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2016年发布)
赛博【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沈政办发
〔2016〕143号
【适用区域】沈阳市
【发布时间】2016-11-08【生效时间】2016-11-08【关键词】事故与应急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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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1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8日
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目录
1 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事故分级(1)
1.4适用范围(2)
1.5工作原则(2)
1.6预案体系及衔接(3)
2 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3)
2.1组织体系(3)
2.2组织机构(3)
2.3市应急指挥部职责(4)
2.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4)
2.5市应急指挥部工作小组及职责(4)史阜民
3 事故信息报告(6)
3.1事故报告程序(6)
3.2事故报告内容(6)
4 应急响应(6)
4.1市应急指挥部响应(6)
4.2危险化学品事故一般处置方案(7) 4.3主要事故类型处置要点(8)
4.3.1火灾事故处置要点(8)
4.3.2爆炸事故处置要点(8)
4.3.3泄漏事故处置要点(8)
4.3.4中毒事故处置要点(9)
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9)
4.5众的安全防护(10)
4.6应急结束(10)
4.7后期处置(10)
4.7.1善后处置(10)
4.7.2调查与评估(11)
4.7.3应急恢复(11)
5 应急保障(11)
5.1应急支援与保障(11)
编者的话作文5.1.1应急装备保障(11)
5.1.2应急队伍保障(12)
5.2交通运输保障(12)
5.3医疗卫生保障(12)
5.4治安保障(12)
5.5技术支撑保障(12)
5.6通信保障(13)
5.7资金保障(13)
朴东生
5.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13)
5.9宣传、培训和演练(13)
6 附则(14)
6.1预案管理与更新(14)
6.2本预案与其他预案的关系(14)
6.3责任与奖惩(14)
6.4预案解释部门(14)
6.5预案实施时间(15)
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2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发〔2015〕4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Ⅲ级(较大事故)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区、县(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
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专家,科学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技术,遵守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全面发布事故信息,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发展及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预案体系及衔接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本预案是在《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沈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框架内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预案。
(2)区、县(市)政府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制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2 组织体系及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市危险化
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是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指挥机构。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承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工作。
2.2组织机构成人绘本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城管局、房产局、交通局、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旅游委、卫生计生委、质监局、安监局、人防办、国资委、应急办、地震局、气象局、监察局,总工会,各区、县(市)政府,沈阳水务集团、沈阳燃气集团、沈阳供电公司、东药集团、沈化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3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组织领导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2)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3)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装备。
(4)应急结束后,及时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
2.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区、县(市)政府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5市应急指挥部工作小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10个工作小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以市应急办、安监局为主,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市应急指挥部
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力量的抢险救援,及时向省政府(省安委会、应急办)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2)治安管理组:以市公安局为主,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负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疏导交通、疏散众以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3)事故救援组:以市应急办、公安局、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为主,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4)专家技术组:由市安监局、公安局、环保局等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专家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5)医疗救护组:以市卫生计生委为主,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6)事态监测与洗消组:以市环保局、消防局、气象局、卫生计生委为主,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确定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负责事故现场、设备、人员的洗消;制定污染物的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预防和处置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
(7)后勤保障组:以市交通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财政局、民政局为主,有关部门配合,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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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等部门、单位配合,负责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等部门配合,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10)善后处理组:以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为主,市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部门及事故单位配合,及时、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3 事故信息报告
3.1事故报告程序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自救,同时要立即报告110、119公安指挥中心和120急救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安监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3.2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类别(火灾、爆炸、泄漏等)。
(3)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名称、种类(固体、液体、气体)、数量、危害形式等。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可能波及或影响范围(厂矿企业、居民区、重要设施等)。
(6)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和处理的相关事宜等。
4 应急响应
4.1市应急指挥部响应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响应:
(1)经总指挥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2)通知指挥部成员到达事故现场,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救援组、有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有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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