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油相关知识梳理,脑洞大开!

⽩油相关知识梳理,脑洞⼤开!
⼀、相关概念
1、矿物油矿物油的原始含义是指经过开采和初加⼯的原油(或⽯油)。在⽯化⾏业中,则习惯把通过物理蒸馏⽅法从⽯油中提炼出的基础油馏分称为矿物油、矿物油基础油。原油加⼯⽣产基础油的流程见下图。
上述⽣产过程基本以物理过程为主,不改变烃类结构,⽣产的基础油取决于原料中理想组分的含量与性质。另外,下⽂中的⽩油、⽩油料,有时也被概称为矿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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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油
在不同的⾏业和领域,⽩油有着不同的指代。例如在传统⾷品油脂⾏业,油脂经油⼚加⼯脱臭脱⾊后再予不同程度之氢化,所得⽤于酥饼制作或代替猪油使⽤的固形⽩⾊油脂曾被称为化学猪油、⽩油。在⽯化医药⾏业,在未注明产品标准时,⽩油通常是指上图所⽰;原油初加⼯产品中的轻质矿物油及矿物油基础油馏分,及以此为原料进⼀步深加⼯油品。近⼏年来,与上述产品具有相近特性的部分煤化⼯⾏业的产品,出于种种原因也被冠以⽩油之名。
3、⽩油⾏业标准钟绿
2015年前,中⽯化指导意见中的⾏业标准为:⼯业级⽩油标准(SHT0006-2002),⾷品级国家⽩油标准(GB4853-2008)和化妆⽤⽩油标准(SH0007-1990,1998年确认);2016年3⽉起,经国家能源局核准,新增了三个⾏业标准:粗⽩油标准(NB/SH/T 0914-2015),轻质⽩油标准(NB/SH/T0913-2015),化妆品级⽩油标准(NB/SH 0007-2015)。
4、⽩油料
原本是指,⽯化⾏业中⽤于⽣产某种标准⽩油的原料。近年来,部分煤化⼯企业将其产品⽤于加⼯⽣产⽩油产品时,也⾃称为⽩油料。 2015年前,⽩油料没有统⼀的⾏业标准,原则上属于消费税应税
围(视同为⽯脑油);粗⽩油标准(NB/SH/T 0914-2015)实施后,满⾜该标准的⽩油料,在企业完成税务备案后,可以免征消费税。
⼆、⽩油分类、⽤途、⽣产⼯艺
1、标准分类及⽤途
金宏柱
根据现⾏的⾏业标准,⽩油主要分为粗⽩油、轻质⽩油、⼯业⽩油、化妆品级⽩油、医⽤级⽩油和⾷品级⽩油。
轻质⽩油:以⽯油馏分、合成油馏分为原料,经加氢精制及精密分馏得到的轻质⽩油,适⽤于专⽤设备校验、⾦属加⼯、⽇⽤化学品等⾏业。
粗⽩油:由矿物油经精制⼯艺⽣产的粗⽩油,适⽤于⽩油成品⽣产的原料。
⼯业⽩油:由⽯油润滑油馏分经脱蜡、化学精制或加氢⽽制取的⼯业⽩油,适⽤作化纤、铝材加⼯、杀⾍喷雾剂,橡胶增塑等⽤油;也适⽤于作纺织机械、精密仪器的润滑⽤油以及压缩机密封⽤油。
增塑等⽤油;也适⽤于作纺织机械、精密仪器的润滑⽤油以及压缩机密封⽤油。
化妆品级⽩油:由⽯油润滑油馏分经脱蜡、化学精制或加氢⽽制取的化妆⽤⽩油,适⽤于作化妆品⼯业原料、制作发乳、发油、唇油、护肤脂等。⾷品级⽩油:由⽯油润滑油馏分经脱蜡、化学精制或加氢⽽制取的⾷品级⽩油,适⽤于⾷品⼯业加⼯设备的润滑,可作⾷品加⼯的脱模剂等。
医⽤级⽩油:由⽯油润滑油馏分经脱蜡、化学精制或加氢⽽制取的医药⽤⽩油,适⽤于制药⼯业,可作为⽣产轻泻⽤的内服剂及⽣产青霉素的消泡剂。
2、⽣产技术
⽩油的⽣产⽅法有磺化法(发烟硫酸磺化法、三氧化硫⽓相磺化法)、溶剂萃取法、烯烃聚合法、加氢法。
2.1 发烟硫酸磺化法发烟硫酸磺化法⽣产⽩油的原料可以是润滑油馏分(例如: 减⼆、减三线) 的脱蜡油或是加氢裂化尾油脱蜡油。由于发烟硫酸磺化法⽣产⽩油为间歇性操作,因此装置⽣产效率低,⽩油收率低,作为副产第 4 页 /共 9页品的酸渣产量⼤,1t⽩油⼤约可产⽣1.6t左右的酸渣。⽽且酸渣含有油溶性磺酸、游离硫酸和未磺化的原料油,因此酸渣很难处理,还会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发烟硫酸磺化法⽣产⽩油已经开始在我国被逐渐淘汰。
2.2 三氧化硫磺化法三氧化硫磺化法⼯艺与发烟硫酸磺化法基本相同,原理也相同。其优点是投资低
、操作简单,磺化效率有所提⾼,磺化时间缩短,⽤浓度为6%~8%的三氧化硫⽓体做磺化剂,磺化效率⼤⼤提⾼,并且减少了磺化剂⽤量(约减少50%~70%),⽽且还可以减少酸渣⽣成量(约减少50%),⽽且该酸渣⽆机盐含量低,可以制成活性炭、冼涤剂和乳化脱模油等产品。
