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检察制度比较及对我国检察改革的一些借鉴

中德检察制度比较及对我国检察改革的一些借鉴
作者:吕蕾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7虚劳病
        阿比丹 艾山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德检察院的实地考察对中德检察制度作了比较,提出了对中检察院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检察机关检察制度检察改革
        作者简介:吕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一、中德检察制度比较华商报新闻热线>钱学森 友来>神经网络预测
        在德考察期间,我们重点考察了德国汉堡检察院,参观了汉堡监狱,旁听了一起轻微故意伤害案的庭审并分别与汉堡检察院检察官、汉堡司法局官员进行了座谈。通过他们的介绍我们对汉堡检察院的概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对德国的检察制度、刑事法律有了初步了解。
        (一)德国检察体系概述
        德国检察机关分为初级、州级、联邦检察院,德国的检察院附设于各级普通法院,但检察官并不受法官的领导,德国检察机构独立于法院,受司法部的领导。但设置是与法院相对应的即初级普通法院附设检察院,州级普通法院附设检察院,州高级普通法院附设检察院,联邦普通法院设总检察院。
        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地方法院的检察官要接受州法院检察官的领导;州法院的检察官要接受高级法院检察官的领导,不过,由于德国实行联邦制,所以,联邦检察长与各州检察官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只有协调和指导关系。
        (二)我国检察制度与德国检察制度的比较
        1.检察机关性质地位不同
        我国检察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与行政机关、法院、军事机关并列的国家机关,在国家机构中自成系统。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刑事案件侦查、公诉、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检察权的行使,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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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检察机关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其从属于行政,检察系统隶属于政府的行政部门,是审检合署,检察机关附设在各级法院中,自己没有独立的组织系统。检察院虽然是执行机构,但在刑法和违反规章制度发面,它要与法官共同完成公民的诉讼任务。这个意义上讲。检察官的任务是帮助法院作出公正判决。但检察院对法院是完全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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