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过刑事处罚不能出任哪些工作

受过刑事处罚不能出任哪些⼯作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受过刑事处罚对于⼯作有影响,不过很多⼈都不清楚不能出任哪些⼯作。下⾯由店铺为你介绍受过刑事处罚不能出任的⼯作的内容介绍。
  受过刑事处罚不能出任的⼯作
  ⼀、法官
  《中华⼈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条下列⼈员不得担任法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民陪审员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下列⼈员不得担任⼈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检察官
  《中华⼈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条下列⼈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四、公务员
  《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条下列⼈员不得录⽤为公务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五、律师
  《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司法⾏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六、辩护⼈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三⼗⼆条正在被执⾏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由的⼈,不得担任辩护⼈。
  七、司法鉴定
  《全国⼈⼤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登记的⼈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公证员
  《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九、警察
  《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民警察: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外交
  《中华⼈民共和国驻外外交⼈员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任⽤为驻外外交⼈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村委会
  《中华⼈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第⼗⼋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为能⼒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终⽌。
  ⼗⼆、拍卖师
  《中华⼈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第⼗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在拍卖企业⼯作两年以上;
高分一号分辨率  (三)品⾏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三、公司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百四⼗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期满未逾五年;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损失,被免职的,⾃免职之⽇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
  ⼗五、商业银⾏的董事、⾼级管理⼈员
  《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2015修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商业银⾏的董事、⾼级管理⼈员: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六、证券
  《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法》(2015修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的基⾦管理⼈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和其他从业⼈员:
  (⼀)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第⼀百零⼋条有《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四⼗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
  第⼀百三⼗⼀条有《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四⼗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
  ⼗七、保险
  《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条有《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四⼗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
  ⼗⼋、破产
  《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管理⼈: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九、农业
  《中华⼈民共和国种⼦法》(2015修订)
  第七⼗六条因⽣产经营劣种⼦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刑罚执⾏完毕之⽇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企业的法定代表⼈、⾼级管理⼈员。
  ⼆⼗、⽣产
  《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2014修正)
  第九⼗⼀条⽣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未履⾏本法规定的安全⽣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责令⽣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有前款违法⾏为,导致发⽣⽣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刑罚执⾏完毕或者受处分之⽇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对重⼤、特别重⼤⽣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不得担任本⾏业⽣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品
  《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百三⼗五条因⾷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不得从事⾷品⽣产经营管理⼯作,也不得担任⾷品⽣产经营企业⾷品安全管理⼈员。
  第⼀百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品检验机构⼈员,⾃处分决定作出之⽇起⼗年内不得从事⾷品检验⼯作;因⾷品安全违法⾏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重⼤⾷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品检验机构⼈员,终⾝不得从事⾷品检验⼯作。⾷品检验机构聘⽤不得从事⾷品检验⼯作的⼈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刑九的新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在刑法第三⼗七条后增加⼀条,作为第三⼗七条之⼀:“因利⽤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其⾃刑罚执⾏完毕之⽇或者假释之⽇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五年。
  刑事处罚的情况
  刑事处罚主要是⼈⾝罚和财产罚,但主体是⼈⾝罚。具体情况是:
  ⼀、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不实⾏关押,但限制其⼀定⾃由,依法由社区矫正的刑罚⽅法。是我国
