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共同体宣言_0

    ‍‍ 小编语:“法律共同体宣言” 将法律共同体的概念强势推出,向世人宣示了“一个法治的灵魂--法律共同体”。以下是关于法律共同体宣言,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小演奏家
   
   
      一、命题提出--法律共同体宣言的横空出世
      (一)法律共同体的自画像
      20XX年,强世功先生以一篇“法律共同体宣言”
将法律共同体的概念强势推出,向世人宣示了“一个法治的灵魂--法律共同体”。在强世功先生的描述里,这个共同体中,有法官,有检察官,有律师,有教授,有司法调解员,有自考生。
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他们都有着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认同、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标、共同的风格、共同的气质,由于以上的共性,这些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共同体:一个职业共同体、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信念共同体、一个精神共同体、一个相互认同的意义共同体。
      强世功在“法律共同体宣言”通过“道德的社会解体了,政治的社会正在衰落,法治的社会还会遥远吗?”这一宏大的课题做背景,把法律共同体的作用定位为在人类社会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可以抵制专断和特权,抵制暴力和混乱,维持稳定与秩序,捍卫公道和正义,现实改良与发展等有着诸多历史使命的共同体。
      在强世功的笔下,法律共同体们主张道德无涉的形式理性、推崇为权利而斗争的淄珠必计,坚持客观解释的文本主义,守成职业共同体的专业化。
      (二)法律共同体的现实写真
      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一文的描述中,似乎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一个完全由法律调控的契约化、对等性社会。由此,以法律为生,唯法律为是的体兴盛起来并集结成一个法律共同
体。但现实是,社会的发展类型真的从过去的熟人社会发展到了由商品化经济作助动力而产生的陌生人社会了吗?这些法律共同体是否真的能够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集结号下完成整合?
      古代中国一直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由于处于被官府的严厉限制和经常性打击状态,民营工商业依附从属的地位从未改观,从而限制了一个强大的市民阶层在中国的形成进而扼杀了私法体系的形成。社会的关系以血缘性为纽带,人们的社会等级和地位更多地取决于血统和种姓,而非经济和法律所赋予。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传统法既然植根于中国古代社会,与中国古代的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那么在现代社会中,它不仅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现代社会中,传统法应该而且必然走向灭亡。实际上这种观点主要是未从中国现实出发,是一种以立法为中心的建构主义,他们往往认为,我国自改革开放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后,便可培育出法制生长的文化土壤、出现法制的主体,经济就会有突飞猛进的发展,乃至于民主政治的良好局面也会法制化。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尚未发展成熟,且现在的效用发挥仍存在地域限制,所以很难有市民社会的中坚力量--REASONNABLE
PEOPLE出现,另外我国因户籍制度所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业已成为阻碍现行法律深入乡村社会的主要障碍,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与各个具体实施法律的机关实体之间,并未落实到权、责、罚相明确,而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与自身对所实施法律主旨的理解程度更是一个无法保证的缺陷。
      因此,对于商品经济发达的西方社会的那种人与人之间交换式、对等式、契约式的法律关系并未在中国立稳脚跟。法治的社会尚未形成、道德的社会依然存在,政治的社会仍在强化,作为法律的信仰者和践行者更就无法在社会规则多元的当下中国实现从思想到制度再到言语的同一,显然,法律共同体宣言的纲领性更加大于现实性。向阳屯
      二、命题辩驳--法律职业体关系的自我反思
      20世纪严复以其译著己权界论命名英国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名著《论自由》而名噪一时,《论自由》主要论述的是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关系。如今,强世功先生带着对社会发展轨迹的厚重感和历史感,对法律职业体关系进行了勾勒和规划,同样带来了感官和文字上的冲击感,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产生了不小的轰动,因为强世功先生通过宣言给法律职业体构筑沟通和协作的和睦关系带来了期冀和动力。但激动过后,
