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答记者问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答记者问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1.12.06
【分 类】问答
意义建构
正文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聂耳与国歌  问:2020年4月,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蒲寿庚若干规定》),同年5月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开施行,近期又印发《指引》,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防辐射屏  答:印发《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是在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主动落实中央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检察人员考核,全面落实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各项要求,更好落实司法责任制、员额制改革要求,提升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在当前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的背景下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进入新时代、新发展阶段,人民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新的更高要求,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如何更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干部考核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干部考核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最高检党组主动跟上、落实,在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基础上,于2020年4月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5月起在各级检察院全面推开。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业绩考评在推进政治机关建设、检察忠诚履职、提升队伍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中有效发挥“风向标”“指挥棒”作用,检务管理水平和检察工作质效明显提升。
  在此期间,党中央对干部考核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明确提出“完善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公务员平时考核、公务员绩效管理、高质量发展政绩考核等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提出要完善“考责”制度机制,“逐步建立起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体现人民众综合评价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中央部署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解决检察队伍顽瘴痼疾,要求检察机关紧密结合检察人员考核,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考核就是监督的理念,把“严管就是厚爱”落在日常。
  为贯彻上述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在抓实检察官业绩考评的同时,提出将考核对象从检察官拓展到包括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在内的全体检察人员,将考核内容从业绩拓展到对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评价,将考核方式从注重年度考核拓展到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从最高检机关做起,逐步推向全国各级检察院,实现对检察人员的“全员、全面、全时”考核。《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就是对上述工作部署要求的系统规范。
  问:为什么选择用“指引”的形式印发文件?主要有哪些考虑?技术创新管理
  答:选择“指引”的形式,最主要的出发点就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指导性、实用性、操作
哥伦比亚地震性,针对考核工作具体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随着业绩考评逐步落实落细,一些地方反映,对不同层级、不同规模检察院、不同类型检察人员的考核机制和方法需要进一步细化,对考核制度和工作的认识需要进一步统一。最高检及时总结提炼地方经验做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针对检察官一人一岗、一人多岗、协同办案如何考核,业绩考评与公务员考核、平时考核如何衔接融合,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如何科学考核等各地集中反映的问题,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文稿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全面落实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要求。通过优化完善业绩考评对象、内容、方式,将检察人员业绩考评与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评价体系紧密结合,减轻基层考核负担。将“业绩考评”深化完善为“检察人员考核”,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政治与业务深度融合,全面考核评价检察人员的德、能、勤、绩、廉。
  二是突出重点问题。检察人员考核不是在现有考核方式之外另搞一套,中央已经明确的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要求和规定,检察人员考核都要自觉落实。《指引》重点明确最高检党组对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突出质效导向、科学管理、等次评定、结果运用、员额退出等需要调整和进一步明确的内容。
  三是突出指引功能。聚焦前期检察人员考核推进过程中各地反映集中的焦点、难点问题,对于需要统一规范的,结合检察实际从顶层设计提出明确要求;对于需要继续探索优化的,在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思路和总体方案,也给各地留出创新实践的空间。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指引》主要有哪些内容?对检察人员考核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指引》分为总则、考核指标和方法、检察官考核、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考核、等次确定及结果运用、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三条,在《若干规定》基本理念和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深化和完善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
  一是厘清检察人员考核的概念和定位。检察人员考核是按照管理权限贯彻落实干部考核、公务员考核规定,结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以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为重点,对检察人员德、能、勤、绩、廉的了解和评价。对检察人员业绩的考核评价不再另外确定等次。要求建立“一月一分析、一季一会商、半年一评估、年度总考核”的实时动态考核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考核在日常检察业务和队伍管理中的抓手作用。
  二是完善检察人员考核指标体系。检察人员考核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得分由业绩指标得分、共性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得分三部分组成。业绩指标侧重不同岗位职责和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检察官的业绩指标沿用《若干规定》。共性指标侧重评价政治品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精神状态、廉洁自律等。综合评价由一定范围人员对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考核指标突出质效导向,严禁下达不切合工作实际的数量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是细化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考核要求。按照不同的考核重点和方式,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领导干部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对检察官跨部门比较、从事多个条线业务、检察官办案组、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考核等考核难题提出解决思路。对检察辅助人员考核要求一般采用基础分结合加减分的方式进行。对不同岗位类型的司法行政人员考核提出四种可选模式。
  四是强化考核等次结果运用。明确检察人员考核统一执行公务员考核的结果等次、比例等要求。对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次如何确定提出基本要求。将检察人员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金分配、评优奖励、职务职级晋升、交流任职、检察官等级升降、退出员额的重要依据。要求建立“考核+评审”的检察官考核退出机制。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5:36: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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