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陕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0.11.02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11.0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陕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已经2020年11月2日第12次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保障检察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三)讨论决定有关检察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并设专职委员。
  检察委员会委员依照法律规定任免。
  第六条 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资深检察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三级高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二)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一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三级检察官以上等级的检察官。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有天下第一行书  (一)审阅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二)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检察委员会决定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三)参加检察委员会集体学习;
  (四)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检察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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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范围
  第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拟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或者核准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
  (三)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四)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adizero crazy light
  (五)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和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要措施,拟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围绕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工作遇到的重大情况、重要问题,总结办案经验教训,研究对策措施;
  (四)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事项;
  (五)本院检察长、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六)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或者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建议、业务规范性文件、拟以本院名义发布的典型案例;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办案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一般每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检察长决定,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
  检察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告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承办议题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报经检察长重新确定会议时间。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经检察长决定,不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和其他有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承办议题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未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列席会议。
铜陵学院学报  第十四条 分管副检察长在审核案件和事项时,认为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办案检察官和事项承办人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议题的标准和要求制作报告,送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审核后,认为案件、事项及其报告的内容或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欠缺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出意见,由办案检察官或事项
承办人修改、补充。提出修改、补充要求不得超过二次。
  第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审核,并就议题是否符合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及案件和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审核意见,将议题报告及审核意见一并报检察长决定。
  必要时,在报检察长决定前,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就审核意见与办案检察官和事项承办人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检察长决定将议题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会议排期或者案件、事项紧迫程度,提出会议议程建议,报检察长决定。
  除特殊情况外,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通知、议程和案件材料或者事项材料等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推送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和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
四川石油管理局  检察长决定不将议题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三日以内向办案检察官或事项承办人反馈。
  第十八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和议程后,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或者事项材料,准备意见,按时出席会议。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十九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出现检察长职位空缺等不能委托情形的,由分管人民检察院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主持。
  第二十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汇报,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补充说明情况;
  (二)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发表审核意见;
  (三)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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