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 军事行动代号
∙【公布日期】2006.05.23
∙【字 号】辽卫函字[2006]249号
第欧根尼∙【施行日期】2006.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249号)
各试点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全省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我省于2005年底在3个市11个县(市)区开展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根据与试点市、县(市)区政府签定的协议,在各试点市、县(市)区提交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标准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经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请各试点地区依据本标准制订本地区的考核评估标准,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按各地制订的方案进行中期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全省统一的考核评估标准,用于终期考核评估。
经营儿童图书馆 各试点地区组织实施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试点标准(试行)的时间调整为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
请各试点地区注意收集工作中的相关信息,及时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于增进人健康和保障生产力发展水平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更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为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高效有序地运行,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使各级政府更加重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相关部门以及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试行)。
一、政府工作
(一)各级政府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等有机地结合起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定期督导、检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落实情况及目标完成情况。每年召开2次会议,研究本地区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关于加强疾病控制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的落实情况,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责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接受监督与指导。
5、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在本辖区开展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并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二)各级政府支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大型浮雕
as if 用法 1、每年疾控经费总投入增长幅度应不低于当地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特别要保证传染病防治经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艾滋病防治经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经费及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才资源储备经费。
2、对国债项目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按时完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国债项目建设。
3、签订疾病预防控制项目工作承诺书;保证中央和省各项目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并按规定使用。
(三)各级政府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管理
1、将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
2、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为财政定额管理机构。为乡(镇)防保站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办公用房,保证工作经费。
3、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工资纳入财政统一支付。
4、按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基层防保人员。乡镇(街道)防保机构人员工资纳入财政转移支付,年人均不低于6000元。对村、社区从事疾控工作的人员按不低于辖区内总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流动人口)1元/年人均的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四)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其它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目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了解本地居民的健康需求,特别是疾病预防控制的需求,并将此作为政府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做出防控决策的主要依据。
2、组织开展众性卫生活动,组织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有计划地进行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3、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5、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全程接种率、接种及时率)。
6、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落实艾滋病防治的关怀、救助措施,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叶心清 7、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并完善有关制度(包括表彰奖励、税费政策、补助、抚恤等),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相关部门工作
本标准未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涉及的全部部门及工作内容逐一列出。各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调整相应的部门和工作内容,但调整后应确保工作任务更好地完成。
(一)共性要求
1、各相关部门均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明确本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职责的履行情况。
2、各相关部门间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特别是问题解决机制。
3、组织本部门和所属单位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及其它疾病预防控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支持本单位人员参与有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