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遗保护中的社会分工与责任担当

我国非遗保护中的社会分工与责任担当
校园记趣陈兴贵
【摘 要】保护非遗是全社会、全人类的共同责任和愿望.参与非遗保护的各种组织和体需要明确各自的社会分工和责任担当.从当前各种相关理论和实践来看,非遗保护涉及的组织和体主要包括国家、地方政府、民间组织、学术研究者、社区民众、工商界(公司或企业)等.在这些社会力量中,国家是非遗保护的决策者和引领者,地方政府是非遗保护政策的执行者,民间组织是非遗保护的协助者,学术研究者是非遗保护理论和行动的指导者,社区民众和代表性传承人是非遗保护的中坚力量和具体实践者,工商界是非遗保护资金的保障者.在非遗保护中,这些力量都不可忽视,缺少任何一方,都很难完成这一艰巨的历史使命.
【期刊名称】《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6(037)006
星天牛
【总页数】7页(P11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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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分工;责任
【作 者】陈兴贵
【作者单位】重庆三峡学院 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41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G122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后文简称非遗)是全社会、全人类的共同责任和愿望。非遗保护不仅需要全人类、全社会的共同认可和理解,更要明确各种社会力量的社会分工和责任担当。非遗保护涉及的社会力量主要包括国家、地方政府、民间组织、学术研究者、社区民众、工商界(公司或企业)等。在这些社会力量中,国家是非遗保护的决策者和引领者,地方政府是非遗保护政策的执行者,民间组织是非遗保护的协助者,学术研究者是非遗保护理论的研究者和行动的指导者,社区民众是非遗保护的中坚力量和具体实践者,工商界是非遗保护的重要资金保障者。在非遗保护中,这些力量都不可忽视,“各保护主体和传承主体应在非遗保护过程中,明确并自知其角边界的‘可为’与‘不可为’,各司其职,分工合作”[1]9,以便共同完成非遗保护传承这一伟大的工程。
国家是非遗产生和发展的政治土壤。离开了国家的支持,非遗的保护就无从谈起。国家不仅是一个政治实体,同时也承担着多样的文化功能。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家在保护非遗中的作用和责任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制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遗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遗机构;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遗,特别是濒危非遗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促进建立或加强培训管理非遗的机构以及通过为这种遗产提供活动和表现的场所和空间,促进其传承;确保对非遗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建立非遗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它的利用;同时国家也要做好非遗的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工作[2]。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非遗保护倡议以来,非遗保护成为各民族国家必须承担的一项政治任务。
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颁布后,中国政府也积极响应号召,采取各种措施加强非遗的保护。中国先后制定并出台了系列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为非遗保护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2003)、《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2004)、《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
05)、《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等。在非遗保护传承实践方面,中国也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和行动。2005年,文化部部署了中国在新世纪开展的一次大规模的非遗普查工作;在江苏苏州召开了第一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苏州论坛”;确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文化遗产日”。2006年,中国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揭晓,中国非遗保护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举办全国非遗保护成果展和专场文艺晚会。2007年,《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典》(上、下卷)在北京首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节”首次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在四川成都举办 “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论坛”,并发布《成都宣言》,这是世界上首个国际性非遗保护宣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在北京中华世纪坛举行;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被定为法定休假日。2008年,“2008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在北京民族文化宫举行;由文化部召开的全国非遗普查工作经验交流会在浙江象山召开;文化部非遗司成立。2009 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在北京全国农业
