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终于有人说清楚了)

史上最全关于实际控制⼈的认定!(终于有⼈说清楚了)
⼀、实际控制⼈的概念
(⼀)《公司法》对实际控制⼈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百⼀⼗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配公司⾏为的⼈。”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百⼀⼗七条第⼆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例虽然不⾜百分之五⼗,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以对股东会、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证监会扩⼤了实际控制⼈的内涵
根据《〈⾸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条“实际控制⼈没有发⽣变更”的理解和适⽤——证
券期货法律适⽤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或者能够实际⽀配公司⾏为的权⼒,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界定为同⼀⼈的案例。
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的界定存在不⼀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致,将实际控制⼈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配、实际⽀配公司⾏为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
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配公司⾏为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
根据《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的要求,实际控制⼈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然⼈为⽌。
⼆、实际控制⼈相关主要法律法规
(⼀)公司法
《公司法》第⼆百⼀⼗七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例虽然不⾜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以对股东会、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配公司⾏为的⼈。”
(⼆)⾸次公开发⾏并上市管理办法
俄罗斯和叙利亚的关系《⾸次公开发⾏并上市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发⾏⼈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级管理⼈员没有发⽣重⼤变化,实际控制⼈没有发⽣变更。”
(三)⾸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办法
《⾸次公开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办法》第⼗三条规定,“发⾏⼈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级管理⼈员均没有发⽣重⼤变化,实际控制⼈没有发⽣变更。”
(四)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五条规定,“发⾏⼈应披露发起⼈、持有发⾏⼈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1)发起⼈、持有发⾏⼈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如为法⼈,应披露成⽴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年及⼀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然⼈,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居留权、⾝份证号码、住所;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年及⼀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实际控制⼈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然⼈为⽌。”
(五)《⾸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条“实际控制⼈没有发⽣变更”的理解和适⽤——证券期货法律适⽤意见第1号
三、实际控制⼈认定的相关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如下: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投资者可以实际⽀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吹破气球(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
