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船舶防污底系统的危害和控制

建国大业2017【科普】船舶防污系统的危害和控制
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的
危害
有害防污底系统在驱除或杀死象管虫、藤壶、贻贝和藻类等污着生物(Fouling organisms)的同时,也对非目标生物构成威胁。例如TBT能使海洋生物致死或致畸,破坏生态平衡,使养殖和捕捞业减产,还能在经济鱼类和贝类体内蓄积,间接地对人类健康产生危害。下面以TBT为例说明含TBT的有害污底系统的危害。
1、TBT的作用机理
所有类型的含TBT的防污漆的防污机理都是靠TBT的缓慢溶出释放到水中,驱除或杀死生物,以达到阻止它们在船体上附着的目的。
早期含TBT的防污漆,是将TBT分散到树脂基质中。当船体上的防污漆与海水接触时, TBT就会溶出进入海水中,杀死藤壶、软体动物和藻类等海洋生物。由于TBT是自由分散在防污漆中,也就是说是自由溶解型,无法控制其溶出释放速度,所以这种防污漆在开始时,TBT溶出速度很快,防止污着的作用明显,但到了后期,随着防污漆中TBT越来越少,防污作用也越来越小。一般是18-24个月,防污漆中的TBT就会耗尽。
到60年代未,防污漆的生产有了一个重大的技术突破,就是把TBT化合到聚合物基体上形成共聚物。这种防污漆的特点是,当与海水反应时, TBT与聚合物一起释放,表层消耗完后,海水再与下一层TBT与聚合物的共聚体反应。这样,一层一层地消耗,从开始到最后, TBT的释放速度是均匀的,所以在整个有效期内防污性能是同样的。这种防污漆被称为“自消耗防污漆。使用这种防污漆可使船体保持60个月不发生污着,大大地延长了坞修的间隔,很受航运界的欢迎。
2、TBT对海洋环境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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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危害的原因:
TBT是人为引入海洋环境·的毒性最大的物质之一。它对海洋生物的急性中毒最小浓度是10-1-10u g/l。有实验表明,0.1 u g/lTBT作用12天能使巨蛎幼体全部死亡。应该说明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危害并不是因为TBT的毒性大,因为它的防污作用机理就是靠毒性去杀灭污着生物,它的毒性并不是我们今天关注它的问题所在。我们这里所指是在杀灭污着生物之外,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其他危害。危害的发生与以下因素有关:
(1)降解慢,在环境中残存时间长
(2)生物的富集和积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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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的表现:
酷派n681.急性致死作用
TBT在杀死船体污着生物的同时,还能杀死非目标生物。试验表明, TBT对鲤鱼的急性毒性试验48hLC50是3.03 u g/l;对日本沼虾48h LC50是2.22 u g/l,一般说来, 10-1-10 u g/l的浓度即可导致海洋生物急性中毒,由此可以看出TBT的毒性很大。
2.慢性致毒作用
水体中TBT的浓度在10-3-10-1 u g/l可导致海洋生物慢性中毒。慢性中毒的表现有:肾中毒、肝胆中毒、繁殖成活率低、代谢异常、大脑水肿、生长速度降低和抵抗力降低等。
3.致畸作用
80年代初,法国沿岸生长的牡蛎因TBT污染导致幼体死亡率高并且贝壳畸形,引起牡蛎市场价格暴跌。经研究认定TBT是通过扰乱钙的代谢造成牡蛎贝壳畸形的。随后,在英国沿岸发现由于荔枝螺的性畸变导致种的数量下降。后来,在世界上的许多海域都发现了螺类的性畸变。最近的统计数字显示,受TBT的污染危害,世界上有100多种螺类有性畸变的发生。螺类的性畸变是TBT等有机锡很典型的毒性效应之一。甚至可以用螺类的性畸变作为有机锡污染的指示剂。能导致性畸变的有机锡有TBT,TPT(三苯基锡),TPrT(三苯基锡)和MPT(一苯基锡),其中TBT和TPT效应最强。1 u g/l浓度TBT即可引起荔枝螺和疣荔枝螺的雌性个体发生性畸变。性畸变的结果,使其无法繁殖,最终导致种数量下降或灭绝。
船舶防污底系统的
控制
1、国际立法方面
2001年10月5日,国际海事组织控制有害防污底系统外交大会批准通过了《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及其相关决议。由于未达到生效条件,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1.公约对防污底系统的控制
当事国须禁止和/或限制在适用本公约的船舶上施涂、重涂、安装或使用有害防污底系统。
2.对含有机锡的防污底废弃材料的控制
当事国须在其领土内采取适当措施要求以安全和对环境无害的方式收集、操作、处理和处置在施涂或清除含有机锡化合物作为杀虫剂的防污底系统时产生的废弃物,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李人志
3.公约执行船舶防污底系统控制的时间表
该公约附件1对船舶防污底系统的控制要求见下表:
防污底系统
控制措施
适用范围
实施日期
在防污底系统中充当杀虫剂的有机锡化合物
船舶不得施涂或重新施涂此类化合物
所有船舶
2003年1月1日
在防污底系统中充当杀虫剂的有机锡化合物
船舶须:
神秘搭车人(1)在船壳上或外部构件或表面上不得有此类化合物;或
(2)应有一个阻挡底层不符合要求防污底系统渗出此类化合物的隔离层
所有船舶(2003年1月1日前建造并在2003年1月1日或以后未曾坞修的固定或浮动式平台、浮动式储存装置(FSU)、浮动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FPSO)除外)
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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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约对船舶防污底系统的检验和文书配备要求
该公约附件4规定悬挂当事国船旗的船舶从事国际航行的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在投入营运前须接受须接受第一次签发《国际防污底证书》前的初次检验。检验后签发《国际防污底证书》。改变或替换防污底系统时须进行检验,改挂另一国国旗时须取得新的证书。
长度24米及以上但小于400总吨的国际航行船舶须携带一份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的授权代理所签署的《防污底系统声明》。该声明还须辅以适当的单证(例如油漆收据或承包商的发票)或包括适当的签字。
5.公约对船舶检查和违章调查的规定
船舶在当事国的任何港口、船厂或近海装卸站,均可受到该当事国授权官员的检查,以确定该船是否符合公约。
(1)核实船上携带所要求的有效《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统声明》;
(2) 如果有明确理由相信船舶违反了公约,可以进行全面的检查 。
(3) 如果发现船舶违反了本公约,实施检查的当事国可以采取措施对船舶予以警告、滞留、驱除或阻止船舶挂靠其港口。因船舶不符合公约而对其采取上述措施的当事国须立即通知该船舶的主管机关。
(4)任何违反公约要求的事件,不论其发生在何处,都须予以禁止并根据主管机关的法律给予制裁。如果主管机关被告知有违章事件发生,须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报告事件的当事国提供所指认违章的额外证据。如果主管机关确认有充分的证据可对被指认的违章事件予以起诉,则须按照其法律使这种起诉尽速进行。主管机关须将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立即通知报告违章的当事国以及本组织。如果主管机关在接到信息后1年内未采取任何行动,须通知曾报告指认违章的当事国。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3:21: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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