2.3 溶剂萃取法
溶剂萃取法⽣产⽩油是上世纪80年代由前苏联等国家提出的⽣产⽅法。该法的特点是⽆环境污染,设备与⼯艺流程简单。萃取法⽣产⽩油对原料的要求较⾼,⼀般⽤中性油(最好⽤内燃机油基础油——滑油基础油馏分)做原料。可⽣产⾼品质的压缩机油,医⽤⽩油和化妆级⽩油。
2.4 烯烃聚合法
由于⾷品⼯业的快速发展( 尽可能地提⾼负荷、速度和操作温度) ,因此需要提供更⾼质量的⾷品级润滑剂,以满⾜越来越苛刻的要求。⽬前国外采⽤烯烃聚合法⽣产⽩油较多,其主要的原因是原料来源丰富、经济性⾼; ⽽且得到的产品质量⾼,特适⽤于医⽤、化妆品和⾷品级应⽤。不过⽬前只有以α-烯烃为原料合成的⽀链烷烃油能满⾜上述要求。通过该法合成的⽩油没有环烷烃和直链分⼦,因此具有较好的黏温性能和较低的倾点。这种⽩油纯度⾼,⽽且没有多环芳烃和⽆机杂质。
丁花香2.5 加氢法
加氢法⽣产⽩油是指在⼀定温度、较⾼氢⽓分压⼒的条件下,原料油和氢⽓通过装有催化剂的反应器时发⽣反应,原料油中的硫、氮、氧、⾦属、烯烃和芳烃等杂原⼦或者化合物被加氢去除或加氢饱和,⽣成饱和烃和其他反应产物的过程。以不同原料( 润滑油基础油和加氢裂化尾油为原料) 的加氢法⽣产⽩油的⼯艺包括⼀段加氢、两段加氢和三段加氢,加氢法反应压⼒通常均在15KPa以上。⼀段⽩油加氢⼯艺对原料要求较为严格—要求原料的质量较好( 例如: 加氢裂化尾油经过酮苯脱蜡后的脱蜡油、经过糠醛精制-酮苯脱蜡-⽩⼟精制的润滑油基础油、加氢处理-临氢降凝( 异构降凝) 基础油或临氢降凝后的加氢裂化尾油) ,原料的芳烃含量⼀般⼩于5%,还要有较低的硫含量和氮含量( 防⽌⽩油加氢催化剂活性⾦属( 主要是Ⅷ族⾦属元素) 成分失活) 。经过⼀段加氢法可以得到化妆级或⼯业级⽩油。当以常三线、减⼆线和减三线馏分为原料⽣产⽩油时,还可以采⽤加氢精制—加氢饱和的⼀段串联⽩油加氢⼯艺。主要的⼯艺流程为: ⾸先通过加氢精制催化剂脱除原料油中硫、氮、氧和⾦属等杂质,然后在⾼压、临氢和加氢催化剂存在的条件下使原料油中的芳烃深度饱和。该⼯艺可以⽣产出优质的⼯业级⽩油。
⼆段⽩油加氢⼯艺对原料的适应性较强,该⼯艺的原料来源较为⼴泛,如加氢裂化尾油、润滑油馏分油( 减⼆、减三线)、合成油、经过溶剂精制与溶剂脱蜡的润滑油基础油和中性油等都可以作为⼆段⽩油加氢⼯艺的原料。第⼀段为原料精制段,采⽤Ni-Mo或Ni-W型催化剂,脱除原料中的含硫或含氮化合物,同时,⼤部分芳烃加氢饱和,⼀段产品经汽提⼲燥后,进⼊第⼆段。当原料为各种加氢尾油时
(加氢裂化尾油、加氢异构脱蜡尾油)时,可不设⼀段。第⼆段为加氢后精制段,采⽤具有加氢-脱氢活性的第VIII族⾦属元素,如镍、铂、钯作为⾦属活性组分,通过特殊处理⽅法将⾦属组分⾼度分散在催化剂载体上,形成还原型催化剂,饱和⼀段未饱和的芳烃,⼆段产品经汽提、⼲燥后得到⽩油产品。为延长⼆段催化剂使⽤寿命,必须严格控制原料硫氮含量。甬台温铁路
三段⽩油加氢⼯艺较⼆段⽩油加氢⼯艺对原料的适应性更强,三段⽩油加氢⼯艺的原料⼀般为减压⽡斯油( VGO) 或轻
三段⽩油加氢⼯艺较⼆段⽩油加氢⼯艺对原料的适应性更强,三段⽩油加氢⼯艺的原料⼀般为减压⽡斯油( VGO) 或轻脱油( 渣油经过丙烷脱沥青后得到的⼀种油品)。第⼀段为原料油的预加氢,其主要作⽤是脱除原料油中的硫和氮,并将原料油中的芳烃部分加氢饱和。
第⼆段的主要作⽤是降低油品的凝点,第⼆段是两个加氢反应器串联( 第⼀个反应器为加氢脱蜡降凝,第⼆个反应器为后精制反应器) ,第⼆段可以⽣产⼯业级⽩油。第三段是将⼯业级⽩油进⾏深度精制⽣产化妆品级或⾷品和医药级⽩油。
三、⽩油消费税政策简析
消费税采⽤列举法,按具体应税消费品设置税⽬税率,成品油作为⼤类税⽬,下设7⼦⽬,汽油、柴
油、⽯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化⾏业的⽩油,如前所述,主要由原油经常压和减压分馏、溶剂抽提和脱蜡、加氢精制⽽得,主要为饱和的环烷烃与链烷烃等精炼液态烃的混合物。按照消费的概念,⽩油不在列举的税⽬范围内。⽩油与消费税的关系,主要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