刑罚种类之—,属于主刑的⼀种。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种刑罚。按照刑法的规定:(1)管制的期限,为3个⽉以上2年以下。(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由社区依法矫正。(3)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必须服从有关规定;劳动中应同⼯同酬。(4)管制期满,执⾏机关应即宣布解除之。(5)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先期羁押的,1⽇折抵刑期2⽇。管制刑的特征是:⼀是刑罚的最低档;⼆是不必投⼊特殊的改造场所,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三是劳动有报酬。四是羁押时间可抵刑期。
  2.拘役:拘役,是剥夺犯罪⼈短期⼈⾝⾃由,就近实⾏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1、拘役是⼀种短期⾃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最长不超过6个⽉。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由刑中最轻的⼀种。2、拘役适⽤于罪⾏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定期限的⼈⾝⾃由,实⾏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法。有期徒刑是剥夺⾃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地位。
  4.⽆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终⾝⾃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法。
  5.死刑:是剥夺犯罪⼈⽣命的刑罚⽅法,包括死刑⽴即执⾏和死刑缓期执⾏两种。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重的⼀种,是由最⾼⼈民法院判决,执⾏的剥夺犯罪分⼦⽣命权和政治权的刑法,因此,死刑是严
格控制的。延边州人事局
  ⼆、附加刑
  1.罚⾦:它是指由⼈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向国家缴纳⼀定数额的⾦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实⾏制裁的刑事处罚。罚⾦的适⽤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民法院对犯罪判处罚⾦有两种情形:⼀、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民法院可以对单位判处罚⾦;⼆、犯罪分⼦。对犯罪分⼦处以罚⾦,可采⽤单处罚⾦和并处罚⾦两种⽅式之⼀。对犯罪分⼦单处罚⾦,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由刑的罪犯。对犯罪分⼦并处罚⾦,是对犯罪情节严重、必须要判处管制以上刑期的罪犯同时判处罚⾦。对犯罪分⼦判处罚的⾦额,刑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具体⾦额。被判处罚⾦的,犯罪分⼦或其亲属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依判决书确定的⼀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应当强制缴纳,如若不能全部缴纳罚⾦,⼈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罪犯有可以执⾏的财产,随时追缴。被判处罚⾦,只有发⽣不可抗拒的灾害,才可以申请⼈民法院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各该条之规定,该附加刑对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以及对故意杀⼈、、放⽕、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适⽤;若独⽴适⽤则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对于被判处死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但在死刑缓期执⾏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的期
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除此之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完毕之⽇或者被假释之⽇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当然适⽤与主刑执⾏期间。
  3.没收财产: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节,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没收财产主要适⽤于犯罪所得巨⼤或者特别巨⼤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个⼈所有财产的⼀部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活费⽤。与此同时,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另外,没收财产前犯罪分⼦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法,对于犯罪的外国⼈,可以独⽴适⽤或者附加适⽤驱逐出境。
  另外,军事法院在审理军⼈犯罪时,还可以依法作出剥夺荣誉称号或勋章的处罚
  我国刑罚只能由刑法加以规定,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权规定刑罚体系。⽽且,刑种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加以排列,⼈民法院必须依法按照这些刑罚⽅法及条件、幅度、⽅式来判处刑罚。
  刑事处罚的规定
  刑法对刑事处罚的法条规定,如下:
  第三⼗⼆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管制;
  (⼆)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动物冬眠之谜  (⼀)罚⾦;
  (⼆)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适⽤。
  第三⼗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可以独⽴适⽤或者附加适⽤驱逐出境。
  第三⼗六条 由于犯罪⾏为⽽使被害⼈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同时被判处罚⾦,其财产不⾜以全部⽀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政处罚或者⾏政处分。
  第⼆节 管 制sos国际救援组织
  第三⼗⼋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以上⼆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由公安机关执⾏。
  第三⼗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在执⾏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政法规,服从监督;
  (⼆)未经执⾏机关批准,不得⾏使⾔论、出版、集会、结社、游⾏、⽰威⾃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机关规定报告⾃⼰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在劳动中应当同⼯同酬。
  第四⼗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管制期满,执⾏机关应即向本⼈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
  第三节 拘役
  第四⼗⼆条 拘役的期限,为⼀个⽉以上六个⽉以下。
  第四⼗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由公安机关就近执⾏。
  在执⾏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每⽉可以回家⼀天⾄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
通用无绳电话  第四节 有期徒刑、⽆期徒刑
  第四⼗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条、第六⼗九条规定外,为六个⽉以上⼗五年以下。
  第四⼗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在监狱或者其他执⾏场所执⾏;凡有劳动能⼒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依拉普利
  第五节 死刑
  第四⼗⼋条 死刑只适⽤于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如果不是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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