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刑诉法确定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思考作者:黄媛媛来源:《法制与社会》碳的化学性质2013年第14期 摘 要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成为国际性趋势。我国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了我国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并在条款中限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及例外情况。未成年人前科封存较之“消灭”,更符合大众主流观念,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选择,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将各种困境,惟有从配套制度、规定中寻求破解制度困境的方法,才能使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真正起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充分发挥该制度的社会化意义。
关键词 次氯酸钠未成年人 前科封存 前科查询
作者简介:黄媛媛,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朱古亭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43-02
英国法学家格里·约翰斯通曾在其著作中提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首先还是报应刑传统,
现代刑事司法活动除了惩罚犯罪人,其他所得甚少,犯罪人、被害人和社区都受到了损失,因此这种正义是有害的正义,我们追求的应该是无害的正义。” 行为人因为犯罪受到惩罚,自然是正义的体现;而行为人因为犯罪,犯罪记录从此如影随形伴其一生,使其蒙受羞耻感和罪恶感,这是否能称之为正义? 魔鬼英豪
lsd检验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逐步形成过渡的时期,社会人格尚未定型,他们往往行为幼稚、冲动、善于模仿、辨别是非能力差,其犯罪心理尚未形成固定模式,具有较强的可塑性与矫治可能,此时“罪犯海因里希”这一标签往往会使他们及家人前途尽毁,最终极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某种程度上看,前科记录对于未成年人可谓“有害的正义”。未成年人的前科封存制度,可以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在档案中,不向社会公布,既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恢复和回归社会,使之可以与同龄人平等的姿态接受教育,顺利升学、就业、入伍;同时也保障了未成年人的人权,使其的基本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并且也并不影响法律先前对其的评价,可兼顾未成年人罪犯的利益及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