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
(2009年7月实施2012年4月第一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4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四次修订;2020年6月第五次修订;2020年12月第六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 (3)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3)
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6)
第三节股份变动管理 (7)
第三章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 (9)
第一节一般规定 (9)
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0)
第四章公司治理 (13)
第一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13)
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4)
第三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6)
第四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17)
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20)
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20)
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21)
第三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监管 (24)
第六章定期报告 (25)
第一节一般规定 (25)
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28)
第七章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29)
第一节重大交易 (29)
第二节关联交易 (33)
第八章其他重大事项 (38)
第一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38)
第二节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39)
第三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1)
第四节股权激励 (43)
第五节重大资产重组 (44)
第六节其他 (44)
第九章风险警示 (47)
第十章退市 (50)
第一节一般规定 (50)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52)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53)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57)
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62)
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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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67)
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70)
第十一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74)
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74)
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76)
第十二章日常监管和违规处理 (77)
第十三章释义 (79)
第十四章附则 (82)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的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移动彩信平台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相关主体的声明与承诺,对第1.4条规定的主体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2.1.1发行人申请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2.1.2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2.1.3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sa2(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给力时代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蛩蠊目(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2.1.4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2.1.5本节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2.1.6发行人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并完成公开发行后,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双膝之间1984(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出具的证明、声明及承诺;
(六)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1.7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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