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8
【案件字号】(2020)豫15民终2846号
【审理程序】2010诺贝尔化学奖二审
【审理法官】谭晓燕付巍周振力
【审理法官】小雪花的泪谭晓燕付巍周振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颜敏;温敏
【当事人】颜敏温敏
【当事人-个人】颜敏温敏
【代理律师/律所】张文静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赵远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文静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赵远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文静赵远
【代理律所】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hg785d【字号名称】民终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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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颜敏
【被告】温敏
【本院观点】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确定案由是否适当?二、一审法院采信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适当?三、上诉人颜敏垫付的32673元医疗费应否从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经查实,颜敏所在诊所“颜熙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首先,潢川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分别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虽分别作出“不予受理"和“退卷"处理,主要原因是因为温敏先后在两家美容机构做过眼睑美容手术,对“颜敏的诊疗行为与温敏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转委托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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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双方均认可颜敏支付温敏后期费
用6000元。颜敏陈述替温敏垫付修复费用32673元,仅提供22000元的收据,本院对垫付的22000元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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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一、一审法院确定案由是否适当?二、一审法院采信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适当?三、上诉人颜敏垫付的32673元医疗费应否从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经查实,颜敏所在诊所“颜熙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首先,潢川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分别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鉴定,虽分别作出“不予受理"和“退卷"处理,主要原因是因为温敏先后在两家美容机构做过眼睑美容手术,对“颜敏的诊疗行为与温敏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与参与度等"鉴定要求超出了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而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被委托的鉴定事项仅为:伤残程度、后期医疗费预测、误工、护理及营养时间,该鉴定事项与以上两家鉴定机构的受托鉴定事项不相冲突,且鉴定人员和鉴定机构均有合法资质,鉴定程序亦合规合法。再者,结合手术后,颜敏陪同温敏到郑州进行手术修复及垫付差旅费、修复费、后期检查费以及双方间的聊天记录、中温敏的术后图片等综合分析温敏在颜敏处的手
术应推定为是有瑕疵的。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客观,一审法院采信后,按三、七比例划分责任已充分考虑到温敏在上诉人处手术后又到其他美容机构二次手术的事实。故一审法院采信争议的鉴定意见并无明显不当,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双方均认可的颜敏支付的6000元的后期费应从总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颜敏垫付的22000元修复费按三、七比例,温敏应自行承担的30%部分也应从总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即:应当在总赔偿金额中扣除6000元+22000元×30%=12600元,颜敏实际应向温敏赔偿金额为67701.9元-12600元=55101.9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颜敏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赔偿金额应部分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