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警察网上“”行为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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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矸石砖对警察网上“”行为的法律思考
氢氧化钴作者:王郑晨霸权稳定论
来源:《职业时空》2011年第01期
        摘要:对警察个人在非上“”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法律性质、其合法性、是否侵权、是否适当及其优劣,存在不同的观点和认识。是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则违法或犯罪,对其予以法律规制是一种必然。有关机关对警察“”也应制定相应的制度,采取必要的规范措施。
        关键词:;警察;法律;个人信息
       
        一、案例
        2009年7月16日上午,大河网的大河论坛上出现了一个警察利用网络犯罪嫌疑人的帖子,题为《洛阳市汝阳县发现破坏银行ATM机诱导取款人转账案件》,发布者的网名为“国际刑警”,落款人为“汝阳县公安局”。帖子里称此文是为“公安协查”,并附有一张名汉语听力
为“犯罪嫌疑人照片(银行监控录像截取)”的图片,还号召“广大网友积极提供破案线索”。帖子正文共三部分,首先介绍了一起由被害人报案的案件的基本情况。该案嫌疑人涉嫌利用自动取款机盗取银行卡用户资金的犯罪。接下来帖子还分析了嫌疑人作案手段及特点,并且给出了几点打防建议。该帖子还贴有“赵警官”的手机号。有网友将此帖称为“通缉令”。经《河南商报》(2009年7月17日报道)记者的采访证实,发帖者正是汝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赵冠乐。“该案件警方已经立案,由于汝阳很少发生此类案件,且通过大量排查,初步判断疑犯是流窜分子,不是汝阳当地人。就是想通过在网上‘’,把犯罪嫌疑人出来。就是不到这个嫌犯,我将这个案例公布在网上,也能给广大网友一个警示作用,再遇到此类事情也好提高警惕。”赵冠乐这么解释自己在网上发帖的初衷。“以前曾经看到一个温州一嫌犯尾随抢劫的案例,就是通过把疑犯到的,就想着试一试,通过各种资源,通过网友,借助网络力量,迅速抓获疑犯,挽回受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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