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董监高兼职规则梳理及案例解析

拟上市公司董监⾼兼职规则梳理及案例解析
拟上市公司的⾼管不能在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但是规定层⾯未对拟上市公司何时需要对公司⾼管在控股股东处担任⾼管的情况进⾏清理未予明确规定,需要进⼀步结合案例进⾏分析。
01、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数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
相较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还是较为宽松,主要规定如下:
1、董事会:成员为三⼈⾄⼗三⼈;股东⼈数较少或者规模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名执⾏董事,不设⽴董事会。
2、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股东⼈数较少或者规模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九⼈。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
02、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职资格
除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数限制外,相关规定对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及⼈员的任职有⼀些限制性规定。
(⼀)独⽴性限制
拟上市公司的⾼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董事以外的职务(严格⼀点应该如此,例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如此要求,⽽⾸发办法却稍为宽松,可以担任董事或监事),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据保代培训资料,证监会要求拟发⾏⼈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级管理⼈员不能在关联⽅担任“执⾏董事”职务,否则将不独⽴。说⽩了,执⾏董事⼀般就是总经理,或者根本不设总经理⽽直接由执⾏董事总管全局,证监会如此规定也算实质重于形式了。
(⼆)职责冲突限制
董事、⾼级管理⼈员不得兼任监事。⾼级管理⼈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员。
要说的⼀点是,现⾏的法律、法规的确未明确规定财务⼈员不得兼任监事。但从监事的职责来看,基
于职务不兼容这个原则,公司的财务⼈员也不应当兼任监事。
(三)资格限制
详见公司法第⼀百四⼗七条的规定。
第⼀百四⼗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
(五)个⼈所负数额较⼤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级管理⼈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效。
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03、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构成要求日本为什么要发起南京大屠杀
不考虑国企、⾦融企业等特殊公司形式,拟上市公司两会的构成⼀般需遵循如下原则;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级管理⼈员以及由职⼯代表担任的董事⼈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分之⼀。最近⼆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级管理⼈员的监事⼈数不得过公司监事总数的⼆分之⼀。单⼀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分之⼀。此外,还需根据要求设置相应数量的独⽴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担任。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例的公司职⼯代表,其中职⼯代表的⽐例不得低于三分之⼀,具体⽐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04、董事会、监事会相关条⽂规定
胡焕庸线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主席令[2005]第42号)
第⼗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三⼈。本法第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代表。董事会中的职⼯代表由公司职⼯通过职⼯代表⼤会、职⼯⼤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董事会设董事长⼀⼈,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条 股东⼈数较少或者规模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名执⾏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股东⼈数较少或者规模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例的公司职⼯代表,其中职⼯代表的⽐例不得低于三分之⼀,具体⽐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代表由公司职⼯通过职⼯代表⼤会、职⼯⼤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监事会设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职务或者不履⾏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级管理⼈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监事职务。
第⼀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九⼈。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代表。董事会中的职⼯代表由公司职⼯通过职⼯代表⼤会、职⼯⼤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第⼀百⼀⼗⼋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例的公司职⼯代表,其中职⼯代表的⽐例不得低于三分之⼀,具体⽐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代表由公司职⼯通过职⼯代表⼤会、职⼯⼤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监事会设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职务或者不履⾏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职务或者不履⾏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级管理⼈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百四⼗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
(五)个⼈所负数额较⼤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级管理⼈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效。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2006年5⽉18⽇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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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发⾏⼈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级管理⼈员没有发⽣重⼤变化,实际控制⼈没有发⽣变更。
第⼗六条发⾏⼈的⼈员独⽴。发⾏⼈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和董事会秘书等⾼级管理⼈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的财务⼈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1号)(⾃2009年5⽉1⽇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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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发⾏⼈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级管理⼈员均没有发⽣重⼤变化,实际控制⼈没有发⽣变更。
第⼗⼋条发⾏⼈资产完整,业务及⼈员、财务、机构独⽴,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向市场独⽴经营的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四、《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证监发[2002]1号)(2002年1⽉7⽇)
第⼆⼗三条上市公司⼈员应独⽴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经理⼈员、财务负责⼈、营销负责⼈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级管理⼈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够的时间和精⼒承担上市公司的⼯作。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9⽉1⽇起施⾏)
2.1.2 上市公司的⼈员应当独⽴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关联⼈。
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级管理⼈员以及由职⼯代表担的董事⼈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分之⼀。
3.2.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级管理⼈员以及由职⼯代表担的董事⼈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分之⼀。最近⼆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级管理⼈员的监事⼈数不得过公司监事总数的⼆分之⼀。
单⼀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分之⼀。
3.2.6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担任。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1.2 上市公司的⼈员应当独⽴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的经理⼈员、财务负责⼈、营销负责⼈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上市公司的财务⼈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1.4 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级管理⼈员以及由职⼯代表担任的董事⼈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分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级管理⼈员的监事⼈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分之⼀。
公司董事、⾼级管理⼈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规定层⾯,拟上市企业⾼管不能在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因此若拟上市企业的⾼管存在在控股股东兼职⾼管的情况的,应当予以清理,但是规定层⾯没有明确何时对此种情况进⾏清理。在检索到的案例中,上纬新材、派瑞股份(300831)和中国核建(601611)均在报告期内清理了⾼管在控股股东担任⾼管的情况,其中,上纬新材在申报前⼀年内,其⾼管从控股股东离职。因此,结合案例的情况,理解为拟上市公司的⾼管若在控股股东处担任⾼管的,可以在申报前进⾏清理,论证拟上市公司⾼管在控股股东兼职不影响拟上市公司的独⽴性。
《上市治理准则》第六⼗九条上市公司⼈员应当独⽴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级管理⼈员在控股股
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政职务。控股股东⾼级管理⼈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够的时间和精⼒承担上市公司的⼯作。
《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五⼗⼀条发⾏⼈应披露已达到发⾏监管对公司独⽴性的下列基本要求:……(⼆)⼈员独⽴⽅⾯。发⾏⼈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和董事会秘书等⾼级管理⼈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的财务⼈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条发⾏⼈应分析披露其具有直接⾯向市场独⽴持续经营的能⼒:(⼆)⼈员独⽴⽅⾯。发⾏⼈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和董事会秘书等⾼级管理⼈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的财务⼈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矿业114《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六⼗⼆条发⾏⼈应分析披露其具有直接⾯向市场独⽴持续经营的能⼒:(⼆)⼈员独⽴⽅⾯。发⾏⼈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和董事会秘书等⾼级管理⼈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的财务⼈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0:27: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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