47号公告原⽂第⼀条如下:⼀、纳税⼈以原油或其他原料⽣产加⼯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个标准⼤⽓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产品符合汽油、柴油、⽯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本条第(⼀)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油化⼯⾏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致),且纳税⼈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备案的,(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已由事前报备调整为税务机关事后检查核实)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脑油征收消费税。
对于上述原⽂, 50号公告的解释为: 47号公告第⼀条第(⼆)项所称“本条第(⼀)项规定以外的产品”是指产品名称虽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税⽬列举的范围,但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
要原料可⽤于⽣产加⼯应税成品油的产品。个⼈理解为:以原油或者其他原料⽣产的除7个⼦⽬之外的类似于这7个⼦⽬形态的产品,并且⽣产这种产品的原料是可以⽤于⽣产加⼯应税成品油的,可由企业提供的证明区分是否直接视同⽯脑油;企业如果能够证明产品本⾝是化⼯产品,⽽且这种化⼯产品符合相关标准,是可以不征收消费税的。
47号、50公告出台的⽬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曾做了说明:⼀些⽯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式,以化⼯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些商贸企业购进⾮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这样就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让⼀些企业有机,逃避缴纳消费税,为了堵塞这种漏洞,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47号和50号公告,从产品的实质出发,采取让企业⾃证为⾮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办法,做到成品油消费税的应收尽收。
47号公告发布后,中⽯化财务部2013年2⽉8⽇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条指出:符合⾏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且不属于消费税应税油品的⽯化产品,按47号公告办理相关备案⼿续后,不申报消费税。其中:符合⾏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油、液体⽯蜡等产品属于⽯油蜡,从2013年1⽉1⽇起,不再申报消费税。指导意见中当时所指⾏业标准为⼯业级⽩油⾏业标准(SHT0006-2002)和化妆⽤⽩油⾏业标准(SH0007-1990),另外加上⾷品级⽩油国家标准(GB4853-2008),共同组成⽂件中所指可免征消费税⽩油的界定范围。第⼆条指出:没有⾏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但⽆法直接调制消费税应税油品的⽯化产品,包括⽯油
酸、⽆机物及附表所列30类其他化⼯产品等,仍暂不申报消费税。这是针对50号公告中“但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于⽣产加⼯应税成品油的产品”。
综上所述,⽩油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要根据47号和50号公告来论,能够证明确实是⾏业标准的⽩油,暂免征收,否则,视同⽯脑油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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