冷静的专家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借用左明先生的话:法律共同体,在今日之中国,只不过是一种“想象共同体”、“意念共同体”。不要说构成共同体的若干“落”之间--质差过大,就是每一个“落”的内部也还远未--提纯。
      根据强世功先生的论述,法律职业体包括:
有律师,有教授,有司法调解员,有自考生。笔者认为是否属于法律职业体应当从功能学和典型性的角度进行划分,本文论述的法律职业体主要包括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司法调解员等辅助法律执行的工作者。从他们在国家法律赋予的地位和角来分类,又可以划分为三个体:法学家;法官、检察官以及司法调解员等辅助法律执行的工作者;律师。
      为了论述的便利,笔者主要对这三个体是否能够成为共同体进行辨析。
      (一)理论层面上的质疑
      1、价值诉求的分野
      按照西方法儒的论述,法律属于民众的公益,国家则属于公众的拟制政体。因此对于研究法律的法学家,执行法律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司法调解员等辅助法律执行的工作者,以及依据法律捍卫当事人权益的律师,都在围绕法律在工作,围绕民众的诉求营造秩序,因此,价值诉求应当是一致的。但是,表面上以上三种体因法律而生,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社会角和内在属性决定了他们价值诉求的差异性,这也决定了他们仅为法律职业体,而非共同体。
      (1)法学家的价值诉求--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平衡
      “面对法律,法学家的任务有三项:解释、构造,体系。”
漫威关闭电视部门法学家要将民众具体而切身的利益获取与交易规则,构造成持“观察者”视角的抽象而中立的利益表达机制,为了确保规则的可接受性,法学家还要进行价值衡量,要保证上述规则在利益排序与冲突解决中可以获致效益最大化。实际上,法学家应该是强世功先生所言的一刻板而冷峻的人,如同科学家一样,他们孜孜研究自己的发明工具,努力提高这种工具的性能和技术,但也绝非强世功先生所言无视实质正义的理论守成者。但是,为了社会的发展,法学家的宿命注定是要既关注社会,又要独立于社会。因此他们的价值追求是人
格独立,社会与国家的利益平衡,规则制定的政治、法律和经济效益的三统一,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均衡等等。KPI指标
      (2)法官、检察官以及司法调解员等辅助法律执行的工作者的价值诉求--社会利益的公平和公正
      作为政府公职人员,法官、检察官以及司法调解员等辅助法律执行的工作者履行的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提供的是国家为纳税人提供的“公共物品”,追求的是法律价值指引的正当程序化,公众利益均衡化,政治效果的法律化,社会运行的有序化等等,总而言之,法官、检察官以及司法调解员等辅助法律执行的工作者探寻和追求的是社会公平的达致。
      (3)律师的价值诉求--个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维护客户的权益和为客户谋利益乃是律师执业的基本理念,也是律师职业的价值追求。更深层次,律师的价值追求应当是在个人私权利的立场上对抗政府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追求的是个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后现代      第一、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他代表的只能是委托他的当事人。律师的价值追求应当以当事人的利益为本位,当事人的利益优先,而非国家、社会或公众。也许这样说有人会提出异议,但是律师维护和行使的并不是社会正义和公正,否则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以及司法调解员等辅助法律执行的工作者的职能如何区分。
      第二、从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来看,法官、检察官以及司法调解员等辅助法律执行的工作者享受着国家的各种福利保障,行使着有国家公权力作保障的司法权和执法权,而律师则只身打拼,在体制中的歧视和挤压中求生存,如果在此时要求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以及司法调解员等辅助法律执行的工作者承担同等的责任,未免有失公平公正。
      第三、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属于一对矛盾体,要求律师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要实现社会公平,在逻辑上本身就属于两难。
      因此,律师可以也仅能做得就是实现个人正义和公正,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律师追求的就是效益,就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2、职业属性的殊分
      法学家,法官、检察官以及司法调解员等辅助法律执行的工作者和律师,从称谓上都决定了三种职业体的差异性。如果借用周伟先生在《“官”“师”之分与割裂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1:37: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9896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法律   社会   共同体   律师   职业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