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新冠疫情防控,政府实施“应急临时征用”若干法律指导意见

应对新冠疫情防控,政府实施应急临时征⽤”若⼲法律指导意见
针对当前防控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需要, 各地政府及部门开展了相应的⾏政征⽤应急⼯作。政府需要紧急征⽤酒店、其他适合的场所作为医学观察隔离⼈员居住或其他防控⽤途,需要征⽤交通⼯具、防控物资,需要调集⼈员提供公共服务,调集企业的⽣产能⼒以保障物资⽣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前述应急征⽤措施时,应遵循合法合理、⽐例原则等⾏政法基本原则,选择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且有利于最⼤程度地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依法、依规办理应急征⽤⾏政事务。
考虑到国家层⾯出台的应急征⽤相关规定在地⽅的做法尚未成熟和细化,⼴东恒⽣律师事务所⾏政法律部律师通过梳理现⾏各层级相关规定(地⽅规定以⼴东省为主),为政府采取应急征⽤的做法提出⼀些指导意见,同时拟订了⼈民政府应急征⽤决定书(样式⼀)、(样式⼆)、应急征⽤场所(物品/设施清单,样式⼀)、(样式⼆)、应急征⽤物资(场所)返还情况确认书、应急征⽤物资(场所)补偿⾦额认定单等应⽤⽂件样式,为当前防控疫情贡献法律⼈的专业之⼒。
⼀、应急征⽤的定义
⽬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应急征⽤进⾏专门法律界定,但根据应急管理的法律规范要义,可以梳理出应急征⽤的基本涵义,即⼈民政府为有效应对重⼤突发事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暂时使⽤单位或个
⼈的物资、场所、调集公共服务⼈员、⽣产能⼒等⽤于应急救援⼯作,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为。
⼆、应急征⽤的法律规范依据
(⼀)法律
1.《中华⼈民共和国宪法》
第13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征收或者征⽤并给予补偿。
2.《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44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单位、个⼈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后,应当返还被征⽤⼈。
3.《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45条根据控制疫情需要,县级以上⼈民政府有权在本⾏政区域内紧急调集⼈员或者调⽤储备物资,临时征⽤房屋、交通⼯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房屋、交通⼯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4.《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12条有关⼈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单位和个⼈的财产。
第52条履⾏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征⽤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民政府提供⼈⼒、物⼒、财⼒或者技术⽀援,要求⽣产、供应⽣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5.《⼟地管理法》
第2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地实⾏征收或者征⽤并给予补偿。
(⼆)⼴东省地⽅性法规、地⽅规章和规范性⽂件
1.《⼴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第37条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应当向被征⽤的单位或者个⼈签发应急处置征⽤令并做好登记造册⼯作。征⽤令包括征⽤单位名称、地址、联系办法、执⾏⼈员姓名、征⽤⽤途、征⽤时间以及征⽤财产的名称、数量、型号等内容。被征⽤的单位或者个⼈拒不执⾏应急处置征⽤令的,征⽤
执⾏⼈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式时可以强制征⽤。被征⽤的财产使⽤后,实施征⽤的⼈民政府应当返还被征⽤⼈。单位、个⼈的财产被征⽤或者征⽤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的⼈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办法》
第3条依法实施应急征⽤或者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县级以上⼈民政府是应急补偿的责任主体,财产被征⽤或者因突发事件应对措施⽽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是应急补偿的受偿主体(以下简称受偿⼈)。
3.《江门市突发事件应急征⽤和补偿办法》
第3条本办法所称应急征⽤,是指县级以上⼈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暂时使⽤单位或个⼈相关物资、场所的⾏为。
4.《惠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征⽤和补偿实施办法(试⾏)》(惠府办〔2014〕4号)
可见,应急征⽤的法律规范国家层⾯的法律依据有《宪法》、《物权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地管理法》,省内的依据包括⼴东省地⽅性法规和规章,江门市、惠州市更进⼀步规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可供其他地⽅参考。
三、适⽤应急征⽤法定前提
根据上述《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发⽣⾃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紧急处置,以及其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政府可以启动应急征⽤。
四、应急征⽤的决定主体
1.县级以上⼈民政府有权作为决定主体
《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根据控制疫情需要,县级以上⼈民政府有权在本⾏政区域内紧急调集⼈员或者调⽤储备物资,临时征⽤房屋、交通⼯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2. 针对传染病疫情防控,政府职能部门不属于应急征⽤的决定主体