另外,根据证监会发布的《<⾸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条“实际控制⼈没有发⽣变更”的理解和适⽤——证券期货法律适⽤意见[2007]第1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或者能够实际⽀配公司⾏为的权⼒,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同时该使⽤意见也给出了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思路: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级管理⼈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等因素进⾏分析判断。
根据以上两个法规对公司控制权的解释,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上述两种⽅式,⾜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重⼤影响或
者能够实际⽀配公司⾏为的⼈。
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即其是否能够对公司决策产⽣重⼤影响或者是否能够实际⽀配公司⾏为),除投资者对公司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因素进⾏分析判断:①其对股东⼤会的影响情况;②其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③其对董事和⾼级管理⼈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④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⑤公司董事、⾼级管理⼈员的变动情况;⑥发⾏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有关情况。
四、共同实际控制⼈的认定标准
共同实际控制⼈的存在情形主要集中在股东股权⽐例较为分散,且没有⼀⽅持股到50%以上的。在判断能否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需要考虑多⽅在报告期内是否形成⼀致⾏动关系以及在挂牌后能否确保在⼀定期间内仍保持⼀致⾏动关系。
⼀致⾏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因素:
1、各⽅都能够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且总和始终保持在50%以上。
2、各⽅在处理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事项时能采取⼀致⾏动。通常可以在《⼀致⾏动协议》中约定若
2、各⽅在处理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事项时能采取⼀致⾏动。通常可以在《⼀致⾏动协议》中约定若出现⽆法达成⼀致意见时的处理途径。
以共同实际控制⼈为三⼈的情况为例:三⽅在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中⾏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和保持⼀致;三⽅在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中⾏使表决权前应进⾏协商沟通以达成⼀致意见,如⽆法达成⼀致意见的,按以下⽅式保持⼀致⾏动:若⼀⽅的持股数量⾼于其他各⽅之和的,则以该⽅的意见为准;若其中两⽅达成⼀致意见,⽽且该两⽅的持股数量超过另⼀⽅,则以该两⽅的意见为准;若三⽅的意见均不相同,且没有任何⼀⽅的持股数量超过其他两⽅之和,则以持股数量最多的⼀⽅意见为准。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良好,多⼈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的规范运作,并且除了《⼀致⾏动协议》外,公司股东未签订任何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协议,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安排。
由此可见,实际控制⼈的认定是依据其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是否拥有决定权,⽽不是仅仅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
共同实际控制⼈的认定
既然认定实际控制⼈应当综合考虑到前⽂所述的⼏个⽅⾯,那么不难发现,在⼀些实务情况中,会出现⼏个⽅⾯所指向的并⾮同⼀个⼈,或简单的同⼀个⼈的问题。
例如,从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第⼀⼤股东为A,但是A可能不参与公司的⽇常经营决策,⽽影响公司经营决策的董事会层⾯,甚⾄对公司董事和⾼管的提名任免⽅⾯,能够施加重⼤影响的为B。此时⽆论是认定A或者B为公司的实际控制⼈都存在⽚⾯或不妥之处。⼜或者,⼀些中⼩企业由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如夫妻共同设⽴,双⽅持股⽐例相当,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上同进同退,并都对公司的运营具有着举⾜轻重的作⽤,此时,只认定其中⼀⽅为实际控制⼈也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控制权状况。因此,引⼊共同实际控制⼈这⼀概念便存在着必要性。当然,对于⼀些体量巨⼤的企业和⼀些⾃然⼈股东⾮常分散的民营企业,也可能存在着⽆实际控制⼈或⽆法认定实际控制⼈的现象,如A股中就有76家上市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本⽂对该种情况则不作讨论。
(⼀)由家庭成员关系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
