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办法】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京广铁路【农业办法】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维护全省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全省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依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指导计划,由省和省辖市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保证军粮供应、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包括省级储备粮和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省政府,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市政府。海顿c大调奏鸣曲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家或省下达的计划,结合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拟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意见;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需要,拟定地方储备粮动用意见,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全省地
防喷盒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轮换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实行属地监督。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地方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贷款利息等相关补贴,并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参与地方储备粮监管,对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地方储备粮计划,及时、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收购和轮换所需贷款,并对其实施信贷监管。太阳能热泵
动力学与控制学报第六条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本级地方储备粮日常管理的储备粮管理公司或本级政府指定的单位、部门。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受本级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指导下,对本级地方储备粮实施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拟定地方储备粮各项配套业务管理制度,报经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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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应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并严格控制人员编制规模,确保具备行使管理职能的条件。对无法行使管理职能或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应停止其行使管理职能。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库存月报告制度,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按月定期向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地方储备粮库存等报表,并对报送结果负责。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月将本市市级储备粮库存情况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0:57: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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