《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有关⼈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单位和个⼈的财产。”第52条规定:“履⾏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征⽤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民政府提供⼈⼒、物⼒、财⼒或者技术⽀援,要求⽣产、供应⽣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根据前述《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征⽤主体包括⼈民政府及其部门,⽽从《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来看,只有“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包括“县”“⾃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能够作出临时征⽤决定,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民政府、基层众⾃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权作出这样的决定。鉴于《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2013年06⽉29⽇发布),《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11⽉1⽇起施⾏,前者系新法及特殊法,对发⽣传染病疫情,应当适⽤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即应由县级以上⼈民政府作出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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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robat 53. 防疫指挥部可以⾃⼰名义做出征⽤决定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设⽴由本级⼈民政府主要负责⼈、相关部门负责⼈、驻当地中国⼈民解放军和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领导、协调本级⼈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作。”、第48条规定“突发事件发⽣后,履⾏统⼀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应急中,⼈民政府成⽴防疫指挥部作为临时指挥机构,其有权做出法定权限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紧急措施,由此产⽣法律责任由⼈民政府承担,故防疫指挥部有权以⾃⼰或⼈民政府名义做出征⽤决定。
政府名义做出征⽤决定。
4.政府职能部门经政府批准可以作出征⽤决定
考虑到应急征⽤事项的特殊性和紧迫性,县(区)⼈民政府部门经向⼈⼤常委会备案后,可以委托政府职能部门就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物资、场所、⽣产能⼒等征⽤或⼈员调集发布征收(调集)决定。
五、应急征⽤的实施主体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民政府可以作为征⽤主体,⽽政府做出征⽤决定之后,需要落实具体实施部门,⽬前国家及省没有出台实施办法,江门和惠州有出台相关实施的规范性⽂件可借鉴参考。根据各职能部门的事项管辖权,征⽤实施单位可以按照以下原则予以确定,也可以⼈民政府另⾏指定:
1.粮⾷、能源的征⽤由发展改⾰⾏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2.医疗机构的征⽤由卫⽣⾏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药品、医疗器械的征⽤由⾷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4.⾷品、饮⽤⽔、⾐物、棉被等救灾物资的征⽤由民政⾏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5.交通设施设备及运输⼯具的征⽤由交通运输⾏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6.建设⼯程机械的征⽤由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7.市政⼯程维护机具的征⽤由市政公⽤事业⾏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8.体育场馆的征⽤由体育⾏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9.酒店、宾馆的征⽤由旅游⾏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10.⼴场的征⽤由其所在地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11.农村集体⼟地使⽤权的征⽤由⾃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12.企业⽣产能⼒的征⽤实施⼀般是经信部门或其他对⼝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13.其他征⽤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六、应急征⽤的范围
《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根据控制疫情需要,县级以上⼈民政府有权在本⾏政区域
内紧急调集⼈员或者调⽤储备物资,临时征⽤房屋、交通⼯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规定。“本⾏政区域内”仅是限定应急征⽤的征⽤范围只能是本级机关⾏政权管辖范围,不能超越⾏政区域实施征⽤。
七、应急征⽤的对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52规定,应急征⽤的对象包括:房屋、交通⼯具、场所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具体可能涉及下列物资和场所等:
1.⽣活必需品:⾷品、饮⽤⽔等。
2.医疗机构、医疗⽤品。
3.交通、通讯设施:交通⼯具、⼯程机械、通信设施等。
3.交通、通讯设施:交通⼯具、⼯程机械、通信设施等。
4.⽤于应急的其他物资:能源、燃料、⼯程材料、器材设备等。
5.场所:宾馆、⽂化场馆、体育场馆、车间仓库、⽣产场地、⼴场、学校、民防⼯程。
6. 农民集体⼟地使⽤权。
