销和游戏会员邀请服务在所述地区得到充分地发展和运作
商业化运营被授权的网游运营商在游戏全面公开给用户时,同时向用户提供游戏内及网页上的收费服务的阶段,收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长计费、会员制、道具出售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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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一部分:网上公开信息说明及核查
一、据网络记载,乐视网开发并运营网络游戏“三国无敌”,并与盛大、百度、新浪开展合作。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该项业务的开展情况,发行人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发行人开展此项业务是否与现有主营业务相关,是否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情况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关于发行人从事网络游戏运营业务的说明,发行人开发并运营网络游戏“三国无敌”,并与盛大、百度、新浪开展合作情况的说明
1、发行人从事网络游戏运营业务的说明
(1)发行人从事网络游戏运营业务的总体概况
2009年下半年,发行人计划开展网络游戏运营业务。目前,发行人已购买并拟运营的游戏产品为《三国无敌》和《东成西就》。
发行人与广州奇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游科技”)签订了《<;三国无敌>合作开发暨独家代理协议》,奇游科技将其原始取得的网络游戏《三国无敌》授权发行人在全球区域内、以排他及可转让方式发行和运营,该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推广、发行和宣传。许可期限自该游戏商业化运营之日起5年。《三国无敌》游戏已经完成封闭测试和内测,目前处于公开测试阶段,并拟于2010年5月底开始逐步进入商业化运营阶段,已委托6家运营商进行联合运营。
发行人与奇游科技签订了《<;东成西就>合作开发暨独家代理协议》,奇游科技将其原始取得的网络游戏《东成西就》授权发行人在全球区域内、以排他及可转让方式发行和运营,该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推广、发行和宣传。许可期限自该游戏商业化运营之日起5年。目前,奇游科技已向发行人交付了游戏《东成西就》的封测版本,该游戏正在进行封测。
(2)网络游戏运营业务的业务模式
发行人从事网络游戏运营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分别为独家代理阶段和联合运营阶段。生物气溶胶
独家代理阶段是指发行人通过与游戏权利人签署独家代理协议,取得游戏的独立运营权利。联合运营阶段是指发行人将其取得独家代理权的网络游戏向其他运营商进行非独家授权,与其他运营商合作,共同运营网络游戏;被授权的网游运营商通过游戏运营产生的收入,将按照约定的比例与发行人进行分成。
(3)发行人从事网络游戏运营业务的业务流程
图:游戏运营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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