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06.06.26
【文 号】高检发[2006]8号
长沙大学学报【施行日期】2006.06.26 沈阳市装备制造工程学校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察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觉接受人民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面总结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就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检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
  自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以来,各级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检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使“检务公开”成为促进检察干警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力举措;成为自觉接受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众做好检察工作的有效途径;成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践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开创了检察工作的新局面。但是也要看到,“检务公开”在一些地方还存在不足:思想上重视不够,经常化、制度化不够;内容未及时更新、补充、完善;公开方式和手段单一;工作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和有效开展。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客观上对“检务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把“检务公开”抓紧抓好。
  深化“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践行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具
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是检察机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保障人民众实现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检察改革,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检察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重要保障。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和推广“检务公开”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规范和完善“检务公开”制度。
  二、准确把握“检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
  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应当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予以公开。包括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各职能部门的设置、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办案规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以及对不起诉、刑事申诉等案件的审查活动等内容。11眼
  (二)真实充分原则。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对办案程序、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充分公开,如实公开。
  (三)及时便民原则。各级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利用新闻媒介和现代信息手段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布、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使“检务公开”更加方便、快捷、及时,便于当事人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开拓创新原则。“检务公开”应当与时俱进,随着国家的法治进程而更加开放和透明。对于“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和途径等,应当以改革的精神,不断探索,不断丰富,不断完善。
  三、进一步充实“检务公开”的内容
  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检务公开”原有的一些内容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订,有些新的内容也应加以补充。在“检务十公开”的基础上,“检务公开”应当充实、完善以下内容:
  (一)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
  (二)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三)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四)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林树森简历  (五)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
  (六)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
  (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
  (八)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九)国家刑事赔偿的规定。
  (十)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十一)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
  (十二)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
  四、推广电子检务公开,拓宽公开渠道
  各级人民检察院除了要采取传统形式,如设置专栏、制作挂图、印发小册子,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情况通报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检务公开内容外,还要重视和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不断拓宽公开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检务公开”大厅、信息台、咨询台,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自动触摸屏,在互联网上开通宣传页、网址等,便于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
铁岭大葱  通过建立门户网站,推动电子检务建设,促进全国检察机关上下互动,横向联合,使“检
务公开”更加及时准确,透明度高,强化服务,便民利民,增强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
缢死  五、建立健全“检务公开”的相关工作制度
  严格执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要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探索进一步加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对于举报、侦查、逮捕、起诉、抗诉、申诉等各个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同时,要将告知的内容通过办案笔录、诉讼文书、工作文书等予以明确记载,定期检查,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加强控告申诉接待和涉检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方便众诉讼。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32: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xueshu/29894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检务   诉讼   工作   检察机关   案件   司法   内容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