7.其他⽤于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的必要物资和场所。
⼋、征⽤财物的返还
根据《⼴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办法》第11条的规定,在应急响应结束后,相关⼈民政府应当在两个⼯作⽇内确定补偿单位,督促相关部门按规定将征⽤财产及时返还被征⽤⼈,并将财产征⽤、返还、毁损和灭失情况书⾯报送补偿单位。原则上,返还财物的时间应当是在应急任务结束后及时归还。
九、征⽤程序
经结合⼴东省应急条例、江门市做法及其他省份地级市的⼀些做法等,我们总结⽬前办理征⽤的程序,主要分如下⼏步:
(⼀)应急财产征⽤计划内部决策:
政府职能部门作为防疫⼯作责任单位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申报应急财产征⽤计划,经内部决策程序同意后,由政府或经政府授权征⽤实施部门制作《应急征⽤决定书》。
(⼆)做出应急征⽤决定书(通知书)。
征⽤主体依法做出制定征⽤决定书(通知书),并确定具体实施征⽤单位,落实征⽤执⾏⼈员。所制定征⽤决定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单位、⽤途、时间、地点、期限、实施单位以及被征⽤主体、征⽤对象、型号、数量、新旧状况等要素的描述。
(三)制作送达回证,履⾏送达程序。
将征⽤决定送达给被征⽤⼈,送达回证需写明征⽤单位、被征⽤⼈、具体执⾏⼈员等, 执⾏⼈员还应当当场宣读征⽤决定内容、配合完成征⽤义务等。如情况紧急的,⽆法当场送达征⽤决定的,可以先⼝头送达,但事后48⼩时补回⼿续。
(四)实施征⽤。
制作征⽤清单、调集⼈员清单,与被征⽤⼈办理征⽤场地、物资等清点交接⼿续,签收征⽤清单或⼈员清单,并做好相应的登记造册⼯作。应急征⽤确认清单(凭证)⼀式两份,双⽅各执⼀份。被征⽤物资、场所由市、辖市(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统⼀管理和调遣,并张贴或者悬挂⼈民政府应急征⽤标志。被征⽤⼈收到应急征⽤决定书或者紧急征⽤通知后,应当⽴即配合征⽤实施单位将被征⽤场所、物资等按时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清理被征⽤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操作⼈员、后勤保障⼈员。
实施征⽤过程,如被征⽤⼈不配合,可以依法强制执⾏。
(五)财产返还、评估与补偿。
参考部分地市的做法:征⽤完毕或者应急响应结束后15个⼯作⽇汇报征⽤、调⽤情况,通知被征⽤⼈收回被征⽤财物,如财物已毁坏或发⽣直接费⽤的,出具相应的证明。征⽤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2个⼯作⽇确定补偿单位及落实、监督补偿⼯作。征⽤实施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7个⼯作⽇书⾯通知被征⽤⼈提交申请补偿所需资料,依法在⽹络、媒体公告。补偿审核过程中,对应拟补偿的财物,需要进⾏市场评估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评估,待评估结果完成后再⾏办理。补偿结果应及时社会公众进⾏公⽰,如社会公众有意见的,及时评议,异议成⽴的,应对补偿结果进⾏调整。
⼗、应急征⽤的补偿
⼗、应急征⽤的补偿
(⼀)补偿主体
强度极限《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明确规定征⽤需要给予补偿,但没有规定补偿的标准。⼴东省对此进⾏细化规定,根据《⼴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办法》第3、4、6、7条的规定,依法
实施征⽤的⼈民政府是补偿责任主体。
(⼆)补偿原则
按照“谁实施应急征⽤、谁确定补偿单位”的原则由有关⼈民政府确定应急补偿单位,遵循合法合理、补偿直接损失、补偿实际损失的三⼤原则对被征⽤⼈进⾏补偿。对地观测中心
(三)补偿⽅式
应急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式。
(四)补偿范围
补偿单位在与受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财产损失评估。
1.财产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功能的,补偿⾦按必要维修费⽤⽀出并综合考虑财产保险等因素确定。
2.财产⽆法维修或经维修⽆法恢复使⽤功能、灭失或维修费⽤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额应在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和保险赔偿⾦等因素后确定。
(五)补偿⽅案
作出应急征⽤的⼈民政府应制定或授权职能部门制定补偿⽅案,明确补偿程序。
(六)补偿期限
上海染料化工厂⼀般情况下,征⽤实施单位应当⾃办理完返还交接⼿续之⽇起30个⼯作⽇内,对有权获得补偿的被征⽤单位或者个⼈实施补偿。情况复杂的,经同级⼈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60⽇。
⼗⼀、其他注意事项
(⼀)应急征⽤应遵守⽐例原则
《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有关⼈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程度地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进⾏应急征⽤需要坚持提前统筹、就近征⽤、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确保遵守最低限度的⽐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依法、依规办理应急征⽤。同时,应评估应急征⽤措施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如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程度地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告知拒不配合征⽤的法律责任山东建筑大学高鹏
《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作。”同时,该法第66条还规定:“单位或者个⼈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因此,对拒不执⾏决定的被征⽤⼈,如有违反治安管理⾏为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告知应急征⽤的权利救济
应急征⽤权属于⾏政权,政府作出的应急征⽤决定属于⾏政⾏为,与相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政法律关系,如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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