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辅助检察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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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检察人员管理办法
辅助检察人员管理办法(一)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 为指导, 按照 具 有中国特 、 符合检察工作规律、体现 人民 检-察-院 工作人员 职业特点 的要求,建立 分类科学、结构合理、职责明晰、管理规范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 , 优化资源配置 , 强化职业保障 , 激发内在活力,提高检-察-院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水平,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院干部队伍 , 为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原则
中药提取物  1、 坚持党管干部。 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根据检-察-院干部队伍 实际 , 积极 推进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不断 完善干部管理机制, 切实加强党对检-察-院干部 人事 工作的领导。
  2、 依法推进改革。 在 现行 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制度设计 ,总结 借鉴公务员制度推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
  3、 体现职业特点。 根据 人民 检-察-院工作人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坚持从 我国国情和检察工作 实际出发,合理划分人员类别,明确工作职责,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4、 积极稳妥实施。 要通盘考虑,整体推进,稳慎操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队伍稳定。 实施分类管理后,注意做好各类人员管理办法的配套衔接。
  二 、主要任务
  (一) 明确 人员类别 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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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 依法 履行检察、检察辅助、司法行政职能,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 的人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郎庆田
  1、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基本职责: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 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 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以及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检察辅助人员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 工作 人员。 包括 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 人员 等 。
  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 导 下 履行 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 协助检察官审查各类案件 、 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 草拟案件 审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 等职责。
  书记员 承担 案件的记录工作 , 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转递 以及 检察官交办的 其他 事项。
  司法警-察办理传唤、押解、看管等强制性事项, 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 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检察 工作 秩 序 , 保证检察工作 的 顺利进行 。
  检察技术 人员 接受指派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 对检察官承办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
  3、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 工作 人员。 基本职责: 负责各级人民检-察-院政工党务、 行政事务 、 后勤管理 等工作。
  (二) 设置 员额比例
  在 中央 政法专项编制限额内,综合考虑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量等因素,确定各类人员员额比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县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 两类人员在 人民 检察 院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 中所占员额比例分别为 70%、 75%、 80%、85% 左右 , 司法行政人员所占 员额 比例分别为30%、 25%、 2 0
%、 15 %左右。 其中, 检察官 、 检察辅助人员 分别在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中所占 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确 定 职务序列和职数
  1、检察官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 。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 和 职数比例按 照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
  2、检察辅助人员中,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警官、警员职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检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的 职务序列 和 职数 ; 其他 检察辅助人员职务序列,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 职务层次设置 、 职数 和需要使用特殊职务名称的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盐城卫生职业学院  3、司法行政人员职务序列和职数 ,按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执行 。
  (四)实施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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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检察官的任免、任职回避、培训、工资福利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 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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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检察辅助人员中,司法警-察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 《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进行管理 ;检察官助理、 书记员 、检察技术人员 等检察辅助人员的 任职资格条件、任免、考核、培训、奖惩等 管理办法, 根据其职位特点和管理需要,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商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规范 。
  3、司法行政人员按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及配套法规进行管理。
  (五) 完善 交流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 完善 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和 司法行政人员 的 交流机制 ,一般在各自类别内交流,也可以跨类别交流 。交流 应当具备 拟任职位 所要求的 资格条件, 在 中央政法专项编制、 员额比例和职数限额内, 按照 规定 的 程序 进行。 符合 任命 检察官条件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可以采取竞争性选拔或组织调整等方式转任检察官 。 检察官可以转任司法行政人员 、 检察辅助人员 。 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之间可以相互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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