实务中,由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共同设⽴公司并长期以来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况并不鲜见,这其中最常见的夫妻关系。由于夫妻在法律上本来就存在着共同财产的概念,双⽅之间本来对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问题可能就不如其他关系中那么敏感,因此更容易产⽣共同实际控制⼈的现象。
对于由密切家庭成员关系⽽产⽣的共同控制,并不必然是要在各⽅持股⽐例相当的情况下才能发⽣,
宝利沥青(300135)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共同实际⼈为周德洪、周秀凤夫妇,其中周德洪为第⼀⼤股东及董事长,持股50%,周秀凤为副董事长,持股28.93%。在这个案例中,周德洪事实上已经持有⼏近绝对控股的股份,但中介机构并没有只将周德洪⼀⼈列为实际控制⼈,也是考虑到另⼀⽅对于公司存在的重⼤影响,并且,这种家庭成员之间本⾝
的“影响⼒”也往往⾜以使另⼀⽅间接地能对公司施加重⼤影响。因此,综合考虑各种可能性,实务中对待这种“夫妻”公司,将双⽅都列为共同实际控制⼈更为妥当。
当然,除了夫妻关系之外,⽗母之⼥都有可能成为共同“组团”控制公司的主体。在中国⽗业⼦承的观念下,许多⼦⼥并未参与公司的创⽴发展,但是却受让了其⽗母⼤量乃⾄全部的股份,但在公司的⽇常运营决策中,仍然由⽗母进⾏掌控的公司也是⾮常常见。此时,作为创始者的⽗母对公司的董事⾼管任命,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决议都有可能产⽣决定性作⽤,那么,仅因为其未持股或持股⽐例低⽽不列为实际控制⼈则是不恰当的,此种情况下宜将各⽅都列为共同实际控制⼈。例如合兴包装(002228)的实例中,其共同实际控制⼈为许天津、吕秀英夫妇及⼆⼈⼦⼥许晓光、许晓荣。合兴包装控股股东为汇信投资,⽽汇信投资的股权结构则为许晓光出资58%,许晓荣出资⽐例20%,吕秀英、许天津出资⽐例均为11%,四⼈均被列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
对于家庭成员被列为共同实际控制⼈的,⼀致⾏动安排的协议并不是必须要件,上述两家上市公司的
共同实际控制⼈之间都未签署⼀致⾏动协议。这其中源于家庭成员本⾝的⾎缘关系天然具备⼀种“公信⼒”,使投资者能信任其在对公司的共同控制中不会出现重⼤问题的可能。当然,签署了⼀致⾏动协议的家庭成员共同实际控制公司在实务中也存在,例如鸿特精密(300176),卢础其、卢楚隆、卢楚鹏三兄弟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并签署了《⼀致⾏动协议》。
(⼆)基于⼀致⾏动协议⽽产⽣的共同实际控制⼈
由多名股东共同控制公司,除了天然的家庭成员之外,⽆亲属关系的各股东之间,也可以基于种种⽬的和动机,⽽产⽣共同控制的需要,为了保证这种共同控制的实现,各⽅之间会对其共同控制公司的⾏动作出协议安排,这种情况下就是基于⼀致⾏动协议⽽产⽣的共同实际控制⼈。
在实务中,这种催⽣共同控制公司的动机和⽬的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并不局限于某⼀种情况,有基于⼈⾝信任关系的,有利益交换的,也有为维持团队稳定的,不胜枚举。科⼤讯飞(002230)即是因为⼀致⾏动协议⽽产⽣共同实际控制⼈的案例。
在该案例中,科⼤讯飞14名⾃然⼈股东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约定王仁华等 13 ⼈(委托⼈)委托刘庆峰(受托
⼈)“出席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并在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上,就股东会所议事
项和所决议事项,代表委托⼈决策并⾏使投票权;当委托⼈本⼈亲⾃出席讯飞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时,经受托⼈同意,可由委托⼈⾃⼰⾏使投票权,委托⼈承诺与受托⼈保持⾏动⼀致,否则,委托⼈的投票⽆效;委托⼈同意对讯飞公司董事、⾼级管理⼈员的提名或推荐权由受托⼈⾏使;若委托⼈出任讯飞公司的董事,则在讯飞公司的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上,就董事会所议事项和所决议事项与受托⼈保持⾏动⼀致”。因此,发⾏⼈律师认定该14名⾃然⼈股东为⼀致⾏动⼈,其持有科⼤讯飞24.29%的股份,在科⼤讯飞股东⼤会上拥有第⼀⼤表决权,且该14⼈团队占有三名董事席位,并占据董事长和总裁、副总裁职位,对股东⼤会、董事会及核⼼团队都有重要影响,因此,发⾏⼈律师认为以刘庆峰为代表的上述14 ⼈作为⼀致⾏动⼈,是科⼤讯飞共同实际控制⼈。
(三)基于事实的⼀致⾏动⽽产⽣的共同实际控制⼈
在⼀些公司当中,各股东之间并⽆家庭成员关系,也⽆⼀致⾏动协议,但实务中也有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的情况,典型如公司引⼊战略投资者使原创始⼈失去控股权的情况。对于投资者,特别是专业的投资机构⽽⾔,其主要看中的是公司的长远发展及收益,但鉴于其本⾝并⾮该⾏业专家,其⽆法也不可能参与到公司的⽇常经营决策当中,⽽公司原创始⼈虽然让出了控股权,却由于其专业能⼒和经验能够对公司的⽇常经营决策施加重⼤影响。
此时,创始⼈与投资者是⼀种相互依存以实现各⾃⽬的的关系,双⽅各⾃满⾜第1号意见中所提及的
控股权的⼀些⽅⾯,因此,应当谨慎地将双⽅列为共同实际控制⼈。当然,除全⾯体现控制权之外,是否为“共同控制”才是共同实际控制⼈的重点,如双⽅各拥有对公司的⼀部分控制权,却长期意见冲突,内部不能统⼀,则共同控制⽆从谈起,公司更有可能陷⼊僵局的危险。
