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转设为辽宁理工学院的函(附:辽宁理工学院章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4.05.16
∙【文 号】教发函[2014]137号
∙【施行日期】2014.05.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转设为辽宁理工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4]13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转设为辽宁理工学院的函》(辽政﹝2013﹞217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三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转设为辽宁理工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21013217;同时撤销渤海大学文理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理工学院系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鼓励学校办学定位于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侦查讯问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请督促渤海大学与锦州金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真履行签订的《终止合作举办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并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日全食2018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结合优化区域高等教育结构布局的需要,引导学校按照办学定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加强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率,促进学校办出特,办出水平,为辽宁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辽宁理工学院章程
教育部
2014年5月16日
附件
辽宁理工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埃舍尔的矛盾空间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法律地位,保证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辽宁理工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辽宁省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昆明街2号。
第四条 学院性质: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办学宗旨: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办人民满意的教育。面向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
型、复合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锦州金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 学院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八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九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第十条 办学规模:8000人。
第十一条 学科门类: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和艺术学。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院的决策机构。 剑川白族调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共7人组成,其中1/3以上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任期内辞职、董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朱溶的个人简历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修改学院章程;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三)聘任或解聘院长;
(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东海县海陵路小学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应提前1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核准。院长任期3年,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连任。院长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