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04.21
【字 号】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施行日期】2017.05.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已由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4月21日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2017年4月21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部136章物理老师李雪霜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在权限范围内对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接受或者批准辞职、推选或者决定代理人选、通过人选等人事任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马来亚的青春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
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的任免;在市长缺位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市辖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市辖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推选或者决定下列代理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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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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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市长的人选,直到市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市长为止。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直到院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院长为止。甘氨酸乙酯
  (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备案,直到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检察长为止。
ogc  (五)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决定代理秘书长的人选,直到秘书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秘书长为止。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撤销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
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二)根据市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的职务。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须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条前款第(二)、(四)、(五)项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
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所担任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辞职人员必须递交书面辞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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