因此,中介机构应当充分列举证据说明各⽅在过往共同控制公司的事实,以证明其在过往确实保持了⼀致⾏动从⽽实现共同控制。这其中的事实包括,历次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表决时各⽅的意见是否保持⼀致,是否存在过意见不⼀致的情形;在董事提名、⾼管任命上是否保持⼀致,是否存在过重⼤分歧,各⽅在公司管理层的任职情况,在公司管理过程中的分⼯情况,是否保证了各⽅在公司⽇常⽣产经营决策上都能够保持⼀致,不存在重⼤分歧等等。从另⼀⾓度来说,这些⼀致⾏动的事实甚⾄⽐⼀纸⼀致⾏动协议来得更加重要,毕竟协议仍然存在倒签的可能,⽽事实却是铁证。
如荣信股份(002123),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共同实际控制⼈为左强、崔京涛、厉伟三⼈。其中,左强为公司的创始⼈,持有20.27%的股份,厉伟、崔京涛夫妇为左强为公司引⼊的投资机构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延宁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深港产学研和深圳延宁共持有公司27.75%的股份。
保荐机构认为,左强是公司创始⼈,技术带头⼈,对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重⼤决策都具有重⼤影响,其虽不是公司第⼀⼤股东,但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深港产学研和深圳延宁虽然持股⽐例
超过左强,但是其为风险投资公司,⽬的并不在于控制荣信股份,⽽是通过投资获取投资回报。同时,由于深港产学研、深圳延宁作为风险投资都是左强所引进,并且左强作为公司总经理兼技术带头⼈,对公司的迅速发展起了⾄关重要的作⽤,由此得到了公司股东、董事及⾼管的⾼度信任,所以近三年来崔京涛、厉伟在公司的重⼤决策上⼀直与左强保持⼀致。
因此,左强与崔京涛、厉伟都是公司的实际控制⼈。
轻武器传奇由此可见,既使没有⼀致⾏动协议,但基于事实的⼀致⾏动,根据公司本⾝的特殊状况,也可以将多⼈列为共同实际控制⼈。上述引⼊战略投资者的情况只是其中的⼀种,事实上,只要满⾜由多⼈共同实际控制公司,并事实上保持了⼀致⾏动,均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
五、夫妻共同持股及⼀致⾏动⼈的认定标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属于共同所有,除⾮夫妻之间对公司的股权存在特别的约定和财产分割。
在实践中,如果夫妻同时作为公司股东的,⼀般认定夫妻作为⼀个整体,合并计算持有股份数量。如果合并持股数量达到控制⽐例的,可认为夫妻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同时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
⼀致⾏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其所能够⽀配的公司股份表决网络游戏制作
权数量的⾏为或者事实。⼀致⾏动⼀般通过签订⼀致⾏动协议来实现。
⼀致⾏动协议,可能有2种约定:
1、约定相关⾏动⼈在投票前,应当充分协商,取得⼀致意见,保证表决的⼀致性。
2、约定相关⾏动⼈按照其中⼀⼈的意见⼀致⾏动,或者其他⼈委托其中⼀⼈⾏使股权权利。
如约定1,如果⼀致⾏动⼈整体能够控制公司的,则构成共同控制⼈。如约定2,如果⼀致⾏动⼈整体能够控制公司的,其中⼀⼈即是实际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控制与⼀致⾏动⼈不同。前者是法定的,后者是协议约定的。
案例:钟⾈电器(430415),⼀致⾏动⼈并不都是实际控制⼈。
反馈意见:
钟⾈电器控股股东顾⽅钟与股东夏玲、顾萍霞、顾平娟分别为夫妻、兄妹关系,依法属于控股股东顾⽅钟的法定⼀致⾏动⼈。根据顾⽅钟与夏玲、顾萍霞、顾平娟的关系、持股⽐例以及实际任职情况,可以判定该三⼈为顾⽅钟的⼀致⾏动⼈。
解决⽅案:
如实披露,并作出合法合规性的解释。
顾萍霞、顾平娟虽为顾⽅钟的⼀致⾏动⼈,但根据对其持股⽐例及任职状况的分析,可以知道其对公司的财务、⼈事、经营决策等不具有实际控制⼒,不符合实际控制⼈的认定条件,因此,未将其列为实际控制⼈。
综上,尽管顾萍霞、顾平娟为顾⽅钟的⼀致⾏动⼈,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各股东持股情况及其对公司经营管理所施加的影响,认定仅有顾⽅钟⼀⼈为实际控制⼈,是合法合规的。
案例点评:
⼀致⾏动⼈的认定与实际控制⼈的认定标准不同,实际控制⼈的⼀致⾏动⼈,不⼀定也是实际控制⼈。
案例:⼤树智能(430607),报告期内实际控制⼈发⽣变更
反馈意见:
⼤树智能原实际控制⼈为公司创始⼈、原股东王李宁,公司成⽴后的实际经营管理、重⼤事项的决策有王李宁、王李苏协商决定。后因王李宁长期留居国外,不便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于2010年起,委托王李苏全权管理公司的⼀切实务。于2012年,将公司股权转让给王李苏、王军。⾄此,公司的实际控制⼈、控股股东变更为王李苏。
2011江苏高考语文解决⽅案:
如实披露,并做合法性解释。
公司的实际控制⼈、控股股东发⽣变动,有其历史成因,具有合理性,且股权转让合法有效。上述变动发⽣后,并未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公司治理、董监⾼⼈员变动和公司的持续经营能⼒产⽣不利影响。
因此,可认为尽管公司在报告期内实际控制⼈发⽣了变动,但对公司持续经营⽆重⼤不利影响。
案例点评:
粘液腺癌实际控制⼈的变动,直接影响公司的稳定性、经营的持续性。因此,项⽬律师在调查中的重点在于:此项变动是否具有合理性,变动后公司的稳定性和经营的持续性是否受影响,或者有好的影响⽽⾮重⼤不利影响。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8:19: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1228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司   控制   实际   股东   股份   情况   是否   认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