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规范

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规范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10.03.24
【字 号】
ospf【施行日期】2010.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孔东梅的孩子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规范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兽药、饲料、畜产品等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提高全省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职责
  第一条 畜产品安全监督工作范围
  (一)养殖业投入品的监督
  1.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
  2.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
  (二)畜产品药物残留的监督
  1.动物养殖环节兽药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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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动物诊疗环节兽药的使用。
  (三)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后的监督
  1.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监督;
  2.指导获证单位和个人规范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四)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的监督
  1.奶牛饲养环节饲喂违禁品的查处;
  2.生鲜乳收购环节添加违禁品的查处;
  3.生鲜乳运输环节添加违禁品的查处。
  第二条 畜产品安全监督工作职责
  (一)各级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指导、实施本辖区内的畜产品安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畜产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
  (二)建立畜产品安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各级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畜产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
  (四)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备队伍,处置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
  (五)指导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体系建设。
  第三条 畜产品安全监督工作内容
  (一)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指导、服务
  1.规范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以环境、条件、制度、记录、标签等为重点,加强日常监督。
  2.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以案件查处工作为重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追根溯源。对举报、投诉等案件,依法查办。
  3.行政相对人的培训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培训和指导,增强质量安全意识。
  4.树立监督服务的理念。以服务促进监督,指导行政相对人规范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
  (二)对监督机构的指导、考核、协调
布朗粒子  1.工作计划。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近期、长期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
  2.任务督办。对于上级部门交代的紧急任务应及时完成,阶段性的重点工作要定期督办,掌握进展。
  3.信息报送。监督记录、不良信息、案件处理、整改反馈和行政相对人情况汇总等相关信息要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4.定期总结。畜产品安全工作的例行性检查报告、飞行性检查报告、季度总结、半年总结、年终总结、分析报告应及时报送。
  5.档案管理。建立监督执法管理档案,全面、具体、科学。
  6.量化考核。根据体系建设、工作部署、案件查处、案卷评查、制度建设、记录整理、信
息报送、工作总结、监督覆盖等内容制定目标量化考核方案,依据方案进行考核。化学镀镍磷合金
  7.协调配合。建立与工商、司法、卫生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按程序及时通报或移交。
第二章 畜产品安全例行性监督检查
  第四条 畜产品安全例行性监督检查指按照工作计划或事先拟定的方案、程序,以一定阶段为时限进行的常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要求:
  (一)全省各级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应制定例行监督检查方案,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一定阶段内对辖区内行政相对人进行例行性监督检查。
  (二)省、市级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对行政相对人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兽药生产企业全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00%,饲料生产企业全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0%,兽药饲料经营单位全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全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0%,生鲜乳收购站全年监督检查覆盖率20%,规模场(户)全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
  (三)县级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行政相对人每两月监督检查一次。兽药生产企业半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00%,饲料生产企业半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兽药饲料经营单位全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00%,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半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00%,生鲜乳收购站每季度监督检查覆盖率100%,规模场(户)全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0%。
  (四)乡镇畜产品安全监督机构对辖区内行政相对人每月监督检查一次。每月监督检查覆盖率100%,规模场(户)每月监督检查覆盖率达50%。
  (五)村防疫员对本村畜产品安全实施日巡查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周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六)各级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机构例行性监督检查后,要认真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形成督察工作总结或报告,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并逐级上报。
  第六条 例行监督检查以听汇报、查阅相关材料和现场实地检查为主要形式。
  例行性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执法人员2人以上,执行监督任务时应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二)按照监督检查方案的要求进行检查。
  (三)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当场交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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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督检查记录及时存档,并保存2年以上。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七条 畜产品安全例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相关证件、资质条件、产品包装、标签、厂房车间、生产工艺、设备、原料、仓储设施、质量检验、管理制度、相关记录等方面。
  (二)兽药、饲料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相关证件、资质条件、产品包装、标签、贮存条件、管理制度、相关记录等方面。
  (三)无公害畜产品、产地监督检查内容:环境、证件、资质条件、现场、投入品使用、标志、制度、记录、档案等方面。
  (四)生鲜乳收购站监督检查内容:相关证件、制度、记录、消毒、贮存、添加物、检测等方面。
  (五)养殖环节监督检查内容:养殖档案、奶牛健康证明、兽药饲料使用、《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品保证书》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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