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处理预案--资料

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在实验室发生生物安全事件时,做到应急准备充分,信息渠道畅通,指挥系统有效,反应机制灵敏,有效遏制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保证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健康,保证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微生物。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二类的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本预案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岫岩县疾控中心微生物检验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血清免疫实验室发生的生物安全事件。主要包括:
(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在实验活动中造成实验室人员感染和向实验室外泄露或扩散事件。
共青团中央改革方案(三)由于不可预测因素所引起的实验室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或扩散事件。
第四条当第三条中的任意事件发生,启动本预案。
第五条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预防、控制和处理工作,实行层层管理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煤矿施工组织设计第六条工作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设施规范,管理到位;主动监测,反应迅速;依法处理,措施果断;机制通畅,遏制危害。
第二章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97gab第七条最高管理者为疾控中心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疾控中心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疾控中心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委员:
第九条最高管理者组织并授权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生物安全工作。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包括制订单位的生物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标准操作程序;对涉及的病原
微生物实验活动进行审查和风险程度评估;负责本单位生物安全的日常监督、
检查;负责制订新的安全政策以及仲裁安全事件纠纷。
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需要听取不同领域专家意见,必要时可求助上级主管单位生物
安全专家委员会。
第十条成立疾控中心生物安全应急处理小组
组长:副组长:
成员:
应急处理小组成员必须掌握生物安全相关制度及应急处理措施,能快速、准确、规范处
理实验室突发事件。
业务科室和后勤保障部门对实验室的运行提供支持。
第三章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事件分级
重大生物安全突发事故是指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故;一般生物安全突发事故是指对、动物构成一定威胁,具有转移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故。根据社会危害、社会影响和控制难度的不同,将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分为以下四级:
(一)特级事件:
毒(菌)种或样本库、生物安全实验室受到。
(二)一级事件(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经书店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
2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
3实验室保存的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三)二级事件(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与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
2实验室发生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四)三级事件(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
2实验室发生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意外丢失,并有可能进一步向外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3所在单位认定的其它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
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时,应根据事件组织及专家组建议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在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开展组织事件控制和疫情处理工作。
第四章预防预警及报告
第十三条预防
(一)严格贯彻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按照《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抓紧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工作;凡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必须及时向市卫生局备案,同时要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中心要加强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对实验室人员配备、设备配置、个人防护和安全行为等必须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严格执行。
(三)病原微生物的保藏要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要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四)增强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把生物安全管理责
任和措施落实到实处,消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自学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开展研究工作,并根据应急预案定期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培训或演练。
(五)加强安全防范,防止不法之徒盗窃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用于对人进行生物化学恐怖攻击,危害公众健康和影响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预警
(一)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为各种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建立档案和使用纪录,每次使用后及时登记,发现遗失或被盗,立即报告。
(二)建立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要立即报告。
(三)定期开展自查,发现安全隐患要迅速预警通报。
第十五条报告
(一)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要及时向附近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四)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六)事件信息报告包括初始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密切接触者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涉及病原体、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初步判定的事件级别、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在领导小组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五章应急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露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实验室负责人及中心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响应,并组织人员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
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社会能见度
第十八条重大及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特级、一级、二级)的现场调查与处置:(一)立即关闭事件发生的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闭;组织专业消毒人员消毒现场;核实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名单;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小组及生物安全管理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实验室布局、设施、设备、实验人员等情况。配合属地和上级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如消毒、隔离、调查等)。
(二)事件结束(明确规定条件):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生物安全事件造成的感染者已妥善、安置;并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新的病人;明确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得到控制;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三)事件信息由省卫生厅新闻办统一发布。
第十九条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三级)的现场调查与处置:
(一)对被感染人员就地隔离,尽快送往定点医院;立即关闭事件发生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闭;对在事件发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有相关疫苗的进行预防接种;配合属地生物安全管理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二)事件结束:被感染人员得到有效;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在最长潜伏期内未出现感染者;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三)事件信息由属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沟通及对外发布。
腐蚀试验
第二十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室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综合评估
根据生物安全事件报告的具体情况,确定评估主体;中心生物安全管理委员组织专家对评估主体进行危害评估。
(一)生物安全事件原因调查。对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应急处理情况、接触人员的感染情况、引起疾病浒的可能性等进行调查。
(二)标本、样品采集和检验。对污染的物品、区域、接触人员和可疑感染的生物进行采样和检测,
以评估确定事件的性质和危害。
(三)生物安全事件危害范围评估。根据引发生物安全事件的病原微生物具体种类、接触人员和泄露范围,评估确定生物安全事件危害范围。
现场调查和取证人员要采取适宜的防护措施。
第六章疫情的解除
第二十二条疫情解除封锁的条件是:对污染区或疫区进行必要的安全处理,如对病原体进行彻底的消毒或销毁;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杀虫、灭鼠;对小隔离区进行终末消毒,并从最后一例病人算起,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仍无新的病例发生,报请批准封锁的主管部门解
除封锁。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物资保障。不断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布局,推进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中心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物资应存放在具备储备条件、安全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经费保障。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边区管理的原则,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第二十七条技术保障。不断完善实验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强化实验室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人员培训。采用集中和分散培训的方式,加强对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测与预警、疫情分析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技术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加强实验室业务人员法制化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的培训。
(一)培训对象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所在单位负责人;指挥系统相关人员;疾病预防控制相关人员及其他相关卫生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件》、卫生应急相关案及卫生部制定的相关配套文件、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及技术操作规程,生物救治与防护,生物安全管理一般知识,反恐常识。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定期开展自查,不断完善实验室查检制度。
第三十条应急演练。中心应定期开展生物事件、生物安全实验室操作感染事件和相关卫生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应急演练工作每两年不少于1次,演练工作应根据性质的不同分类进行。
第八章工作督察
第三十二条中心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依中心规定严肃处理,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预案由中心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6:46: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1159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实验室   生物   病原   进行   报告   感染   人员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