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的公共经济学分析

生态环境的公共经济学分析
内容摘要:生态环境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品,具有公共品的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特征,其提供机制、政策目标的选择也区别于一般的公共品与私人品。本文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政府为什么要干预生态环境活动、如何干预、干预能否有效实现公平与效率的预期政策目标,并提出相应的政策选择。
关键词:生态环境 公共品 政府 公平 效率
铁锰结核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生态环境是一个公共品,很容易产生“搭便车”行为,即不承担生产、治理环境的成本,却享受生态环境带来的好处。如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如何区分污染者与受益者,有关政策如何发挥作用、如何达到目标等一系列问题都是急待解决的。本文主要从生态环境的公共品特性出发,通过分析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制订生态环境政策的公平与效率的目标选择,从而实现政府为主、市场为辅,公平为主、效率为辅的生态环境发展思想构架。
生态环境的公共品特性
公共品是指由公共部门提供用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生态环境具有公共品的特性,现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说明:
(一)公共需要
说生态环境具有公共品的特性,是由于生态环境具有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生态环境是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可以无差别地共同享用,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一个或一些社会成员享用并不排斥其他社会成员享用,具有这种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生态环境,如优质的空气、良好的自然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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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部性
生态环境具有公共品的另一个特征是外部性,成本和效益对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但由于外部性的存在,使得成本与效益无法对等,如上游植被造林、净化水质给下游居民带来效益,这是正的外部性,当出现正的外部性时,上游保护者的成本大于收益,得
不到应有的效益补偿;而钢厂对河流造成污染,则是负的外部性,当出现负的外部性时,生产者的成本小于收益,受损者得不到损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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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还有一个常被忽视的问题,即代际之间的外部性,即期对生态环境的消费会对后代的人有负的外部性,使其无法享受到与这一代人等质等量的生态环境。
(三)公有产权
较多的生态产品以公有产权的形式出现,产权无法得到合适的界定而产生外部性。“公共地悲剧”表明,只要多人共同使用稀缺性的资源,环境就会恶化。企业在开采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过程中,因为生产外部性给社会福利带来损失,使经济体系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要使社会福利损失最小化,需要适度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制定合理的税率、改进计税方法和明确资源产权标准,引入市场机制等方法来解决。
蒋丞稷生态环境同其他公共品一样具有层次性,即按受益范围的大小,有全国性公共品、跨区域性公共品和地方性公共品。清洁的空气属于全国性(甚至是全球性)公共品,跨几个省份或辖区间的河流则属于跨区域性公共品,而某一地区的自然资源则属于地方性公共品。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生态环境都如空气一样是纯公共品,更多的生态环境产品则是准公共品,提供方式也就有所差别。
民汉通婚生态环境的提供方式:政府与市场
虽然生态环境具有公共品的特性,但并不一定就说明市场机制在其中就不能发挥作用,生态环境就应由政府供给。虽然面对公共品,市场机制会存在着失灵的情况,但政府机制在起作用时,也会存在政府失灵的情况。因此,在生态环境供给上,应对比分析市场与政府在该类生态环境产品上作用的效果。
对于具有不可分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生态环境产品,如优质的空气、良好的自然环境等,为维持生态产品的生态功能,需要一定的成本进行弥补,但由于生态产品的特性使得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等价交换显得尤其困难,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政府的职责,故通过政府征税筹集资金是必要的。但是,由于这类公共品的不可分割性,如何精确地计量某一个消费者愿意消费的生态环境的数量和愿意承受的税收大小是困难的。虽然林达尔均衡尝试出税收负担与公共品供给量的均衡条件,但仍不免受限于偏好信息的充分表达与否。在生态环境方面典型的税收是庇古税或污染税(环境税),但如何估计边际损害函数是困pci板卡
难的,导致如何出一个准确的税率也是困难的。当然,问题不在于庇古税是否是处理这类生态环境产品的十全十美的办法,而在于它是否优于其他办法。
解决生态环境的外部性,科斯定理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但这一条件是交易费用为零,如前所述,无论是上游保护者与下游受益者之间的谈判,还是钢厂与周围居民或下游居民的谈判,都存在着一定的交易费用,有时这种交易费用还是巨大的,市场机制无法很好地起作用,这时也需要政府进行干预。因此,政府通过征税、收费、补贴等方式筹集资金,弥补保护者或对受损者进行补偿是必要的。
生态环境的产权问题的解决手段有两种,一是私人产权,如科斯指出,清洁空气、安静的权利或产生有害的活动是一种产权,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如耕种土地或砍伐树木)完全类似,这类权利一样可以给予或出售给另外一方。但这种交易的前提是交易费用为零,并能明确界定完全的产权。因此,政府在这方面的作为就是界定这些生态产品的产权,如水权、林权等,如果私有产权一旦确立,政府就没有在这个问题上进行干预的必要;但当交易费用大于零,公共产权可能是较佳的选择。显然,由于空气污染涉及到无数人(包括污
染者和被污染者),他们之间的讨价还价很难没有交易费用,无法将空气的产权清晰地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采取第二种手段,即管制。虽然无法对空气污染进行谈判,但限制对大气的排放物或排放量却是可能的,如不允许随意向空中排放某些化学物质,即实行进入限制,或每个污染者被限定应把污染降低到一定数量,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制裁。这种是典型的法律管制,如何有效到每一个污染者并对每个污染者规定具体的污染标准是一个难点。另一种管制则是通过拍卖污染许可证得以实现,拍卖污染许可证与庇古税一样也存在一定问题,如何掌握谁在污染,污染程度如何,如何明确知道厂商的私人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曲线是困难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1:19: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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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共品   政府   产权   需要   污染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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