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统管相关问题探究

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统管相关问题探究
扭力梁式后悬架作者:王劲晓 司晓剑
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4年第04期级配砾石
        于2013年11月9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更是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保障,我们既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也要正视这项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既要注重顶层设计,又要倡导实践探索;既要立足我国国情,又要借鉴国外经验;合理规划和设计检察机关全面改革的体制、制度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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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前我国检察机关面临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地方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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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第1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版第5条都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条也有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表述。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实际上是双重从属制。即,以地方管理为主,以上级检察机关管理为辅的模式。地方检察机关人、财、物主要都由地方负责,上级检察机关的管理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造成检察机关地方化。[1]地方党委政府往往把辖区检察机关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部门,对案件情况进行指示、听取汇报,干预案件进展,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工作不能自主开展,检察权不能得到有效的独立行使。同时,由于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经费供给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人事任命主要由地方党委掌握,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开展工作,尤其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畏手畏脚,自身工作受到局限性,而且检察机关在许多其他方面还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否则就举步维艰、困难重重;检察权的行使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使得检察机关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无法从体制上得到保障。驯狼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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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1:21: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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