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异丙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1.16
【字 号】辽政办发[2006]2号
【施行日期】2006.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自动驾驶仪【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切实解决城市交通拥堵、众出行不便等问题,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
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法规建设,认真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大运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的各项经济政策,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补偿与市场补偿机制,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化改革正确导向,统筹发展城镇公共交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目标:
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
  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公共汽车平均运营速度达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
50%,中心城区大于70%。特大城市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大中城市基本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20%以上。有条件的城市在公交专用道上建设硬隔离设施和港湾式停车站,并初步建成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
  二、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一)各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对城市空间进行合理布局,为城市交通创造有利条件。特大城市应根据城市发展的规模和功能布局,把城市快速干道系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科学确定多层次、立体型的城市综合交通运输系统,改变单一地面交通和以常规公共汽车交通形式为主的局面;重视城际间、城镇的快速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地下空间和通道的开发利用。
  (二)各市要按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2006年完成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等不同的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等;2008年完成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编制工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的用地需求。 荀子的行政思想是
  (三)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与城乡路网规划、城市用地规划以及小区、院校用地规划相结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拟建轨道交通的城市要认真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把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有机地、系统地连接在一起,努力实现零距离换乘。
  (四)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专题研究、技术论证和审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开普敦大学加大投入,努力完善配套设施
  (一)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城市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积极拓展建设资金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国外资金投资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方式配置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城市公共资源。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交通场站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保证建设的公共交通场站不降低周边的道路交通服务水平,适应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建设。要严格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要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并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四)有序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坚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方针,与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要求,对经济条件较好,交通拥堵问题比较严重的特大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有建设项目的城市要严格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积极探索改革建设、运营和投融资体制。
新闻报道与写作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5:23: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1171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城市   建设   发展   规划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