展览馆举行;中国首次非遗全面普查基本完成。2010 年,在北京展览馆举办“巧夺天工——中国‘非遗’百名工艺美术大师技艺大展”;首届中国非遗博览会在山东济南举行。2011年,“根与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和“亚洲文化合作论坛2011”在香港举行。2012 年,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颁牌仪式在文化部举行;在北京农业展览馆新馆举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成果大展”。截至2015年,中国已先后公布了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这些政策的制定和相关活动的开展,为中国的非遗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3]总而言之,在非遗保护中,国家是一个倡导者、宏观政策制定者、重大遗产的鉴定者,是非遗保护必需的支持力量。国家以政策、法律的形式为非遗保护提供了政策导向和法律保障,使非遗从“非主流文化”走进国家“正统文化”的殿堂。在国家新的发展理念和指导思想的指引下,许多曾被视为封建、迷信、低俗、无价值的传统文化、民间习俗已获得了国家的认可,并列入国家级或省、市、县级非遗名录,获得政策保障和资金支持,这是国家给予非遗保护的最大支持。
按照中国现行的行政机构组织原则,各级地方政府是国家各项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中央有关部门颁布相关的非遗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来,各级地方政府都积极响应号召,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
总结当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过程中的所作所为来看,其角和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国家颁布相关政策、文件、办法、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条例、办法、措施等,为非遗的保护提供更为具体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2)在国家最高决策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机构,开展相应行政区域内的非遗项目的调查、整理,并积极申报各级别的非遗名录。申遗工作是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遗产化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地方文化部门在实地调查、论证、申报、立项及其后续保护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1]8;(3)编制、颁布了自己辖区内的非遗名录及相应的非遗保护管理规章制度,但具有明显针对性、符合地方实际的专项制度和法规依然不够完善,尤其是针对辖区内的国家级非遗项目的专题法规、条例极为缺乏;(4)为非遗的保护提供专项资金,为非遗传承人发放一定数额的补贴,但也存在着保护资金利用不充分、规划不完善、机制不健全、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甚至还出现了资金用不完等现象;(5)在非遗保护中承担着宣传、鼓励和舆论导向的责任;(6)对已确定的各级非遗项目的保护状况进行监督和
评估;(7)充分利用辖区内的非遗项目发展文化产业,将非遗保护与经济开发和利用结合起来。政府永远是促进产业化和产业集发展的组织者和发动者。只有各级政府出台支持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应政策,并在税收上提供相应的优惠措施,细致入微地落到实处,才能为非遗实现文化创意产业化提供更加宽松和利于发展的环境[4]。总之,各级地方政府是非遗保护的最直接领导者和执行者,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政治责任和社会使命,创造良好的政策条件,成为保护非遗的坚强领导力量。
就各级地方政府而言,非遗的保护已成为其必须承担的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之一。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非遗逐渐成为能提升地方知名度的文化资本,甚至成为能够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经济资本。当地方政府充分认识到非遗潜在的文化名片价值和经济作用时,他们就会积极主动地鼓励当地民众或非遗所在社区的众和传承人大力发掘辖区内的传统文化,展现文化魅力,发展文化事业,开发文化资源,创办文化产业,大力推动非遗的市场化。
然而,非遗的保护不能完全依靠政府,“因为政府的动员和财政能力终究还是有限的;它对保护对象不一定很了解,甚至对保护‘非遗’缺乏兴趣和意愿;它对事物的判断和评估可能会
出现偏差,它的决策也不一定很聪明,采取的措施也不一定很适当”[5]。鉴于此,作为地方最直接的领导者,为了能够承担起保护非遗的重任,应该学习了解非遗知识。掌握非遗知识应该成为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业务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充分认识非遗保护的内涵和本质,增强对非遗的鉴别能力,以便保证政府在实施相关政策过程中,确保非遗的精髓能够发扬光大。当这些领导充分认识到非遗的重要性后,势必会将其作为发展地方经济和提升地方文化品位的一个重要手段,从而鼓励众进行广泛的学习和宣传,这无疑对非遗的保护具有积极作用。
简称歌随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责任担当也将出现新的内容。比如说,随着城市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或非遗所在地的人口会大量进入城市务工或定居,一些传承人因此而离开原来生活的环境。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中,地方政府要重视对原有文化空间的保护和利用,政府需要规划建设方便传承行为发生的现实场所,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与服务,唯有此才能保证民间文化遗产活动的正常进行,才能真正实现非遗的活态传承[6]。在日常生活中,对于一些众自发的传承活动,只要不违背基本的法律法规,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政府都应该多加鼓励,积极引导他们开展保护传承活动。政府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还应该充分考虑将地方的非遗内容有机融入各种
文化服务活动、项目和设施中,营造良好的非遗传承的文化氛围。
>日耳曼人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2:21: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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