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 第十章~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第十章伊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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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高级律师
植兰
【重点难点归纳】
常考知识点
·伊斯兰法的产生、发展和伊斯兰法系的形成、伊斯兰法的渊源·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一、伊斯兰法的产生和演变
1.伊斯兰法的概念
伊斯兰法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适用于全体穆斯林(伊斯兰教教徒)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伊斯兰法是一种封建法律制度,又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教规。
2.伊斯兰法的产生
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密切相关,是在公元7世纪初伊斯兰教和阿拉伯统一国家的形成过程中产生的。
穆罕默德用武力和宗教把阿拉伯各部落联合成为一个整体,建立了统一的、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他本人既是伊斯兰教的创始人,也是统一的阿拉伯国家的第一位政治领袖。
伊斯兰教不仅建立在信仰的基础上,要求穆斯林相信安拉是世界唯一的主宰;而且还建立在行为的基础上,要求穆斯林遵守安拉通过使者规定的行为规则。由此,在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里,作为政教首脑的穆罕默德代表安拉所宣扬的教义,就同时具有法律的性质,随着伊斯兰教和阿拉伯国家的形成,伊斯兰法也就产生了。
3.伊斯兰法的发展
(1)形成时期(公元7世纪初—8世纪中叶)
这一时期,伊斯兰法的主要原则和基本制度已经初步确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得到了整理和汇编;
②“圣训”开始传述;
③哈里发政府的行政法令在教法以外取得重要地位;
④建立了早期的司法制度。
(2)全盛时期(公元8世纪中叶—10世纪中叶)
这一时期,伊斯兰法和伊斯兰法学获得迅速发展。具体表现为:
①“圣训”在法律渊源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并开始得到汇编和整理;
②早期教法学派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哈乃斐、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为代表的四大教法学派;
③“公议”、“类比”等教法学家常用的创制法律手段成为伊斯兰法的重要渊源;
④政府的行政命令成为伊斯兰法的重要补充;
⑤司法机构不断得到完善。
(3)盲从时期(10世纪中叶以后)
这一时期伊斯兰法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又称“塔格利德”时期。随着四大教法学派权威的最终确立,1
0世纪中叶以后,逊尼派认为伊斯兰法已达到完善的地步,不需要继续发展了,宣布教法学家只限于阐述前人的主张,不得创新。伊斯兰学者把这个时期称作“盲从”时期。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近代法律改革。
4.伊斯兰法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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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8世纪中期,伊斯兰教迅速传播到半岛周围地区,伊斯兰法成为这些地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由于原阿拉伯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是从《》和“圣训”为主要渊源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所以被称作伊斯兰法系。这个法系至今仍影响着许多穆斯林国家。
二、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1.《》
《》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系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
《》内容广泛,包括教义、教法、伦理道德等。其全部经文分为“麦加篇章”和
“麦地那篇章”两大部分。前者内容多与宗教信仰有关,涉及法律的很少;后者许多内容与法律有关。发布《》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实际生活中发生的问题。
春兰集团公司2.“圣训”
“圣训”指传述出的先知的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它是仅次于《》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在伊斯兰法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穆罕默德去世后,阿拉伯社会出现了大量在《》不到答案的新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只好求助于圣训的权威,按先知的言论、行为和对某事的默示或习惯来处理,从而补充了《》立法的不足。此外,《》中许多法律方面的经文过于笼统,如不具体化就无法执行,穆罕默德生前的非启示性言论就成了对文的补充,要求穆斯林照样行事。
圣训的广泛传述和引用带来了许多问题,出现了伪圣训,许多圣训的内容重复或彼此冲突。为了使圣训统一起来,一些著名的圣训学家其中属于穆罕默德的言行整理出来,编成“圣训实录”。
3.教法学
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科,通过对《》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从而倒推出新的法律规则。经常被教法学家用来创制法律的方法主要是“类比”和“公议”。
(1)“类比”,指比照《》和“圣训”的规则处理类似的问题。
(2)“公议”,是指穆罕默德的直传弟子或权威法学家对某些疑难法律问题所发表的一致意见。
4.哈里发的行政法令、各地习惯和外来法律
(1)哈里发的行政法令
哈里发作为阿拉伯国家的政教首脑,享有最高的行政权、军事统帅权和审判权。历任哈里发在管理国家的过程中都颁布过相当数量的行政法令,以处理在《》和“圣训”中没有规定,而实践中又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2)各地习惯
伊斯兰法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根据需要有区别地吸收了各地习惯,参照伊斯兰教的教义加以改造,使它们成为伊斯兰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3)外来法律
nifeshe伊斯兰法接受了犹太教法和基督教教会法以及罗马法中的许多概念、原则和制度。对外来法律加以吸收的基本前提是将它们伊斯兰教化。
三、伊斯兰法的基本制度
1.穆斯林义务
(1)伊斯兰法主要是一个义务体系,伊斯兰法学把穆斯林的行为分为五种:
①必须履行的行为,不履行者受罚。
②可嘉奖的行为,行为者受奖,不为者不受罚。
③准许的行为,行为者既不受奖也不受罚。
④受谴责的行为,行为者受谴责但不受罚。
⑤禁止的行为,行为者受罚。
穆斯林的义务属于第一种行为,即必须履行的行为。
(2)《》对穆斯林的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作为一个穆斯林,必须履行五种义务,即“五功”。
①念功,即口诵。指通过念诵来证明自己对安拉的信仰。。
②拜功,即礼拜。举行此种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克尔伯”神庙的方向作诵经、
鞠躬、跪拜。每天礼拜5次,星期五做公共礼拜。做礼拜时,礼拜者的身体、衣服和礼拜场所必须清洁。
③斋功,即斋戒,每年回历九月自日出至日落实行斋戒禁食,并禁止性行为。
④朝功,即朝觐圣地。凡有条件的穆斯林一生中至少要到麦加朝圣一次。朝觐有一定的仪式,是全世界穆斯林的盛大聚会。
⑤课功,即法定施舍。拥有财产的穆斯林都必须按其财产的一定比例进行施舍。伊斯兰教认为,施舍可以给财产所有者带来吉祥和善果。后来,课功实际上演变为一种税收。
除以上五种基本义务外,为传播伊斯兰教而进行圣战也是每个身心健康的男性穆斯林的义务。穆斯林还要遵守关于食物的戒律。
2.财产制度
伊斯兰法认为土地是“安拉”的财产,只有先知和他的继承人哈里发才有权支配,阿拉伯贵族和普通自由人只有占有权。土地占有形式有以下几种:
(1)“希扎土”(圣地)
指阿拉伯半岛上穆罕默德居住过的地方。
(2)“伐果夫”
指进行“圣战”后,被征服地区的非教徒被迫签订契约放弃所有权的土地。这种土地属于国有,原占有人在缴纳捐税的条件下,可以使用。
(3)“米尔克”
范围较广,包括:被征服地区改奉伊斯兰教者的土地、分配给阿拉伯贵族的被征服土地、无人管理由穆斯林耕种的土地。这类土地可以买卖,但同样应向哈里发政府交税。
(4)“伊克特”
作为服务的报酬授予军人,占有者必须向哈里发提供一定数量的战士。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8:42: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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