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去地方化的难点

司法去地方化的难点
作者:秦前红
来源:《检察风云》2013年第24电子设计工程期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推动司法改革,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其中包括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等。
        浙江同志上述改革举措的意旨在于保证法治统一,克服司法地方化现象,追求司法公正,重塑司法权威。一个国家政治体的统一首先表现为法治的统一,而司法的地方化会导致法治的碎片化,妨碍以法律为载体的国家意志的贯彻实施。
        有鉴于此,彻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反对争抢管辖、选择性立案、抗拒执行、破产逃债、循环诉讼等司法不公行为,就成为司法改革的当然之选。同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要求在法治上的同等对待,这既是宪法法律规定的根本原则,亦是我国政治文明水准的重要表征。
        司法去地方化遇到的难题
中岛敦        司法去地方化面临的第一个难题是司法改革依轨、变轨还是脱轨,变法修宪如何进行?与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改革开放进程所面临的法治环境迥然不同的是,当初只有粗糙的为数不多法律法规,社会整体运行主要依靠政策驱动、行政动员,而当下已有由400多部法律、接近800部行政法规、大约8000永田晴康部地方法规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任何一个改革都必将面临与具有刚性强制力的法律、法规之冲突,严重者甚至可能陷于一个法网之中左冲右突而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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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到本次司法改革而论,《宪法》第101灵溪一中教育集团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与之相应的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诉讼法、立法法、众多地方性法规等均依照本条宪法规定,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
        由于上述法律、法规各种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具有不同,启动修法过程必然耗费巨大立法成本,更为重要的是若无宪法先行修改成功,此类修法过程便无法启动。而宪法的修改是一件极为严肃、慎重的事情,轻易启动修宪程序为一项尚不能称为成熟的司法改革试错背书,弄不好会进一步贬损宪法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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