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采砂制砂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砂制砂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采砂制砂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砂制砂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2.14
【字 号】浙政办函[2014]11号
【施行日期】2014.0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网页没有地址栏∙【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采砂制砂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砂制砂管理的通知
库仑法
(浙政办函〔2014〕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采砂制砂影响河道行洪和水质安全,加强采砂制砂管理是保护河道和沿海水域水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全省各地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制砂行为,采砂制砂管理秩序得到有效整治,但受经济利益驱使,一些地方非法采砂制砂现象屡禁不止,对河道和沿海水域的生态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破坏。对此,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抓住治水机遇,大力开展采砂制砂专项整治,切实解决采砂制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实加强采砂制砂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采砂制砂管理工作,明确由1名政府领导牵头负责,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采砂制砂专项整治。按照堵疏结合、以禁为主、控数减量、规范管理、联合监管的原则,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切实把专项整治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采砂制砂专项整治的指导和监督,省水利厅牵头负责采砂行业的专项整治,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制砂行业的专项整治。
  二、各市、县(市、区)要对所辖区域内的采砂制砂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采砂制砂业主、采砂许可、无证采砂或不按批准的作业方式采砂、采砂弃渣堆放、制砂废水处理设施和排放达标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制订整改措施,确保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工作。对未经审批的非法采砂制砂行为,要坚决依法取缔;对未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制砂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牵头组织做好县(市、区)的排查整改工作,于7月10日前将采砂制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将组织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部分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专项督查。
  三、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全面修编采砂规划和科学编制制砂布局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采砂规划由河道所在县(市、区)水利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涉及航道(包括规划航道)的,编制单位应征求同级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采砂规划应明确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可开采的区域和可开采的数量、期限等内容,明确河道禁采计划。
病毒灵扁平疣  制砂布局规划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编制。制砂布局规划涉及港口规划的,应征求当地港口主管部门的意见。制砂场布局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取缔零星分散的小型机制砂场,发展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制砂场。制砂场不得规划建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制砂废水须经过处理达标排放,积极倡导循环利用。
  四、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划定禁采区,并加强对禁采区的监督管理,防止采砂制砂影响水利工程、铁路、公路、航道、锚地、码头、管线等跨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从事采砂、制砂和洗砂。为改善饮用水水源确需进行疏浚的,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编制疏浚方案,明确疏浚位置、作业方式、淤泥堆放场地和水质保护措施,疏浚方案报当地水利部门批准。
  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挖砂作业。
线性规划法
  五、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采砂制砂行政许可。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分别向当
地水利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根据《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河道内采砂或采挖制砂原料涉及航道的,水利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作出采砂或采挖制砂原料许可前,应当征求航道所在地航道管理机构意见。
  领取采砂许可证前,采砂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当地水利部门签订采砂作业安全合同和采砂弃渣处置合同。进行制砂作业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河道内取料的,应取得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在其他地方取料的,应取得采矿许可证。
  各市、县(市、区)要建立采砂制砂公示制度。采砂制砂单位或个人应在采砂制砂现场设立明显的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采砂制砂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批准的采砂制砂范围、作业方式、许可时限、弃渣处理、废水排放、批准机关、许可证号和监督电话等,制砂场所应设立视频监控。
川端康成  六、各市、县(市、区)要每年组织开展1至2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制砂行为。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海事、电力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采砂制砂单位或个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督查合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4日
>花谢旧金山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28: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31070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采砂   制砂   专项   管理   整治   河道   航道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